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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物权法》
2007年05月01日 09:04
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同志作为“宣讲家”网站的特邀嘉宾,在网上就《物权法》是部什么样的法律接受了采访,并回答了人们关心的问题。姚红同志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她对《物权法》的解读深入浅出,联系实际,很值得一读。
——编者
主持人:您能不能先给我们介绍一下,《物权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呢?
嘉宾姚红同志(以下简称姚):我想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物权。什么是物权呢?物权简单地讲就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这个物就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就是我们老百姓说的房子、土地等,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所有东西,比如说电视机、汽车等都属于动产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关系,像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这些是无形财产权,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畴。说白了,《物权法》只管动产、不动产,就是这么一个东西。
主持人:就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姚:对,实实在在的东西,所以有人管《物权法》叫有体物法。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物都归《物权法》调整,比说像空气,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就不能由《物权法》调整。《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力能够控制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对物的控制越来越多,原来不能控制的,现在能控制了,比如说水、电、气,这种气指煤气、燃气,我们也摸不着,但是能够控制,那么它的归属使用权也归《物权法》去调整。《物权法》它究竟是管什么的?它管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讲得更清楚一点,就是这个东西是谁的?这个东西如果是我的,我对这个东西有什么权利?我这个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我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我的权利,这个就是我们说的《物权法》所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权,那这个归属权是怎么规定出来的呢?
姚:是这样的,因为既然《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的这样一个法律,那么怎么确定物的归属?比如说这个房子是我的,通过什么来证明这个房子是我的?你说这个杯子是你的,那你通过什么样的证据来说明它就是你的呢?《物权法》有一套规则。比如,如果是不动产,房屋、土地等,通过什么来判定是不是你的呢?要看登记,这个房子登记在你的名下,它就是你的,没有登记在你的名下,它就不属于你。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种事情,比如说我是一个房东,我这个房子卖给李四了,过两天,我发现市面上房价涨得很厉害,我又用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张三。我卖给李四的时候,李四没有过户,但是合同已经签了。我卖给张三后,张三很有法律意识,他登记了。那这种时候法律保护谁呢?法律说保护张三。李四怎么办呢?李四拿不到这个房子,因为没有登记。那么,李四受到的损失谁来补偿呢?只能向我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房子的所有权可就是张三的了。所以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你要想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证明你是这个不动产所有权的主人,你就一定要去登记。你不登记,我们就说这个东西不是你的。这是我们讲的不动产。
还有动产。比如说这件衣服,凭什么说是我的呢?现在我穿在身上了,就是说我占有了它,证明它就是我的。所以,动产看什么?看占有,谁占有它,谁控制了它,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这个东西就是谁的,这是判定物权归属最简单易行的一个方法。
主持人:那姚教授,我就好奇了,您刚才说这件衣服是您的,你穿着它,就等于占有它,我觉得好看,我跟您借来了,我不还了,我就跟人家说这是我的,以后我做节目,我就穿姚教授这件衣服了,那能成吗?
姚:你说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刚才我们说,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谁占有就是谁的。但是,如果有别的证据,例如大家都知道我这件衣服是借给你穿的,这就算是有相反的证据,那么这种时候,你就不能说这个东西是你的了。
主持人:所以,我穿完还得还给您。
姚:对对,从法律上说,我们俩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借用的合同关系,你借完了还得还。
观众: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姚教授,我们那个社区有很多人买了房,最关心一个问题,房子周围的绿地、车库、道路,是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
姚:这次《物权法》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专门规定了一章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讲的是什么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建筑物上的一种复合性权利。因为现在高层住宅增多了,大家都买房子,那么这个复合性权利指什么呢?就是说我在这个小区里买了一个单元,我对这个单元有专有的权利,除了单元门,我要走楼道,要下楼梯,要进小区,这就涉及到楼道、楼梯、小区的道路、绿地,甚至车库到底归谁?这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这次《物权法》针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它规定了这么几个层次:一个是说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的或者是业主买房子的时候,明确地说归一楼业主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他卖给一楼的业主所有,其他的绿地都属于我们所有业主共有。再一个是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公共道路的除外。因为我们知道北京市很多小区非常大,像亦庄小区、望京小区,小区里面都通公交车,那么对于通公交车的这个路,是属于市政的,归国家所有,而如果小区比较小,有一个围墙,那里面的道路就归业主共有。
主持人:那就是说类似于小区里面的各楼宇之间的甬道,也都归我们业主所有?
