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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枪支失控”切莫让“问责失控”

2014年06月09日 14:20

 

【社会关注】

【事件介绍】

 

交警大队队长开房丢枪事件:不算丢枪,是枪支暂时性失控

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该帖一发出,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

24日,记者来到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许江及网帖中所说的女协警李某某暂时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事件还原

入住宾馆将枪放在枕头下

陈献辉介绍,4月26日,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下午2点34分,许江入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宾馆915号房。入住后,许江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下午6点30分,许江因赴朋友会面匆忙离开宾馆。“许江当时离开宾馆时并未退房。”陈献辉说,许江离开时,将他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

“晚上7点6分,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接到报警后,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酒城宾馆915号房将枪支进行控制,并对枪支的持有人展开了调查。通过宾馆前台的入住登记记录发现,915号房为许江登记入住,于是办案民警迅速通知了合江县公安局以及许江。晚上8点左右,许江回到了915号房,此时的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

记者调查

开房确有其事录像不便公开

24日下午,记者来到泸州市酒城宾馆了解此事,值班大堂经理称,领导已经下班,不在宾馆,如果需要采访,可以星期一上班时前来。

但该负责人还是向记者透露:“丢枪”事件确有其事,当天服务员发现枪支后,立即汇报了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一直到晚上9点过,警方还在现场没有离开。”

随后,她调出了4月26日的开房记录,上面显示:许江,4月26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开房入住915房间,27日退房。记者提出能否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时,该负责人表示,为保护客人隐私,不便透露。

“丢枪”

网曝:副大队长开房时弄丢配枪

回应:不算“丢枪”是失控  当事人被行政记过

“当日我局即决定许江停止执行职务,并对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立案调查。”陈献辉说,许江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携带公务用枪,并于当日下午入住酒城宾馆,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且在许江本人离开宾馆后,对其携带的枪支暂时性失控,其问题是严重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一定的后果。

“事发当天就已对许江停职,要求他接受合江县公安纪检部门的调查。5月9日,我们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5月15日,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但没有再配枪。

对于“丢枪”一事,陈献辉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陈献辉说,枪支失去控制的时间应该就在许江离开房间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间内。

 

“开房”

网曝:带女下属开房,存在不正当关系

回应:女下属1小时后离开  当事人否认发生关系

“经过我们对当事两人的调查,以及之后的走访,当事人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我们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当天两人发生了关系以及有所谓的不正当关系。”陈献辉告诉记者,许江的小孩想到泸州某学校读书,托李某某(女协警)一位在该学校教书的朋友了解情况。当日,李某某确实进入了许江所在的915房间,但由于李某某的朋友并没有露面,一小时后,李某某离开了宾馆。

对于网帖中所提到的“许江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许江与合江县腾飞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的问题,合江县委已介入调查。陈献辉称,若查证属实,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民警进行严肃处理。

24日,记者联系到了合江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委已经成立调查小组,对许江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待调查结束后将对其作出处理决定。许江是否停职,许江所任职的单位可对其做出决定。

对话副局长

交警为何配枪?工作需要

记者:许江是做什么工作的?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他是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事故一块工作。

记者:许江为什么配有枪?陈献辉:许江分管事故一块工作,因为工作需要配枪。目前交警大队共有4把枪,大队长、副大队长、事故中队中队长、城区中队中队长各有一把。

算不算丢枪?是“失去控制”

记者:许江这个事情不算“丢枪”?陈献辉:许江的事情从我们内部来说叫做枪支“失去控制”,并非“丢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的结果也不同。广安岳池那个事情才叫“丢枪”。

合江交警开房丢枪续:是丢枪还是暂时失控遭网友质疑

“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的消息,在网络热炒之后,迅速在合江县当地发酵。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许江的事情从我们内部来说叫做枪支“失去控制”,并非“丢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的结果也不同。

报道被刊载后,《官方否认泸州交警开房丢枪》等一个个黑体大字标题,出现在各门户网站显眼的位置上。围绕枪支“失去控制”与“丢枪”这两个概念,读者网友开始“发飙”:网友“spyker”说:“暂时性失控”,这个新鲜名词内涵极其丰富。

当然,也有网友在网上为当事交警“叫屈”,他们谴责酒店服务人员擅自进房打扫卫生发现枪支报警。认为对当事人只能定性保管不善,枪支并未丢失。

记者在网上查到: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对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有这样一段释意: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必须实行枪支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并逐步采取专用枪支保险柜和枪锁等技术防范措施。

律师解释:违反了很多纪律,但很难算得上是丢失

泸州大山律师事务所王玉生告诉记者,“丢枪”和“失控”怎么来界定?因为枪支位置并没有发生移动,所以还不能算得上是丢失。

王玉生说:因为枪支毕竟从客观事实上来看是没有丢,但是我们从整个持枪以及携带枪支的过程来看,实际上都违反了很多纪律。因为枪支丢失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你枪支失踪了,找不到了,这才称为枪支丢失。但是我们从整个过程来看,枪支始终没有移动它的位置,这个很难算得上是丢失。

