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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淡定看待“车票丢失不能退”

2014年06月13日 09:38

 

【百姓心声】

【事件介绍】

 

实名火车票遗失不能退票改签网友质疑“铁老大”霸王条款

虽然是通过身份证实名制购买的火车票,但是丢失后一样无法办理退票和改签。在很多有过这种遭遇的乘客看来,铁路部门这样的规定非但不人性化,看起来反倒更像是“铁老大”的霸王条款。近日,有消费者就通过媒体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火车站售票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对这种情况的回复极其肯定和坚决,“这是统一规定”,昆明也不例外。

在平日的乘车过程中,不少乘客都出现过火车票丢失的情况,给出行带来极大不便。随着火车票实名制政策出台,不少乘客都以为,通过有效证件购买的实名火车票在丢失后,无论是退票或改签,应该都会方便得多。不过实名制似乎并未带来这样的方便。

6月4日,有乘客反映,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在他看来,这无异于霸王条款,因为实名制购买车票后,即便原票丢失,但是电脑系统里面应该是有乘客信息记录的,这和银行存款是一个道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他说。

6月4日下午,记者从昆明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处证实了这个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如果原票丢失,退票和改签都将无法办理,按照规定,退票必须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车票一起才能退票,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而改签则必须要用原票,即便是实名制购买的车票也是如此。“铁路和银行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该工作人员说。

按照铁路部门规定,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目前只有作废和挂失补票两个处理方式。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因为车票本身是一个乘车凭证,所以办理退票改签的话必须有票在手。而车票丢失了还要乘车的话,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到车站窗口办理挂失补票的手续,办理的时候需要再交一次票款,然后购买和原来一样的车票,上车后要和列车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挂失补的车票,核实自己的座席位使用正常后,对方会开具一个客运记录。到站后在24小时内,乘客可带上这个客运记录退回车票,领回第二次支付的票款,但是如果不乘车而且车票又丢失的情况下,退票和改签都无法办理。

律师建议

铁路部门应保护乘客权利

铁路部门目前对实名制火车票原票丢失后的处理规定,并不能完全让消费者满意,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样的做法同样不妥。

云南大学法学教授、凌云律师事务所周昌发律师就表示,火车票相当于乘客与铁路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同时又记载了一定的金额,可视为有价证券,“乘客如果需要退票或换乘,属于法律上变更合同的情形,需要与铁路部门协商变更。”周昌发认为,如果乘客丢失了车票,在与铁路部门协商变更合同时,需要证实自己确实购买过车票,如果铁路部门在售票系统里没有记载乘客已经购买车票的信息,铁路部门也无法退票或换票,责任由乘客自行承担;如果记载有乘客已经购票的信息,当然可以查实,但毕竟退票和换票会给铁路部门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违约一方的乘客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乘客凭借身份证到铁路部门补票、退票或改票,铁路部门应该给予允许,乘客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应予以保护。

 

火车票“遗失不退”是霸道的责任转嫁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丢了车票只能自认倒霉,没有购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车站无法判断、旅客也无法证明是否购买车票。但实名制火车票不一样,由于一张车票对应一张身份证件,旅客丢失车票后,售票系统里仍然有据。这正是火车票实名制的一大好处,铁路部门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丢失车票的确是旅客的责任,但这不足以成为铁路部门拒绝退票和改签的理由。打个比方:一个人把钱存进银行,却把银行卡或存折弄丢了,难道银行就可以据此不认账吗?当然不行。12306工作人员说的没错,旅客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铁路部门不退票不改签,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机票同样实行实名制,他们的成功经验,铁路部门为何不借鉴之?