姚:对。还有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就是车库、车位到底归谁?这个事情前一段时间争得也比较厉害。《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是防止开发商为了寻找高价,小区的业主还没地儿停车,就把车位全卖给小区外面的人了,这是不可以的,这是关于车库第一个层面的规定。
第二个层面,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跟业主约定,约定卖给你也可以,约定说我不卖,只是出租,也可以。也可以说我卖给你这个单元,同时附赠你一个车位。这是第二个层面,就是通过约定来决定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
第三个层面,如果是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公共的场地来停放的车位,开发商就不能划了格以后,再卖钱了,因为那个占用的道路是我们业主共有的,通过这个层面,就把小区公共设施的归属给规定清楚了。
主持人:像您这样一说,那我们是不是说,楼底下的这个车位肯定是尽着这个小区里面的住户来用?
姚:对。
主持人:那如果说不够用了,我们有权向物业、向开发商去讨个说法吗?
姚:这个也不好这样说,因为车库总是有限的,车位有限,如果没有了,也就没有办法了。但是如果你有车位,就不能不满足业主,而卖给外面的人。
主持人:您刚才说的是小区里面的车位情况。说到小区,我还想到很多时候,有人把住宅小区给改成公司办公的场所,或者是经营什么项目,就是民宅商用,这一方面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另一方面,小区来很多外人,也影响环境,有了《物权法》,这种做法还合理吗?
姚:这个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确实有些小区本来规划是用于老百姓住宅的,结果有一个人买了房子以后,发现它的左邻右舍都不是住户,全都是开公司的,整天人来人往,搅得居民整天不得安生。对这个问题,老百姓非常关注,有的人说住在楼上,突然有一天下面开了一个饭馆,整天冒油烟,弄得住户家里面整天窗户都不敢开。这怎么办?究竟住宅能不能改成商用?这次规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规划,你这是住宅小区,严格讲你就不能办商业,因为这是住宅。为什么现在很多人办商业?因为在住宅小区办商业,税收比较低,他利用这个减税,是规避这个。
主持人:那他这等于是逃国家的税收啊!
姚:对啊!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这个就是住宅小区,你就不能在这儿作商业使用。除了法律法规外,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肯定要制定一个管理小区的规约,我们叫业主规约,大家也都要遵守。如果规约说这个小区不能开商业,那么你还要遵守规约的规定,就是说你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和规约的规定,把住宅商用。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法律法规、规约没有禁止,那么没有禁止是不是可以办呢?《物权法》规定,你还得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什么叫利害关系人同意呢?就是这个小区其他的人认为你在这儿办,不影响我,大家都同意,说看一个下岗工人没有生活来源,就开一个小卖部,把一楼的窗户打掉,安一门,卖酱油醋,也不影响大家,大家都愿意,那么这可以。如果说小区的业主都不同意,恐怕还是不能办的。上个月我看到广州说由业主统一讨论,说我们这个小区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大家都反对办的,就要清理,大家说可以容忍的,那就慢慢地规范,这样既保证了老百姓的居住安宁,同时又使有些违犯法律规定的人得到整治。
主持人:就是说,《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相对允许一些便民的措施?
姚:是的,《物权法》实际上是直接关系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
主持人:那既然都是直接关系到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我们看看还有哪些观众朋友,有问题要直接向姚教授请教的?