合江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记者从酒城宾馆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因为目前公安局已经介入对此案的调查,他们不便透露有关此事的任何信息。

针对网友质疑服务员擅自进房打扫卫生,工作人员解释说,作为“五星级”旅游饭店有规定,在晚上五六点时要对房间进行夜场整理,而服务员是在7点左右进入到房间,对房间进行例行整理,这符合“旅游饭店”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表示:客人在的时候,征得同意下可进入房间进行整理;客人离开时没做出明确要求,也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小清理。

合江县纪委工作人员称,接到上级指示,已介入调查。

 

“暂时性失控”,似在为丢枪开脱

“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以至于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还有网民说,以后东西丢了,不能叫做丢了,而是叫做“暂时失控”。不过,一般的东西“暂时失控”还好,枪支“暂时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国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执勤领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的制度。同时,为更加强调配枪者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换言之,配枪者必须确保枪支“须臾不相离”。

因此,不论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人枪分离后有无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为(至少是加重情节)。从法理上说,丢失的本质特征便是对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抢、被盗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对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们为何不说“失去控制”,而以“丢失”称之,原因是为了信息交换的便捷与准确,而对此进行了语言上的概括。

事实上,如果以将来可以找回为特征,那么所有的丢失都是“暂时性失控”。诚然,在判断事情严重性的时候,有必要区分是暂时的、长期的还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轻重来定义行为本身的性质,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枪支本身的危险性,更加不能“暂时性失控”。

按照当地的回应,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协警去开房是为了了解孩子的读书情况,且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这都是在办“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但对于交警大队副队长和下属开房原因、枪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悬疑,还是要给民众一个交代。

警察“丢枪”怎能罚酒三杯了事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中国乃成文法国家,法律通常原则而抽象,无法一一对应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许江行为直接对应的,便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枪,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对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险,法律支持警察用枪,民众也自会支持警察敢用枪、用好枪。但枪不能乱用,对配枪的管理更应严格。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枪支暂时性失控”仅被“记过”,警察同行们也不服。被众多媒体和网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样发生在四川的岳池县“3·21”丢枪案。当事警察既没与女下属开房,又未将枪放在宾馆的枕头下,而是将枪放在自己车内。但不幸的是,这辆车遇上了两位小偷,枪被盗走埋在了一处田地里,后被寻获。从危害后果上说,这一“丢枪”过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枪支暂时性失控”。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公职;当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负责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被党内警告。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既然对合江枪案的追责,合江警方已无可期待,合江纪委、合江检察系统或泸州相关部门应该给民众一个满意的说法!严厉问责,不仅是对民众负责,对法治负责,其实也是对当事警察负责。

 

【启示与思考】

陈副局长的枪支“暂时失控”说,貌似很有理,却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滔滔的口水巨浪,激荡着网友们不买账的声音。这或许跟陈献辉的身份有关,更可能跟他似乎急于为许江丢枪“洗地”的言论有关。

无论是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是从《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中,有丢失、被抢、被盗三种情形,并无“暂时性失控”一词。如果从字面来理解,丢失、被盗、被抢三种情形,其实都是配枪民警对所配枪支“暂时性失控”的不同情形。该局负责人用假设进行解释,认为如果保洁员发现枪支后进行转移藏匿,才叫“丢枪”,其实恰恰是对“丢枪”的误解。在这种假设下,当然是丢枪,但却只是丢枪的程度不同,而非丢枪的定性标准。换句话说,“暂时性失控”可以是对丢枪的概括性陈述,但却不能排除具体的丢枪情形。

近些年来所出现的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有一部分事件由于官方回应不当,生造一些与事件无关的“新名词”,最终往往自取其辱,令公众对官方回应失去信任。如“躲猫猫”、“休假式治疗”、“消防演习”等典型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生造“名词”再进行“名词解释”回应方式的负面效应。

事实证明,相关部门的“名词解释”,如果背离了基本的认知,和公众的日常经验产生过大的差异,最终只不过是引火烧身,使舆论更广泛、更持久、更具话题性而已。公共部门回应公众的“灭火心态”,应当从中进行更深的反思。

众多疑问不是一句“失去控制”就能解释的,要平息舆论还需要合江警方调查出真相,对许江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枪支屡屡失控的根源,除了违规的警察,管理和监督失职的部门,或许,还有近似于“罚酒三杯”一般的处罚力度。

我们迫切的希望,有关部门应该更加严格的管理枪支,不要让“管理者”变成“隐患者”,让公众对政府蒙上怀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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