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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庭教育立法,教育孩子不再是“家务事”

2014年06月16日 14:50

 

【关注教育】

【事件介绍】

 

家庭教育立法或年内出台

家长缺乏育儿经验,是否应该接受培训?家长教育手段出现偏差,谁来负责监督纠正?记者日前从全国妇联举行的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上获悉,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

近年来,“李某某”案等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游涛表示,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早年时期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和建花介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

记者了解到,2010年国家出台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制订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并于去年确定了21个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立法项目课题组负责人、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透露,建议稿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完成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审议。

家庭教育立法,以“国法”补“家规”之阙

家庭教育需要法律介入吗?在相当多的人看来,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是“私事”,外人无权干涉。即便法律,中国人的传统也是“法不入家”。或正由于此,我国在学校、社会、家庭三大教育体系中,前两项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学校教育的法律相对完善,但唯独家庭教育立法,始终是空白地带。

然而,近年媒体曝光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让社会愈来愈多地关注起家庭教育问题。我们看到,一些有条件的家庭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投入到孩子的智力和技能开发上,“成龙成凤”之念极度膨胀,却忽视了其身心、伦理和人格等基础性教育;另外,大量的留守儿童和部分“事实孤儿”,难享家庭的天伦之乐,家庭教育更是阙如。更有众多家庭不知该如何教育孩子,或放任自流,或以为教育就是学校的事,只要孩子能完成学业就大功告成了。

大量资料表明,家庭教育的不当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北京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所审案件中,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有少管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其中约八成人是因家庭结构或家庭教育缺陷造成。而许多成年人的犯罪诱因,往往也与早年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显然,当学校和社会教育渐趋完备的今天,家庭教育的缺陷,已成为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不容忽视的因素。

 

无疑,家庭教育并不仅仅关乎家庭福祉与个人前途,也维系着社会和谐、国家竞争力。著名教育家斯托夫人说:“伟大始于家庭”。梁启超更认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私域空间,同样是公共事务,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日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把家庭教育从“幕后”推到“前台”,使得家庭、学校、社会的三大教育体系有机结合。

事实上,我国家庭教育的问题,不只是家长的观念落后和认知误区,更有国家对此的保障及配套服务的严重缺位。比如,年轻爸妈不知该如何做家长时,社会却不能提供有力的援助。虽然网上和书店里的育儿经、教子经等书籍五花八门,但大多似是而非,有的甚至完全不靠谱。家教市场的混乱令家长们无所适从。又如,当千百万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及一些“问题家庭”孩子得不到家庭教育时,政府和社会监管措施不足,更少法律授权介入。

家庭是一个人的根,是其走向世界的起点。个人能否在现代多元化社会里立足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她)从家庭吸收的营养。而且,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又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因此,现代发达国家已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并颁布法律予以保障。有的国家还用法律规范家庭教育责任,如果父母在这方面严重失职,可等同于“虐待罪”而将受到严惩。显然,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与发达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实有急起直追的必要。

家庭教育要立法,执行是关键

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体系又多了一重保障,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过时的思想观念终会被打破,孩子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希望家庭教育立法,在对家长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同时,也要多强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当家庭教育缺位时,政府能及时接手,不让孩子成为问题家庭教育的受害者。

在一些人眼里,“法不入家门”,认为家庭教育是一种父子相承、无师自通的状态,家长怎么教育孩子,别人管不着。法律缺位,家庭教育生出种种乱象,落伍的“棍棒下出孝子”,粗暴地通过打骂来让孩子听话;放羊式的教育,对孩子不闻不问;功利性教育,只管孩子学习,只强调生存技能,不注重身体、生理、精神和品格等全面发展。

畸形的家庭教育,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伦理、行为习惯的养成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连基本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5男孩取暖中毒致死案”“佛山小悦悦事件”等,出事地点分别是家中、街头、家门口等。一个又一个孩子用生命,来诉说家庭教育缺位的残忍后果。

虽然大部分孩子不会因家庭教育的失败而遭遇飞来横祸,但是,家庭教育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如今,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和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对家庭教育有着很高的要求,而他们偏偏又掉进了家庭教育的空白区。家庭教育欠账,不仅让孩子很受伤,也让社会蒙受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游涛表示,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早年时期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