观众:姚教授您好,我要提的就是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或者单位个人的房屋不动产,被征收的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姚:这个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现在随着城市发展,城市改造,国家大量征用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也可能征用了城市居民的房屋,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但征收以后,说实在的,弄不好就会损害老百姓的权益,过去在这方面就发生了很多问题,引起老百姓的不满。现在,怎么办呢?《物权法》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要给老百姓予以补偿。怎么补偿?《物权法》规定得很清楚,它分为这几个层面:第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怎么办?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土地要么是国家的,要么是农民集体的,《物权法》说,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这次特别提到要足额支付这些费用。这个是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另外,这次法律还规定,你支付了这些费用以后,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可以说这个规定比原来是要进了一步,这是讲征农民的土地。还有征收城市的房屋,因为城市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征收的是城市居民的房屋,征收房屋怎么办?法律规定,你要给予拆迁补偿,然后要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居住条件。关于拆迁补偿,国务院曾经有一个拆迁补助条例,它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就是直接给现金;还有一种是产权置换,在别的地方给你安排相应的住房。就是说,不管怎么样,都要保证被征收居民的生活。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反映实际上征地的时候,国家给的钱并不少,但经过层层克扣,到农民手里就只剩下很可怜的一点了,引起的矛盾非常尖锐。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特别做了这样一个规定,我给大家念一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助费用”。就是说,从方方面面保障被征地的农民、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能够切实地拿到足额的补偿款。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些农民说,你看我们家里儿女长大了,都进城去上学、上班了,家里宅基地面积挺大的,我们老两口住一半就够了,城里正好有人愿意来村子里住,觉得村子环境好,能不能卖给他们?还有的反映,我们想发展个养鸡场,没有钱,把我们家一半宅基地的房子抵给银行借贷款,这些做法现在可以吗?
姚:你提的问题很实际,也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就是说宅基地一旦丧失以后,就不再分配宅基地。我们考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特别是现在,农民有的进城打工,但在城里不一定能住得下来,可能最后还要回到农村,那么回到农村以后呢,农民的社会保障又不像城市一样。如果他想反正我进城了,我把这个房子卖掉吧,但当他再回到农村时,这个宅基地可能就没法拿到了,因为他只能批一次,卖掉以后,村里也就不会再批给他了。这种情况下呢,就可能使他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不过,考虑到我们国家在发展、在建设,今天我们说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农民转让宅基地,特别是国务院曾经发文说,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是今后随着发展,是不是国家可以允许转让呢?像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完全解决以后。所以,《物权法》规定得很灵活,就是农民宅基地的转让和抵押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现行法律目前还是不可以的,但是以后如果放开,就按照以后的法律去办。也就是说,既落实了现实中农民的土地政策,又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
主持人: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规定是不允许买卖农民宅基地的。
姚:对,不允许买卖。
主持人:那抵押可以吗?
姚:抵押是不可以的。抵押意味着什么呢?我把这房子抵押给银行,我去借钱,最后如果我还不上钱,银行就要收我这个房子,实际上最后的结果还是转让,所以抵押现在是不可以的。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了宅基地不允许买卖,那像农民的耕地、林地、草地这样的土地,现在都是以承包制为主,如果承包期满之后,我们是续期还是怎么办?
姚:现在是这样,国家规定,农民的承包是有期限的,比如说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都是有期限的。农民二轮承包以后,可能比如说有些承包期到了。到期怎么办?这次《物权法》为了赋予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让农民吃定心丸,特别规定了一条,就是耕地、林地、草地的届满以后,自动地就续期了。就是说,农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样农民就不用担心说,哪天承包到期了,是不是就没有地种了?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主持人:这也是一个保护措施。
姚:对,也是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的一个措施,让农民吃定心丸。
主持人:刚才咱们俩在聊的时候,我发现很多观众跟我举手示意,他们还想问您问题,那我们接下来再把时间留给观众一部分?
