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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2014年02月01日 18:37

 

《决定》中的土地制度改革及其相关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最大的障碍就是城乡二元体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实现城乡发展体制和机制的一体化。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具体来讲,三中全会《决定》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思路,作出了具体的战略部署,目的就是要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决定》对长期议论始终没有触及的问题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重大问题有了突破性改革意见,其中很多内容涉及到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措施,我系统地做了一个梳理,用“334455667”9个数字来概况《决定》在农村改革方面,特别是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提出的任务和举措:

两个“三”。一是“三个赋予”,让农民享有更多的权益,即: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二是要建立“三个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同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两个“四”。一是“四个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与此同时,中央提出“四个鼓励”: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公开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两个“五”。一是“五个保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同时要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两个“六”。一是“六个推进”:推进家庭、集体、合作、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二是同时要健全完善六个方面机制体制,即:健全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一个“七”,就是“七个允许”: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些重大论断和政策突破,都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众多内容中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普遍关注的重点。《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与土地相关的改革措施。

第一,围绕建设现代化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涉及到的土地问题。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讲的最多的就是承包经营权问题,政策放开的就是“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第二,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涉及到的土地问题。主要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第三,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涉及到的土地问题。主要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其中一个重大的政策规定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的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健全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三中全会就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论断和战略部署。我谈一谈我对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思路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2月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又一次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站在历史和全局高度来认识土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依然突出,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从总体上来讲,我国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其他的农业资源,如人均水资源、草地资源、森林资源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1/3和1/5。中国的人口还在增长,人均资源占有量还将进一步下降。形势是很严峻的。所以,土地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与此同时我们要尽可能的增加耕地资源。

最近,国土资源部做了第二次土地资源的调查。第一次土地资源调查时,优质耕地只有15%左右。第二次调查显示,我们通过土地整理,提高土地质量,优质土地增加到了22%,但仍有78%是中低产田。土地质量下降问题突出,由此导致人均劳动力的产值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单位面积产值与发达国家差距也很大。

另外,围绕着土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土地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在未来土地的价值能够高到什么程度很难预料。鉴于这种情况,谁都想拥有土地资源。国家为保证粮食安全,要保护耕地。农民把土地当作基本的生活保障,视土地为命根子。而经营者认为土地的增加值会越来越高,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要尽可能地占有土地。大家都在争夺土地资源。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工业化、城市化必然要提供土地。我们要保护耕地,又要为城市化、工业化提供耕地,这就是一对矛盾。再一个矛盾就是,农业现代化要求土地相对集中,进行规模经营,而现在土地是家庭承包小规模分散经营。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提出来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理、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这是一个总的管理原则。具体来讲就是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是18亿亩耕地红线。18亿亩耕地要成为永久化的农田,任何人不得随意非法占领。鉴于种地效益不高,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将加大种粮补贴。另外,要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采取占补政策,先整地、造地然后占地,也就是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现在的问题是,像北京等大城市以及东南沿海地区有限的国土能开发的都开发了,实在开发不出来新的土地资源。所以有人提议,是不是占补平衡可以跨省跨市,全国一盘棋。对此,中央明确规定占补平衡不得跨省市。否则,东南沿海地区肥沃的农田被占完了,我们的粮食安全就没有保障了。

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现在我们城市化过程中人均占地133平方米,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人均建设用地是80到100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浪费现象极其严重,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严重。中央提出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城市建设、国家事业建设都要节约用地。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十几亿人要出行,如果都靠坐汽车,就得发展公路,那占的地太多了;如果像美国那样发展民航,美国1000多个机场,而中国才200多个机场,但中国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做到绝大多数人出行都坐飞机,民航要发展,但不可能解决十几亿人的出行问题。从实际出发,就是发展高铁,拉得多、跑得快,占地也少。京沪高铁91%是桥梁,虽然成本高,但相比较起来还是节约耕地最重要。另外,城乡发展中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农业耕地向规模企业或者种粮大户集中,居民住宅要向社区集中,目的都是为了节约耕地。

