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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航班延误补偿需平衡航班和乘客利益

2014年06月12日 10:03

 

【网络舆情】

【事件介绍】

 

航班延误赔偿将告别讨价还价

5月2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而对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航空公司可以不承担餐食、住宿费用。在征求意见后,该规定计划于今年10月30日实施。

承运人应公开补偿标准

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核心问题是规范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后的处置措施。其中提及,如果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取消,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如果天气、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如果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同时,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在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济补偿方案。

“以往经常有旅客闹得越凶获赔就越多,而这种情况日后将有所改观。”一名民航业内人士分析,一直以来,航班延误后的经济补偿方案相当模糊,民航很少对旅客公布,不同舱位,延误时间不同,相应的补偿方案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他说,这导致航空公司和旅客讨价还价时而发生。一些公司为了保证后续航班不受影响,往往最终听从旅客的开价。而这对航空公司和那些没有维权的旅客来说都有失公平。

但也有受访旅客认为,航班延误后的经济补偿,一直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起因,为了避免航空公司与旅客相互纠缠,赔偿标准应由民航局来发布,而征求意见稿仍然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相当于又将皮球踢给了航空公司。

 

欲霸占飞机要及时出警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航班在机坪上的延误超过3小时(含),航空公司应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经空管部门同意后,将飞机返回停机位,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航空公司还有责任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包括机坪延误时的信息告知、餐饮服务提供时间、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中国民航局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机场公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占机、冲击机场、破坏服务设施、攻击民航工作人员等行为,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理,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网友担忧操作有困难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后,在网上引起热议。 航空自媒体“FATIII”在微博上质问:“天气等情况导致延误,承运人协助旅客安排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但不知道民航局打算怎么落实?”也有网友担忧,一旦遭遇大面积延误,航空公司忙于退票改签,根本无力协助安排食宿。

实际上,民航华东局、上海机场、东航等16家单位曾联合承诺,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2小时以上,免费为旅客提供饮料,用餐时段免费提供餐食;延误4小时以上,征求旅客意见免费为旅客提供宾馆休息。但最终这种服务模式没有被列入意见稿中。

中国民航局此次规定,空管部门如果因工作责任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班正常,而且逾期不改,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航空公司、机场,如果未按要求提供航班延误旅客服务,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知情者称,上述处罚太轻,很难起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摘要

航班延误怎么办

承运人应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及航班动态。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意愿,不受客票限制条件的影响,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

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

同样是误机,赔偿或不同?

民航局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各航空公司制订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并对社会公布。这样的要求,有助于结束航班延误赔偿无标准的混乱局面,也让“闹得越凶,赔偿越多”的现象画上句号。但是,有一点让人费解,民航局为何不汇集民意,出台同一的赔偿标准呢?

 

航班延误固然不对,但集体“闹机”也于事无补啊。民航局要求各航空公司出台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作为乘客维权的标准,并公布出来,让大家知道,是一个进步。可是,乘客仅有知情权,没有赔偿制度制定的参与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让各地航空公司制定针对自己的“惩罚”措施,有点儿与虎谋皮的味道,民航公司在出台赔偿措施时,必然会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较低的赔偿标准,这样,乘客也就没有了维护合法权益的余地,即便他们制定的赔偿措施能完全落实,又有什么意义?

再者,如果民航局不出台统一的赔偿措施,而是让各地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那就会出现一种不统一的赔偿结果。比如,同样是航班延误4个小时,甲航空公司免费提供一瓶普通瓶装的矿泉水,而乙航空公司则赔偿高档饮料,乘客的感受能一样吗?比如,如果各民航公司在安排误机乘客餐费的标准上也各不相同,甚至迥然不同,这让大家从情感上怎么接受?还有,航班延误多长时间,安排怎么样的赔偿,各个航空公司的标准若也不相同,恐怕也不利于缓解乘客误机的烦躁情绪。

鉴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以为,民航局还是应当在综合广大乘客意见和民航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自己承担起制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的重任,而不是把这个任务交给各个航空公司,导致误机赔偿方案五花八门,影响到制度的严肃性。

“非航空公司原因”应避免自说自话

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致使乘客增加餐食和住宿支出,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由旅客自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公众却普遍担忧,若此规定笼统执行,极有可能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由此导致的矛盾摩擦也可能增多。因此,为了避免后续隐患,该规定的“细则”就必不可少。

首先,要将标准和信息完全透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什么标准下,航班必须延误,什么标准下,必须取消,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就极可能成为航空公司“自说自话”。在明确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信息完全透明,既方便乘客早作安排,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防航空公司滥用此条款。