关于家庭教育,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专门保护孩子的权益,违反了民法通则、刑法等,也会受到惩罚。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体系又多了一重保障,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过时的思想观念终将会被打破。此外,年初还有消息称,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在保护孩子上,法律依据更加充足。前些年在云南等地曾试行过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但最终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叫停。家庭教育立法后,有法可依的问题总算解决了。

 

家庭教育立法,在执行上更为关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和建花介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应该强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当家庭教育缺位时,政府能及时接手,不让孩子成为问题家庭教育的受害者。

家庭教育立法,重在服务而非惩戒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作为孩子出生后最早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此前我国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其实也早有探索,比如云南等地曾试行过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重庆也有计划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项目的探索。

尽管各地频频试水,部委也有推动立法的意愿,但国家法律是否应该介入家庭仍存争议。有人认为,我国传统上奉行“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家长说了算,无需法律“管闲事”。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有些片面。从理论上看,家庭在法制化进程中同样需要法律准绳加以规范,比如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矫正,“常回家看看”已有现实判例都说明家庭并非法外之地。而从现实上看,家庭教育失败的案例并不鲜见,“棍棒教育”造成大量家庭暴力发生,家长过于放任自流让不肖子弟频频坑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曾有统计,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但在问题频现的同时,大多数人却不知从何处获得指导和帮助。2012年一项调查表明,约七成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约七成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四成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以此观之,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有理论基础,更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满足民众需求之举。

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应关注“谁来管”的问题。很多家庭教育缺失的案例中,父母往往以没时间、工作忙作借口,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又无法及时介入。立法应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教育、妇联等部门所负职责,使之形成合力。同时,还需加强对社会上家庭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体系。

其次,立法还应将明确“怎么管”的问题。如何把握好法律介入的“度”,是家庭教育立法能否起到实效的关键。在笔者看来,一旦发生权力侵害或暴力事件,有刑法等法律法规可作兜底,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因此其立法重点也不应在惩戒,而应在指导和服务。立法应主要采用倡导、鼓励的方式,厘定原则性的大问题、大方向,作为家长进行教育的指导和辅助,比如家长责任、社会救助、政府投入等问题应有刚性规定。而针对具体的教育行为则不宜限制太细,不妨多些柔性。家庭教育千差万别,法律也应尊重各个家庭的传统和氛围,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让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补齐服务短板,满足公众对于教育公平、教育保障的期待。比如针对城乡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立法应规定财政资金对农村地区教育给予更多投入。而对于留守儿童,立法者也应创造条件让他们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不再天各一方,接受良好的异地教育。对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应有针对性的考量,倡导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更多帮扶。

 

【启示与思考】

家庭教育常常被誉为“深入骨髓的教育”,它既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也是个人成长的起点与基石,作用巨大,无可替代。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必定离不开高水平的家长。

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家长却简单地认为教育孩子不过是“生而知之”的事情,当过孩子、生过孩子自然就会教育孩子。如此观念指导下的家庭教育注定只是经验型教育,而经验未必都算得上科学。即便它们在以往是科学的,但时代在飞速变化,以“往”律今的做法也未必都行得通。

由于家庭教育失误太多,很多孩子养成了极端逆反心理,两代人关系紧张。天津市对本市约160万青少年调查,各种心理问题及精神障碍的检出率为13%至16%;目前来此就诊的20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比1995年增长了约七倍,有的甚至酿成了家庭悲剧。

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立法,无疑在提醒家长:第一,教育是个大问题,专业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经验,是需要不断学习的,需要家长自我成长的,守着父辈传下来的教育经验教育孩子,不愿意汲取教育新营养,注定是一种严重的教育观念的落伍;第二,家长不仅仅是家长,更应该是孩子的成长伙伴和好朋友,认真倾听孩子心灵和身体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声音,认真关注,悉心解决,孩子就能得到良好的精神熏陶和良好人格;第三,新时期的家长更是“心理家长”、“情感家长”,而不再是“物质和金钱的供给者”,时刻为孩子提供宽松、温馨和平等的精神能量和快乐心情,让孩子阳光起来、自信起来,不怕挫折,远比让孩子成为尖子生更重要。

有了法律督促,教育孩子不再是“家务事”,而成了“公共事务”,绝大多数家长通过主动学习,纠正自以为是的家长作风、粗鲁武断的决策惯性、急功近利的分数崇拜,以及不懂尊重、缺乏情感关注的粗心大意,成为学习型、反思型家长,良好的教育效果才能真正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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