第二,实现土地利用开发效益最大化。

除了节约耕地,我们还要做到土地开发利用最大化。过去传统农业收入不高,现在是现代化农业,特别是信息化到来以后,将是自动化、智能化农业。以前讲农业的效益就是一年打多少粮食。现在不是这样了。农业的效益不取决于一年打多少粮食,更多的取决于它的全过程多功能体现附加值。而且农业不是单纯的农业产业,而是与工业化、信息化结合了,成为一个集成化产业。所以,农业的效益逐步提高,再加上农业科技的运用,使我们的一些粮食主产区效益提高,保证粮食安全。另外,在山地、林地和草地也可以发展木本粮油作物解决粮食问题。我国有100多亿亩山地、林地、草地,面积巨大,不仅可以生产木本粮油,保证粮食安全,而且可以绿化生态、美化生态,同时可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所以,我们现在的土地开发格局,不仅仅是18亿亩,更重要的是100亿亩。云南大姚两年一次六级地震,可农民都不愿意移民。因为山上种了100多万亩核桃,核桃下面种中药材,1亩地至少收入1千块。所以,未来山地、林地、草地潜力巨大。

现在农业形态变了,我们种地不光是打粮食,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农业具有了更多的功能,特别是都市农业与旅游观光服务业结合在一起。一年四季都有景,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像平谷22万亩桃园,把农家乐带火了,还被吉尼斯总部授予“种桃面积最大的区”的称号。

另外,工业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结合,发展精准化、智能化的设施农业。上海大棚设施农业,最大的一个有几万亩。他们在大棚里种桃树,一年开两次花、结两次果,一斤桃子几十块钱,又甜又脆,与平谷大桃完全是两个风格。天津也是地少,在天津农业园区中,韭菜不长在地上,而长在墙上,一排一排韭菜墙,这是立体农业。更重要的是,很多设施农业运用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太空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后,农产品光合作用更强烈,口感更好、卖得更贵。华西村种的南瓜,最大的一个重397斤。

 

据我了解,现在中国人吃粮食占整个食品的比重越来越小了。我们过去强调粮食,西方强调食品。现在我们全中国的人每天吃40亿斤食物,粮食是一部分,大量的是各种各样的农副产品,山地、林地都可以生产这些农副产品。另外就是农业工厂化生产。以食用菌为例,2012年我国食用菌销售总额达到1700亿元,有2千多万从业人员。这些显然大量地节约了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设施农业、精准化农业需要大量投资,鉴于农民、农业企业投资开发效益不高,所以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我们的补贴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比如,美国一个农业生产者每年从政府拿到的补贴是1万美元。法国一个农民养一头牛政府补贴400欧元,种一公顷地(15亩)补助300欧元。我国平均一个农民补贴170块人民币,转移性收入只占整个收入的8.7%。今后我们要不断加大补贴,调动农民积极性。

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第一,产权体制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中全会提及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突破就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多元化的,最主要的有三种:一是森林、湖泊、矿产、公共事业用地等,是国有的。二是可耕地,包括山地、林地、草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在农村来讲,是一个行政村集体所有,或是一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我们做过一个统计,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占62%左右,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占38%左右。三是宅基地。宅基地的情况很复杂。城市里的宅基地是国有的,在农村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买了房子但地不是我的,这个地到期了,房子还是不是我的?这就是矛盾之处。产权和用益物权分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中央文件强调保护农民的用益物权,但没有涉及住宅的产权,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

现在,土地产权问题最多的不是国有的产权,最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产权(村委会所有或村民小组所有)。问题是一些地方城市化后村里集体经济没有了,有的村甚至找不到村委会的人,产权主体缺位。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代表农民行使集体土地的权利,谁来维护农民集体利益,这就成了一个大问题。所以,农民往往在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他们的利益常常被侵占,低价征地,高价拍卖。农民眼看自己的地几万元一亩被征走了,但一卖一亩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巨大的土地利益没拿着。这就是矛盾根源所在。农村土地不是产权不明确,而是谁来代表农民集体维护产权、享有产权。