铁路部门或许也有苦衷———如果旅客谎称车票丢失,或者车票被他人捡到,退票之后,旅客仍持原来的车票乘车,铁路部门岂不成了冤大头?这种担心看似有理,但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漏洞,却缘于车站在实名检票环节把关不严,并在车票挂失方面存在缺陷。严格检票、堵住漏洞本来是铁路部门的责任,但为了降低自身运营成本,他们把这个责任转嫁给了旅客,以牺牲旅客退票、改签的权利为代价,来防止一些人钻空子,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旅客的责任。

由此可见,实名制火车票“遗失不退”,是铁路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对旅客不公平、对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一规定使得旅客承担了实名制的坏处,而没有享受到实名制的好处,可以说是对火车票实名制的歪曲、戏弄和羞辱。

火车票丢失不能退?铁总为何总是霸气十足

和飞机票类似,铁路售出的火车票,确是一种运输合约,也是一种有价的票证,在推出实名制之前,火车票上只有乘车日期、车次、座位号和发到站信息,车票要是丢了,就好比兜里的人民币丢了,找谁去?肯定是自己的损失,但这种损失合法不合理。

铁路改制成公司后实行的一些列服务新政,可圈可点,购票更方便、乘车更快捷。但作为一个服务型的行业,为人民服务是无止境的,没有最好,也要追求更好。既然旅客提出合理又合规的退票要求,铁路就不能用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来回避问题。

2012年伊始,铁路推出的实名制购票将火车票和公民的个人信息绑定,开启了个人定制车票的新纪元,也为开展网络购票和遏制了倒票行为奠定了基础。可以看出,当初铁路部门设计的实名制购票主要指向买票方便和打击黄牛,但个人因“保管不善,丢失车票怎么办?”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在解决关于火车票方面的服务纠纷问题,也有过成功的经验。譬如,铁路部门推出的“挂失补”,对丢失车票后的乘车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丢失车票后先到窗口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再到列车上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在出站后进行退票。

从原来的丢了就失去了,到丢失了也可以乘车,服务前进了一小步,离丢失了车票也可以退票,不是更远,而是更近了。铁路部门担心的,无非就是车票丢失,办理原退后,那张“丢失的火车票”被人二次利用进行乘车,既造成超员隐患、又做了赔本买卖。

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当然不能干,但拿出智慧,推进问题的解决、做好服务,正视旅客的需求才是正道,是对“霸道”质疑的最好回应。

让人看到希望的是,去年铁路总公司和工行总分行联合营销,在广深线高铁上试点实行金融IC卡自助乘车,旅客们可以直接在进站闸机上“刷卡”进站乘车。有了这张金融IC卡,就像搭公交一样方便,随到随进,给旅客带来轻松便捷的同时,再也不用为丢失车票发愁了。

当前,铁路总公司应抓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让无纸化乘车的进程加速,让“霸道”的诟病不再“缠身”。

 

火车票“遗失不退”让实名制蒙羞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丢了车票只能自认倒霉,由于不是实名购票,没有购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车站无法判断旅客是否购买车票,旅客也无法证明自己购买了车票。但实名制火车票不一样,由于一张车票对应一张身份证件,旅客丢失车票后,售票系统里仍有据可查,车站很容易查证旅客是否购买车票,若情况属实,则铁路部门仍然要认这个账,可以而且应该给旅客补办车票,即使拿所补的票也应可以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

这正是火车票实名制的一大好处,既方便了旅客,又不会让铁路部门遭受损失—因为是实名制车票,所以其他人捡到丢失的车票无法使用,即使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来的车票,他也只能使用其中一张,另一张作废,其中并无漏洞可钻,不会给旅客贪便宜的机会。火车票实名制的这一优势,铁路部门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丢失车票的确是旅客的责任,但这不足以成为旅客需要重新购票的理由。打个比方:一个人把钱存进银行,却把银行卡或存折弄丢了,难道银行就可以据此不认账吗?当然不行,也没有哪家银行这么不讲理。12306工作人员说得对,旅客购买火车票,的确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铁路部门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补票),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合同(改签)甚至终止合同(退票)。如果铁路部门规定补的票不能退票不能改签,就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占了旅客的便宜,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

其实,我们可以拿航空电子客票作对比。机票也实行实名制,正因为是实名制机票,所以旅客仅凭身份证就可换取登机牌,根本不必担心机票丢失问题。而即使在电子客票出现以前,旅客丢失机票后也可补办、改签或退票,没有听说有旅客因此浑水摸鱼,占了航空公司的便宜。这么简单的操作模式,这么好的成功经验,铁路部门为何不借鉴之?

