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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07月08日 14:09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强调,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的底线是法治,而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是规范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机制,建设生态文明,呵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离不开司法强有力的支撑。
其一、加强民事审判职能,保护生态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主要有污水排放、烟雾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侵权案件。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维护经济、生态、人权多赢的审判理念,把握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又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原则。同时,针对生态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对缓和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作用,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运用分散协调、疏导矛盾的处理方法,主动邀请环保、林业、乡镇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调解,合力增强化解生态纠纷的能力,防止生态环境纠纷成为社会稳定隐患。由于涉及生态破坏纠纷案件技术性强,当事人普遍缺乏专业知识,举证意识不强。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应注重客观、全面解释、说明相关知识和诉讼要求,将举证规则和责任分配作为庭审的一项主要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合法程序和规则进行诉讼,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充分得到实现。
其二、加强刑事审判职能,严惩破坏生态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主要有破坏林业资源,如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香樟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等;破坏生物资源,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滥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等。对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即对上述犯罪行为中,有积极组织、涉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判处;做到当宽则宽,即对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做到罚当其罪,即根据涉生态环境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扩大财产刑适用,对犯罪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罚金刑的确定适当考虑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加强行政审判职能,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生态执法职责。一方面,在审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审查监督,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整治,制裁、处罚各种不利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行为,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的作用,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易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案件,积极主动化解官民矛盾。由于行政案件依据的法律规范层次复杂、种类繁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地方立法、部门制定规章的自我保护色彩,以及它本身不易为原告方所理解等因素,涉生态和环保纠纷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形成上访告状、缠诉缠访、群体性事件的难控局面。因此,非常有必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四、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彰显生态司法保护的权威和力度。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执行案件,有其特殊的执行难度。应依法及时受理环保侵权纠纷民事执行案件,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理涉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征收排污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得以有效实现。同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资源优势,相互通力协作,构建人民法院监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与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积极运用执行和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还可考虑引入代履行机制,指定专业机构完成判决确定的环境污染治理与恢复义务,由犯罪人、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其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强化生态司法保护管理成效。坚持能动司法和主动服务,兼顾“坐堂办案”与“上门建言”。积极运用司法建议这一重要载体,认真分析生态保护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管理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防治生态环境污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加强事后沟通回访,提高司法建议回馈率,促进政府环保政策的有序实施和环保执法的有力开展。同时,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开庭、上街宣传等形式,增进对生态问题的理解、关注,大力培育全民生态道德意识,不断强化全民生态文明观念,积极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生态保护联系起来,进而将生态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行动。
法律是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进一步强化生态司法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生态文明立法。当务之急是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一方面指导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立法的关系,完善生态立法。并针对各地生态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切实保护各地生态环境。二是加大生态司法理论研究。在关注相关立法的同时,应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从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司法理念、司法机制、主动参与生态治理等方面切入,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关注问题、解决问题。在转变思维模式基础上,同时进行相关生态政策方面的研究,与生态司法理论研究同步,从而有效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障。三是创新生态司法制度。尝试建立生态司法提前介入制度,探索设立生态保护专门法庭,同时,应尽快完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生态司法保护效益和效率。四是积极参与生态综合治理。司法机关除充分行使自身职能外,还应该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积极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生态文明建设中,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破坏纠纷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机制构建,支持和引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公益意识。
(作者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708/7735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