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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莫让“廉政账户”成为贪官“避风港”

2014年06月09日 14:40

 

【反腐倡廉】

【事件介绍】

 

湖南设立廉政账户一季度收到上交礼金1300余万

“5910”,“我就要廉”,廉政账户的开设,为湖南廉政建设增添了一道 “防火墙”。去年1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省、市州、县市区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5910廉政账户,并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纪委均已设立相应的廉政账户,一季度各级廉政账户的红包礼金上交款总额达1300多万元。

工行网点可办理上缴业务

“设立廉政账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拓宽礼金的上交渠道,促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时、便捷地上交那些当时未能拒收、事后又难以退回,甚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的礼金,从而更好地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3年1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专门印发《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要求按照分级设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5910廉政账户,并向社会公布。廉政账户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目前,全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在全省的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上交红包礼金。

堵住“边退边收”腐败漏洞

以前曾有一种现象,一些干部一边收红包一边上交,但往往是“收大的交小的”,或者行将“东窗事发”时才匆匆补交,以此逃避党纪国法追究。

为避免这种情况,湖南省廉政账户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必须自收礼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或者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个人上交的礼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在15日内将现金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确保廉政账户的信息安全,消除相关人员上交红包礼金的顾虑,省纪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廉政账户只存不取,所存资金每季度一次集中结算缴入同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也不可能截留、挪用廉政账户资金。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各级廉政账户的红包礼金上交款总额达1300多万元,其中,各市州、县市区的廉政账户上交款1010多万元。就省直机关单位而言,2013年全年上交红包礼金204万多元,设立省廉政账户后,仅今年1至4月,省本级上交款401万元,超过了去年全年。

关键词:限期上交

湖南省廉政账户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必须自收礼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或者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廉政账户”体谅了人性的弱点

有的人很是反对设立廉政账户,理由是上交红包完全可以通过光明正大的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方式上交。其实这样的想法完全忽视了反腐的复杂性。其实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有各种人,有的人喜欢做事要高调,有人喜欢做事低调。在反腐上也是如此。

在这方面我们想到了2011年媒体曾报道过的,自2010年10月以来,江苏盐城官员张翕飞前后两次,将6笔总计价值9000元的退贿清单在网上公开。张翕飞称,送礼是官场潜规则,收礼是因不便当场驳人面子。这明显的是一个反腐高调的人。高调反腐没有什么不好,就好像高调慈善一样,如陈光标的“高调行善”就得到很多人尊重。

其实在这个社会上除了高调反腐、行善的人,还有一些人喜欢低调反腐、行善的人。我们不能因为认同高调反腐、行善,就对一些人低调反腐、行善的就反对。只要不违反法律,对社会有好处,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得选择,我们能尊重“高调行善”的人,那么我们对那些低调行善的人也要以同样的尊重。高调反腐也好,低调反腐也好,我们都应该尊重一个人的选择。

如果以这样的观点看待“廉政账户”,我们就应该支持。因为“廉政账户”更多的是作为低调反腐的渠道或形式。作为有关部门,应该创造多种形式,让人们有更多的机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反腐或者抵制腐败形式。有些人不愿意大张旗鼓的表示自己在抵制腐败,他们总是用一种不愿意让更多人知道的一种方式反腐,在这背后可能是他们低调人生的体现,也有可能是出于其他考虑,如不愿意让人误解他们等等。廉政账户可以满足这样的人反腐或者抵制腐败的需要。

反腐要想去的好的效果,不但需要加大力度,还需要多创造机会,让人在反腐上有更多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喜欢高调反腐,那么我们就应该创造机会,让他有渠道可以这样反腐、抵制腐败。如果一个人喜欢低调赶赴,那么我们同样的要创造机会,让他们也有渠道可以这样反腐、抵制腐败。反之,一个人喜欢低调反腐,却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渠道参与反腐、抵制腐败,那么无疑的会削弱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对反腐带来不利影响。