可以说,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凭所补票不能退票和改签,这是铁路

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对旅客不公平、对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一规定使得旅客只承担了实名制的成本,而没有享受到实名制的好处,可以说是对火车票实名制的歪曲和羞辱。而这种霸王条款之所以出炉,缘于铁路部门的特殊地位,正是这种地位给了他们侵犯旅客权益的底气。垄断使得旅客处于弱势地位,无力撼动这样的霸王条款,那么,相关监管部门又在哪里?

实名火车票丢失不退 拒绝民意比拒绝退票更“霸道”

从道理上讲,消费者凭个人身份证实名购得某一车次的火车票,就获得了对某一特定席位独一无二的座位权,缘何买得退不得?身份证可以作为购票凭证,难道就不可以反过来作为验证购票并实施退票和改签的依据了吗?正如刘姓当事人质疑:“我承认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显然,实名火车票丢失后不能凭身份证退票改签的规定,有悖社会常理,当不无“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王”意味。

更显“霸气”的,还有铁路总公司工作人员固执任性、拒绝民意的傲慢与不屑。面对记者就退票事宜欲向铁路总公司建言献策的电话请求,接听人一再以“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为由坚决拒绝。事实上,“铁老大”多年来饱受诟病的霸王式条款并非个例。比如,原铁道部2012年12月颁布施行的铁路新规,就有“非动车组乘客迟到车票作废,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的强制性规定;“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条款遭舆论热议多年,并被公益人士告上法庭。由此看来,“铁老大”的霸王之气,并未随着铁道部撤销、总公司成立的机构变更而有所收敛或改变。正是这种自恃垄断、漠视民意、唯我独尊的“老大”心态,让铁路部门的运输服务长期处于舆论诟病的风口浪尖。

 

诚然,作为公共交通领域的大型国企,铁路总公司维护自身利益、追求合法利润自当无可厚非。但不能一味地掉进钱眼、见利忘义。无论是归属行政序列还是成为经济实体,都不能忘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更不能逾越保障消费者权益、恪守公平公正的角色底线。凡事不能只考虑自己的盈利、需求与便利,更需顾及民众的权益、诉求与便捷。服务民众、让利于民,既是企业感恩社会的责任担当,也是企业做强做大的经营之道。

也许,铁路总公司“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的规定,不无其基于技术性层面的考量与忧虑,比如票面丢失会不会是持票人有意欺诈的“监守自盗”,捡到这张火车票的旅客会不会擅自使用等。但这些管理上的短板完全可以靠科学缜密的制度性完善得以补足。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技术性障碍或在短期内难以破题,倾听民众的呼声与建议总是有益无害吧,何至于剥夺民众表达诉求与心声的话语权?人们关注铁路部门的改革,也不奢望服务措施的改进一蹴而就,但不能不给民众以发声建言的窗口与渠道。

破霸王条款需先除霸道底气。期待“铁老大”敞开胸怀、放低姿态,倾听民声,开门纳谏,合理推动铁路改革。只有心贴民众、集思广益,才能为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营造良性环境,力避四面楚歌甚至“霸王别姬”的经营尴尬。

对“车票丢失不能退改签”不必情绪宣泄

“实名火车票丢失后不能凭身份证退票改签”不算大事,但经过某些媒体人“转述”,在互联网上就变了味。“这种行为这究竟是固执,还是长期老大地位养成的霸道?”“在各项改革中,真正靠群众提建议来推动的并不多见。”等措辞,不管是无意还是刻意为之,都挑逗着对立的情绪。一些网站趁机消费这种情绪,以“实名火车票丢失后不能凭身份证退票改签,你怎么看”为题设立了投票调查,吸引了网友参加。