所以,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集体的资产除了土地以外,还有山地、林地、建筑物等,如何变成财产让农民来分享呢?实现形式在哪?《决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包括山地、林地、草地)。让产权进入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场确定产权价格,通过流转把农民享有的集体资产变成财产。

集体资产流转后收益如何分配,也是个问题。中央提出来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特别强调重点是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国家通过税收来获取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剩下来的由集体与个人分配,但集体如何使用获得的收益,是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中央提出来要让农民真正拥有产权,较好的办法是建立集体股份合作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按股分红,建立新型的集体经济制度。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改革思路。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土地财政问题。地方政府要发展,要进行城镇化建设,农民进城以后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这些都要花钱。政府要推进城市化,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也要花钱。政府没有钱怎么办?地方就是低价征农民的地,高价拍卖。刚开始这样做的时候,确实一个奇迹,政府一下子有钱了,可以进行城市化建设了。2009年,杭州的税收只有500亿元,而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200亿元。北京、上海这几年土地财政收入都在1000亿以上。这种状况是好事还是坏事?现在下定论为时过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不过,有人已经提出,土地财政的挽歌已经奏响。原因就在于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土地财政早晚有一天是要结束的,而且市场已经发出了警讯。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收入,尽量造成土地供应紧张现象,压缩土地供应,地价高涨。地价上涨带来了房价高涨。进而套牢购房者资金,约束其他消费。企业卖不动商品,税收上不来,钱不够花,又想卖地,造成恶性循环。所以,有人说土地财政是“没有刹车的跑车”,尽管看见前面是万丈深渊,还是往前跑。

因此,只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经不行了,必须进行全面改革、配套改革,需要深化财税体制、收入分配等改革。政府为什么要搞土地财政?就是因为财政不足以满足建设资金的需要。我们现在的财政体制,中央拿的多,地方拿的少,到基层政府更少,所以要调整财政体制。而财政体制与职能分配相关,干多少事给多少财权。现在是地方干的事多而财权不足,中央财权很多而事权很少。只有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权体制改革遇到的问题。

第二,改革完善征地制度。

国家建设要用地,企业发展要用地,征地是不可避免的,怎么征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所以,在强调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强调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怎么改?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城市化,主要是土地城市化,扩大城市土地面积。这几年城市化土地面积扩大了9.2倍,但进城的人口增加仅2.58倍。可想而知,我们是“要地不要人”。本来城市化是乡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民是主体,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利益。但实际过程中,我们的征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怎么征地?很多政策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甚至更早以前就讨论过。征地有两种,一种是公益性征地,就是政府公共事业建设征地;另一种是经营性征地,就是企业征地。中央认为分两类,公益性征地由政府进行,按市场价给予补偿;经营性征地到市场上招拍挂,但不管哪一种征地都要缩小征地范围,都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都要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同时,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一方面,在征地过程中各方共同受益,重点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另一方面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让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有不少经验。以苏州为例,给农民一部分补偿,剩余的部分投资入股,办企业,按股分红,叫做土地合作社、富民合作社。土地变成资本,产权变成股权。这个办法在苏州取得了成功。但办什么企业才能挣钱?如果企业没办好,还不如发给老百姓。像三亚有一个经验也很好。一个村子的地不能全征了,留一部分地给村里,村里可以用这个建设用地去经营。哪怕是用这些地盖房子出租,也有收入,如果用这些地去进行别的经营,可能赚更多的钱,大家按股分红。这叫留地安置,还有留物业安置、换地安置等做法。

解决产权问题,中央提出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谁用地谁征地,农民依法自主自由交易。

健全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按照用途来定价格,获得的一切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政府做的是规划、立法、管理、依法征税等工作。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完善承包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体制