只要对反腐有利的,我们就要去做。这也是评价反腐的一个重要标准。目前,湖南省岳阳市设立廉政账户,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领导干部主动上交红包礼金449.64万元,其中上交“5910廉政账户”226.11万元,可以看出廉政账户在反腐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廉政账户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廉政账户”,也可以说是法律精神是相符的。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刑法规定,“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这些都为廉政账户设立提供了依据。

当然也有担忧,有人会利用廉政账户为自己的腐败逃脱惩罚寻找借口。如有些人在被查办的时候,与曾经向廉政账户内存过款的人串通,采用借存单或者干脆故意把别人上缴的款项说成是自己上缴等一系列手段,以此来达到干扰调查视线的目的。其实这可以通过实名来解决。如岳阳市这次就要求个人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需要用实名或者“本人姓氏+身份证号6位尾数”的方式存入;单位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用单位或者上交者的名义存入。

设立廉政账户,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它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呈互补态势。从微观上来说,廉政账户的设立,也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是反腐渠道的一种扩大,我们应该支持这样的反腐。同时我们也希望这样的廉政账户制度能不断完善,在反腐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廉政账户”是反腐制度的“补充”

时至今日,“廉政账户”已经算不上新鲜事物。早在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就在全国首开了谐音为“我不要”的“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旨在让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此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乃至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廉政账户”主要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更何况,“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而只是一种补充,它作为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从微观上来说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如果说,被惩治的是腐败分子罪有应得,那么,主动坦白认罪伏法便是明智之举。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该省仅一个季度就收到上交的红包达300多万元。如此庞大的数字,着实让人吃惊,试想一下:这仅仅是干部们主动交出的,肯定还有没上交的,其数额我们就不得而知了。由此可见,长期以来这方面的腐败金额绝不是一个小数字。可以看出当前的腐败现象还不容乐观,依然需要大家瓮中捉鳖警惕,同时大家都明白,仅靠官员们的自觉上交红包,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强有力的措施让官员不敢轻易收红包,即使收了也能完全上交,这才能达到反腐的目的。 

这都提醒我们,“廉政账户”制度既须细化还须配套制度。一是要让这一制度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如规定什么时间内上缴、是否说明违规所得来源、违规所得来源性质是否是被动受贿勒、受贿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将违规所得全部上缴等。只有将这些问题一一明晰开来,才可能规避“廉政账户”成为贪官的“避风港”。二是要建立与“廉政账户”相配套的反腐制度。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腐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纯一种制度都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在此语境下,制度约束、透明公开、群众监督、司法独立、媒体曝光等,一个都不能少。只有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发挥最大的反腐效用。

【启示与思考】

腐败问题可谓老生常谈,古有东汉恒灵,卖官鬻爵,引发“黄巾之乱”;今有四大家族,搜刮民脂,终被民众推翻。无数个例子在提醒我们,腐败行为腐化着经济社会的健康秩序、腐化着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更腐化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力。故此,治理腐败刻不容缓!

建立廉政账户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党中央对于反腐倡廉下了大力气,告诫我们党员干部为官当自律,耐得住清贫,守得住本分,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立身修德,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树立牢固的责任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湖南省岳阳市在仅仅三个月时间内“廉政账户”就收到226.11万元。一方面我们在感叹“廉政账户”发挥的“强大”作用的同时,我们对上交的这个“庞大”数字也是充满疑惑的。这些都是所谓的官员被动受贿的、无法退回的礼金,受贿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那是否还有没上交的,或者只是主动上交其中一部分的呢?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才能不违背设立“廉政账户”的本意,不让“廉政账户”成为贪官的“避风港”。

一些“聪明”的官员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觉得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几百万元,却只拿出几十万元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曾经就出现过永嘉大若岩镇镇委原书记利用职权大捞好处,眼看劣迹将败露,匆匆往廉政账户里塞钱,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过,此举无法掩饰事实真相。经永嘉县检察院起诉,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戴华勋受贿案。所以笔者认为“廉政账户”想要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需要设置一系列于之相配套的反腐制度,这样才会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例如规定礼金要在什么时间内上缴、说明违规所得来源、违规所得来源性质是否是被动受贿勒、受贿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将违规所得全部上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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