很快,网络舆论引发哗然,进而演变成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可以看出社会积弊是大背景,情绪发泄是目的,偶然碰上来的“事例”只是一个偶然的支点,我们必须洞察这些,对这些论调有一个正确的评价。网络时代大家都有了发言权,有些人喜欢借某些热点发泄情绪,很多人也不在乎其所倡导的东西对社会是非曲直的影响,其实这会让我们丧失真正的价值判断。

要想客观评论此事,就要明析基本事实。其一,新闻中的这名消费者说因日程改变确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票面丢失,只能挂失补票或补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这句话与事实违背,在铁路官方网站详细公示“买新票后再退票”过程,也就是说挂失、购新票、开退票凭据等步骤完整。“我承认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消费者丢失车票的责任是要承担经济损失的后果,就如一名网友说,你买的东西丢了,卖家还需要退钱给你吗?实名车票与存款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存款是一种证明,一储户丢失了存折,带着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就行了。车票是上车的凭据,是一次性消费品,它既不能产生利息,也不能提现。正如有网友说的:“每天会有很多人说车票丢了要退票,然后退了钱后再拿车票去坐车。你拿的是真票,列车员很难鉴别出是否退过票,于是就可免费坐车了。”

其二,记者拨通12306咨询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票面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这是铁路部门规定。虽然火车票挂失会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会给铁路部门增加很大工作量,可无论是从服务民生,还是从市场规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都必须解决。当然,规定不可能预设所有细节,总有一些个案的情形超出制度设想,这就需要在规定执行时能实事求是,对不同的对象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及专业的贴心服务。铁路部门应该重视车票挂失问题,即使一时不能解决,也应该表明态度,让消费者看到自己确实正视这一问题,并且愿意解决。

这个案例,也表现出情绪化的站队论战中,作为普通群众只是希望给予表达诉求的窗口,让一些好意见能够下情上达,形成良性互动,而不是靠媒体、靠重大事件强力推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听取各种观点,这是在检验一个企业的包容度和开放度。信息传播越快,越需要给真相一点时间、给判断一点时间。让“信息”飞一会儿,真相才会得到沉淀,情绪也会理性一些。

 

【启示与思考】

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居然不能退票不能改签,这无疑是对实名制的亵渎。既然是实名制,那么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仍能证明合同关系,铁总凭什么不给退票不给改签呢?纸质车票本身只是一个证据而已,合同关系仍在,消费者当然可以继续享有相应权利。如果消费者权利的享有,依然要凭那张纸质车票,而不是合同交易的实质,这样的实名制还能叫实名制吗?

当然,车票丢失了,也不是说就只能作废,其实还是能够挂失补票的,只是后补车票不能退票改签;换言之,丢了车票后如果按期乘车,基本影响不大,丢了车票后如果想退票改签,那就不行。铁总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也不是纯粹的霸道不讲理,背后也是有“苦衷”的。想想看,丢票后仍能退票,假如火车票没丢,铁总岂不是要免费给骗子坐车吗?同样,丢票后还能改签,车票其实没丢,那岂不是花一次钱能坐两次车?更何况,就算是真丢了车票,被人捡了也可以上车,因为很多火车站的实名制核查本就不严。

所以,铁总之所以要规定丢票后只能挂失补票不能退票改签,主要还是为了堵塞漏洞防止被人利用。作为一家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这样的规定本身并不奇怪,一味以霸王条款斥之也未免完全公允。问题的关键在于,挂失后的车票为何不能像银行卡一样被注销?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二代身份证上,耗资不菲全国统一更换的二代证,挂失补办后原证件竟然仍可正常使用。实名制后的火车票显然也是这样,正因为挂失车票不能注销,所以只能挂失补票,不能退票和改签。可是,这是铁总的技术问题,为什么要消费者来承担后果呢?

“人民铁路为人民”,近几年,铁老大在服务旅客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实名火车票丢失不能退票和改签也在防止逃票、“一票两用”、黄牛倒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这样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群众带来了不便,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更不能成为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关键在于铁路部门能否听民意、聚民智,真正站在乘客立场设身处地想问题、找办法,不断完善实名车票丢失退票改签制度,不要让规定成为“霸王条款”,真心做到人性化服务,实现双赢,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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