观众:姚教授您好!我提一个咱们城市土地使用的问题,《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用的都是国有土地,它有使用年限,那么,我们这个使用年限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姚:谢谢您,您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的《房地产法》规定,要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前一年去申请续期。原则上国家是给你续的,除了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外。立法过程中,很多人就提出,说这个政策对居民住宅可能不太适用,因为一栋楼里可能住着100、200户,那么土地使用权肯定都是一天到期的,到期以后,是大家都排着队去续期,还是推选一个代表去续期,或者说有的要续,有的说这房子也破了我也不续了,我要走了。就是说,都要去续期的可操作性不够强。要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要给老百姓增添负担,所以这次《物权法》专门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比如我现在买了一个房子,土地使用权是70年,到期我也不用担心了,因为国家自动就给我续期了。但是,如果是一个非住宅,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有的是住宅,有的是非住宅,比如说写字楼,甚至说我们这个住宅楼,当时规划的时候,一层就是商业,二层以上才是居民,那么凡是非住宅的,还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去续期,即提前一年去续期。这样,我们老百姓就可以放心了,不用再去担心续期不续期的问题了。
观众:姚教授您好,我问一个追回房产权的问题。夫妻离异后,妻子给丈夫一套房,房名写的是丈夫名,然后他们中间有一个协议,不允许丈夫转卖、转让、赠于任何子女。他们共同有5个孩子,这个协议五个子女也都知道,但其中一个孩子用很少的钱,从他父亲这儿把房子买走了。那么,这个妻子能不能追回房屋所有权?
姚: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刚才我说的,怎么判定房屋或者是不动产所有权的问题。刚才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看什么?看登记,刚才这位大姐讲,说当时夫妻离异的时候,这个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这个丈夫。所有权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就是说,可以在那个房子里居住,可以使用那个房子,怎么使都行,随着他使。受益就是说,他可以把房子出租,收取租金。也可以处分,包括他把这个房子卖了,也包括他把房子赠给别人,甚至说这个房子我把它给拆了。当然,这不涉及到我们这个大楼,大楼你拆一间,别人都垮了。比如说我就是一个独门独院的,我就把这房子拆了,这房子是我的,就由我自由处分。所有权它就有这个特点,就是说物权不受别人的干涉,自己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像刚才这位大姐说的,既然记在丈夫的名下,丈夫就可以把这个房子卖掉,也可以送人,都是可以的。现在涉及到妻子和丈夫离婚的时候有一个协议,就是说你不能卖给别人,你只能自己用。那么,他们这个协议买房子的这个人知道不知道,如果说买房子的人不知道,那么法律就保护买房子的人,但如果买房子的人知道这个协议,你必须证明他知道。可以说妻子和丈夫的那个合同,应当是一个附带条件的产权分配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法院还要考虑到这个情节,就是这么一个情况。
主持人:就像刚才这位大姐提出来的问题,等于是她的这个物权已经受到侵害了,算吗?
姚:因为男方没有遵守他们的协议,从她的角度上,也可以这样说是她觉得受到侵害了。咱们俩有协议,你没有遵守合同,她可以让男方损害赔偿,就是说你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能证明第三方不知道,你不能对抗第三方,把这个房子追回来。
主持人:是这样的,姚教授,如果说一些人的一些权益,就是《物权法》规定的权益受到侵害了,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矛盾,能上法庭去告他吗?