第一,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建国以后,第一次土地改革把地分给了农民。后来合作化,又把土地收回来了,产权、经营权都是统一的。改革开放后,产权是集体的,经营权归农户,产权和经营权分离了。现在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农民拿到了承包权,但打工比种地挣的钱多了,于是他们选择进城打工,地就荒掉了。光耕者有其田不行,还要有其利。所以,中央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决定》提出,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农场经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化经营共同发展。农业现代化要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化经营,只有企业化经营,产供销一条龙,我们才能获得更高的效益,才能解决运用先进技术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要促进农业企业化规模化经营。近几年,家庭农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形成了农业生产农场化。农场有多方面的主体,最多的主体就是家庭。2012年,种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有270多万家,但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没有形成完整的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因此,我们鼓励农业企业化经营、产业化经营。这些年,龙头企业发展很快,涌现了很多高效益、大规模、现代化农业企业。像最大的现代农业企业——雨润集团,2012年销售额达到907亿。河北一个叫范现国的农民生产方便面,一开始是华龙牌,现在与日本合作,改名为今麦郎,成为全国第一大、世界第三大方便面企业。

第二,推进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

一边是农民外出务工,耕地抛荒,另一边是要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这就是需要把耕地流转起来才能实现。所以,中央提出推进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

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首先要确权。明确产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界限,克服产权虚化,保障农民承包地权利,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效益。然后,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流转,允许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允许承包地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中央强调,不管怎么流转,第一,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性质。土地产权是集体所有的,流转的是使用权、经营权。第二,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三,不得损害农民权益。流转的一切收益都归农民,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怎么流转市场化呢?中央只提了自愿有偿原则。各地从实际出发各搞各的市场。经过一段实践,大家弄明白了,其实市场化也很简单,市场化就是要由一个机构来组织双方进行市场交易,为双方服务,加强管理。或是几个乡镇,或是几个村,或是单一的乡镇、单一的村,成立一个土地流转中心或者土地流转服务站来为大家服务。而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介型,就是作为中介来组织大家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做好服务、做好管理,包括评估、监督合同执行等。另一种是委托型,这种土地流转中心不仅是中介,更是一个土地银行,与流转中心签合同,由流转中心来把土地转给经营者。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农民自行长期出让承包地问题。有些农户看不到土地升值的空间和未来的预期,谋求眼前短期利益,缺乏长远发展眼光,随随便便就把自己的地全流转给别人了,有的还埋下矛盾纠纷隐患。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土地价值认识不够。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另外,工商企业进入了农村。特别强调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这话是有所指的,有些工商企业到农村去流转土地,拿地后并不是发展现代种养业,而是囤地租而不种,粗放经营;期待转建设用地,独占土地利益。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依法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户用益物权。一家一户有宅基地,这是农民享有的一个特权。但是,一方面,农民盖的房子没有土地证,没有土地证就没有法律保障。农村面70%的农户住宅没有房产证,因此变不成财产,进不了市场进行流转,更谈不上买卖了。另一个方面,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农民不光在宅基地里盖房,还在承包地里盖房,甚至把承包地里的房子卖给城里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于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要化解存量矛盾,大家提了很多建议。同时,还必须遏制这种势头,不能再随便建房、随便卖房了,卡住在建在售新房。

现在,有企业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土地整理,特别是宅基地整理,大规模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形成高密度公寓式居民小区,用较少的土地换农民较大的宅基地。问题是,整理出来的土地怎么办?企业能不能使用?中央指出,宅基地先复垦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获取用地指标。如果要变成建设用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二是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关于宅基地换房换保障问题,一是尊重农民意愿,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二是从实际出发。现在,我们注意到了,农民上楼了,好不好呢?当然有好处,生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房子还能在市场上买卖,实现市场价值,可以真正变成财产了。但是,有的地方农民原本质量较好的房子浪费了,上楼后还要交水电费、物业费等,提高了生活成本。还有的地方的农民还种地,楼房离地远,农具无处存放。

宅基地能不能买卖?《决定》讲的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我认为,住宅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但什么时候推行要有条件。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充分就业;第二,成熟的社会保障。农民有充足的就业机会,卖了房可以再买房。房子卖掉了,没有地方住,也不至于流落街头,有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但这个暂时还不可能马上全面实行。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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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201/7736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