其次,航空公司的预警提示义务必不可少。目前,乘客基本上都是在到达机场之后,才知道航班的延误或取消信息,从而为乘客的重新安排带来不便。在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中,并非都是突发情况,比如天气,就是有预报的。那么,航空公司就必须将预警提示义务提前,在乘客购票的时候,就应该提示可能性,以便乘客最终选择何种方式出行。即使是突发情况,航空公司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消息告知乘客,而不能事后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第三,要明确纠纷的仲裁救济办法。万一出现乘客不接受航空公司解释,怎么处理?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来仲裁,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每一种权利和义务设置的背后,都需要明确救济渠道,而司法救济毫无疑问是最后的办法。如果任由航空公司、机场方面解释,乘客未必信任,因此,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就必不可少。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航空公司要免责,就必须由航空公司举出权威证据。

实际上,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增加的餐食和住宿支出由乘客自理,是一种国际惯例。但不同的是,国外航空公司除了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和协商沟通机制之外,充分的竞争也让航空公司尽可能提供人性化服务。有的航空公司,自愿为此种情况全部埋单;有的航空公司,联合相关商家推出了特别优惠服务;大多数航空公司,都会为遭遇此种情况的乘客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如替代方案、顺延航班的安排等。

对大多数中国乘客来说,区分航班延误或取消的真实原因,还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中国的大多数航空公司来说,以人为本、主动揽责,也还没有成为一种自觉。那么,官方在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就不能简单照搬国际惯例,而需要考虑到中国特殊的情况,尽量出台细则,以避免可能的误会与纠纷;同时,也应该有明确的导向,竟可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

 

“非航空公司原因”如何取信于乘客

在时下航班延误已呈常态的情况下,民航局将诸多因素均纳入“非航空公司原因”,并借此令航空公司“免责”,更是引发公众的担忧。“非航空公司原因”,会否成为今后乘客维权的障碍?

从理论上说,航班延误确实有航空公司原因和非航空公司原因两类。天气和空中管制等因素,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固然属于不可抗力,完全让他们承担责任未必合理,但对于旅客来讲,何尝不是如此?将这些因素导致的延误责任统统加诸旅客身上,至少有违对等、公平的原则。公允的做法,或许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更让人困惑的则是,在时下航空相关信息严重缺乏公开透明的语境下,公众又如何能够获悉哪些延误是由于“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而哪些本来就是航空公司的原因?

以“空中管制”为例,很多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均宣称是由于空中管制,公众不仅无从查问,很多情况下,甚至连及时获得这样的回应,也颇为艰难。弥漫在候机厅的,更多是信息的静默,以及难挨的、无休止的等待。

事实上,国内此前发生的多起旅客与航空公司冲突事件,多是因为信息缺失、不透明而导致情绪激化的。可以断言,如果航空公司能够真正重视旅客的感受以及利益,及时、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纾解旅客的焦虑情绪,设身处地地为旅客考虑,也不会使得事件最后失控。

“非航空公司原因”,不能成为什么都能装的筐,若想真正取信于民,每一次延误的原因,都必须透明公开,最好有第三方机构的佐证。今年4月初,国家民航局公布的《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提到,“及时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比如“治理航班延误”等,“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民航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举措,提升信息公开效果。”可以说,信息公开与否,是“非航空公司原因”能否获得理解的关键。

目前,航班管理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惟愿有关方面能够走出“部门立法”的误区,畅通言路,认真倾听民意,进一步明确“非航空公司原因”的界定原则,让新规成为规范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权威依据。

【启示与思考】

航班延误是个经常发生的堵心事,堪称乘客与航空公司的主要矛盾,引发的乘客投诉居高不下,甚至还多次引发乘客占机、拦机、破坏机场设施、冲击机场服务人员等事件。怎样处置航班延误,怎样安抚、补偿乘客影响着乘客的权益,影响着航空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形象,也影响着乘客和航空公司的互信,因而,民航局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航班延误的部分备受关注。

我们并不否认民航新规的制度善意,如让经济补偿步入统一轨道,对承运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措施等等。但是,新规的局限性也是可以窥见的,一则,索赔难的问题依然无解,调查显示,遭遇过航班延误的被访者中,只有6.5%获得赔偿。对“延误”界定不清、赔偿标准不明、理赔程序繁琐等,让乘客想索赔不容易。

二则,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这意味着,最终的补偿方案,仍由航空公司自己来制定,这样的做法,必然难以令人信服。

再加上信息公开透明也往往做得不够,监管程序更是形同虚设,航班延误了,航空公司就说是天气原因或空中管制,谁来监督呢?另一方面,仍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民航新规背后所传递的权责不对等。众所周知,机票相当于一份运输合同,机票上约定的航班时间,完全等同于履行合同的时间,航空公司没能按照约定起飞,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消费者(旅客)理应得到违约赔偿。

自然,法理不外乎人情,对于天气原因、空中管制等不可抗力,完全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也有些过分,但完全要乘客一人承担也说不通。毕竟,让乘客自己承担,就像是乘客违约了一样,但乘客明明没有违约,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需双方共同承担,这才是权责对等的办法,也才能彰显必要的公平性。

因而,对民航新规,一方面,要保持信息透明,不可让空中管制和天气原因成为一个筐;另一方面,如今这新规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希望遭遇不可抗力时,乘客与航空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意见能被新规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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