姚:可以。因为我们刚才说了,物权涉及到物归谁?物权人有什么权利?以及物权受到侵害如何保护?刚才你提的问题就是说物权受到侵害怎么保护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侵害物权的事非常多,比如刚才这位大姐说的,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是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大家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发生争议。争议了怎么办?法律说发生物权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具体的解决方式,比如说刚才说了,房子是谁的?你说是你的,我说是我的,登记得可能也不是很清楚,那么由双方举出各种各样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来确认这个权利到底是谁的,根据有关的证据判定,这是一个确权。那么还有一个情况,就是说我这个东西被别人拿走了,比如说我这个衣服,别人趁我不注意拿走了,我的电视机别人没有经过我同意拿走了,或者他借了不还我,这个时候怎么办?他占有了我的东西,《物权法》规定我可以请求返还占有,请求返还原物。还有一种情况是什么呢?就是说你的物权对我造成了一种妨害,或者说可能对我有影响。比如说前两天北京就发生过一个事情,一个广告牌掉下来砸死人了。广告牌的树立者应该保证广告牌的安全性,如果老百姓发现这个广告牌每次刮风都要晃悠,我们就可以要求广告牌的主人赶紧加固,这叫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你可以要求他,他如果不做的话,你可以找法院强制他这么做,要不然哪天掉下来,其实对他也没有好处,最后他也得赔人家命钱。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现实生活中可能经常发生,就是排除妨害。我曾经接到过一封信,讲的是相邻关系,信中有一张相片,中间是他们家窗户,围着他们家窗户一共挂了22个空调外挂机,他反映说,一到夏天,所有的热风都往我们家走,然后“嗡嗡嗡”吵得我睡不着觉。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要求那些人排除妨害。就是说,你架机,别在我们家窗户底下架,你离我远一点。相邻各方,我们讲要和谐相处,你行使你的权利,但不能妨害别人。还有的情况下,就是说你把人家东西给弄坏了。弄坏了怎么办?人家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你恢复原状、修理、更换,或者赔个新的都可以。有的时候东西已经没了,怎么办啊?那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刚才我说得那几种方法,比如说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六种方式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主张一项。就是说我既要求你返还我的东西,可是你把我东西拿走期间,我没得用了,我得去给别人借一个,我向别人付了钱了,那么反过头来,你既要返还我东西,还得赔偿我这部分损失,这也是可以的,这些都是属于保护物权的方法。
主持人:姚教授,前两天我看电视,有一个事我觉得特有意思。有一个先生丢了自己的钱包,里面有很多证件,包括自己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什么的,很着急。有一个小伙子给捡着了,就给这个人打电话,说我捡着你的包了,里面有什么什么,我知道你可能挺着急的,你给我一万块钱,我还你。这先生一听,我要是再去补办这些证件确实挺麻烦的,但是一万块钱太多了。他就跟他讨价还价,说“1000块钱行吗?”“那不行,太低了。”“要5000!”“要不我再给你涨,1500?”那头也不干,这头也不干,两个人僵持,但是丢东西的人又很着急要拿回自己的证件。最后,两个人电话约定,2500块钱成交,把东西还回来了。电视上说,觉得捡东西的是一个道德品行败坏的人,你捡着东西了,中国人传统都是拾金不昧,一定要尽快还给人家才对,哪能这样啊?这成勒索了。我觉得这个是不是触犯了《物权法》呢?
姚:关于遗失物的返还问题,《物权法》专门有规定。刚才你说得非常对,我们中华民族有这个传统美德,就是拾金不昧,捡了东西要还给人家。《物权法》仍然贯彻这个精神,就是你捡了东西,你不能跟人家要报酬。用法律的语言说,就是你没有报酬请求权,你捡了东西以后,你应该赶快通知人家,赶快送回去。《物权法》说你没有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你捡了这个东西,你为管理这个东西支付了费用,你可以跟对方要。比如说你捡了一条狗,找不着主人,你得天天喂它,要买狗食,给狗洗澡,要买浴液,你照顾得很精心。那么狗的主人找来了,你说你看看,这几天至少为狗我花了多少钱,你可以跟对方要。就是说,你有要求管理费的权利。但如果你没有支付管理费,像捡了钱,又没有什么管理,你就赶紧还给人家。
另外,《物权法》还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如果失主,像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他丢了很多证件,很着急,不知道谁捡的,就发布公告说谁捡了以后必有报酬,那么这就等于是一个合同,我们叫它悬赏合同。这种情况下,人家拾主把东西送回来的时候,你至少要遵守你自己的承诺,因为这是你说出的话,谁也没有强迫你这样做,那么你就要把这个费用交给人家。
主持人:这是自愿的。
姚:这是自愿的,并不能强迫。像你刚才说的,捡了人家东西,还跟人家要那么多的钱,从《民法》上说就属于一种不当得利,就是说他取得人家的钱没有法律根据。你捡到怎么办?刚才我说了权利保护方法,权利人就是说丢失东西的人,可以要求他返还原物,这也是一种返还请求权,可以到法院要求他返还,他要不返还,现在我们说如果捡的东西多了,你不返还,可能还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还要判刑。所以,我们还是要贯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了东西赶紧给人家送回去。
(访谈报告人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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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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