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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不应一刀切

2014年07月09日 09:53

 

【网络舆情】

【事件介绍】

 

救人溺亡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官方:避盲目模仿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8岁女孩勇救落水同伴溺亡

4月22日下午放学后,小微回到家中做完家庭作业,就与同院的小伙伴小慧一起到院子前的小河沟边捡田螺。随后不久,小伙伴小福和小微的弟弟小坤也去了小河沟边玩。玩耍中,由于河边湿滑,地形倾斜,小福不小心掉落水中,几名小伙伴上前施救,小微和小慧也不慎掉落水中;而后,小福和小慧挣扎着上了岸,小微却没能上来,因溺水身亡。

事发后,当地政府为小微家庭组织了募捐,并对小微的救人事实进行确认,称将为其上报申请“见义勇为”称号。然而,时间过去了两个多月,小微的“见义勇为”称号却一直不见踪影,这让小微的父亲很是纳闷。

奔波:只为给女儿一个名誉

“他们说,娃儿年龄太小。”6月30日,在小微的家中,小微的父亲李家农告诉记者,女儿于4月24日下葬后,他便为了女儿“见义勇为”称号的事情奔波,周家镇政府跑了七八次,后来又到大竹县综治办专程咨询,“答复都是一样的:条件不够。”

“并不是为了钱。”李家农表示,自己坚持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人家都说,她这么小的年纪,便能这么机智勇敢地救人,并献出了生命,大人都不一定能做得出来。”为了告慰女儿,李家农在女儿的墓碑上刻上了“见义勇为小英雄”的字样。

县综治办:建议不评,避免盲目模仿

近日,四川记者联系了大竹县综治办。该综治办负责人表示,曾就此事专门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方工作人员回复称“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就事实来讲不能确认。建议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确定。”

该负责人称,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意见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该负责人称,得到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回复后,大竹县综治办曾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并咨询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相关行为时,建议“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提倡“见义勇为”;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

6月19日,大竹县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进行会议讨论。最后,大家形成一致意见,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

 

争鸣:女童救人身亡,该不该认定见义勇为?

正方:拒评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

随着时代的进步,从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的理念来看,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视角,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小英雄精神”就会更理性更人性。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我们习惯地无限制抬高献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视了对个体生命的敬畏。

见义勇为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条”的道德层面上,试想,哪一位母亲能够做到真正舍得让孩子去“舍己救人”?诚然我们不排除父母“教子义方”的灌输说教。当一个幼小的生命为了救人而一去不复返时,留下的是不尽的伤痛与阴影的痛楚萦绕。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重要。敬畏生命当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社会应从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开始。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价值。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反方: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门槛

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该是基本的见义勇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见义勇为者的身份。退一步说,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为。何况,作为法规,当然不可能规定某一特定群体适合或不适合“见义勇为”,否则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视。

倡导和鼓励“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救人,或许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乃至对特定群体的有效保护。但是,面对已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事实,以“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为由拒绝,不仅罔顾事实,让逝者难以瞑目,让其家属深感痛心,更让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感到心寒。换句话说,在面临危险时挺身救人,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尽管当地的意见是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实际上,李微微的家属明确表示“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就是说,当事人的诉求更多的是想为孩子的行为讨一个说法,得到精神层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围观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处理办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对每一个案例,对每一个生命负责。处理得当,每个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镜子,处理失当,则可能引发一场心灵的矿难。因此,对于这个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别忘了界定见义勇为的初衷和本质是什么。

 

中立: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见义勇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内的法规的定义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便属见义勇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这一总括式的条文也不适用。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实施见义勇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脚。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边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在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此,辽宁省进行了认真的权衡。2013年,辽宁省人大修改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删除,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视为一种高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行为的过程中,行为者为了他人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所表现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不能仅从行为的结果上评价,而更应着眼于行为的目的与过程。换句话说,即便见义勇为未取得相应效果,在这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与鼓励的。

见义勇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提倡盲目的见义勇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从结果考虑的理性态度。

对于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们应当肯定她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只不过,学校、家长在以此为榜样,培养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教导他们要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灵魂得以告慰,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飞扬。

避免盲目模仿与评“见义勇为”不矛盾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受保护的对象,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本身是正确的。昔日家喻户晓的草原英雄小姐妹、救火少年英雄赖宁也都“退出”校园,不再被树立成未成年人学习的榜样,这其实是为更好的保护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

但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则不妥。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李微微是因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完全符合。评“见义勇为”称号理应看是否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应有年龄的门槛限制。事实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也并没有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设定年龄、行为能力、自保能力等附加条件,以“未成年”为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不合理、不合法。

诚然,政府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有其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保护未成年人的良苦用心。却会寒了救人小英雄父母的心,也容易给社会,特别是给其他孩子留下负面暗示,看到同伴溺水可以无动于衷。

其实,评“见义勇为”称号与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相互间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评“见义勇为”称号应当看重事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就应该授予荣誉。至于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政府完全可以用些案例开展教育活动,告诉少年儿童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怎样去做,引导他们更好的保护自己。

总之,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是对的,但若因不鼓励就不表扬就走向另一个极端。期待政府能授予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为其义举正名。

 

【启示与思考】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这注定引发争议。毫无疑问,8岁女孩的举动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内涵,但正因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评与不评见义勇为称号上,公共舆论呈两极化态势。而争议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观?

面对舆论压力,官方保持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冷静和理性。见义勇为应该得到认可,但更应遵循最小损害、规避风险等原则。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是一种观念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拒评称号并不是卸责,对于女孩家庭的具体困难,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帮助,这正是我们期待的。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即对自身的保护。给人的感觉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是微不足道的。赖宁等一个个小英雄形象,就是这种传统见义勇为观的产物。这些年来,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该反思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孩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的教育不再强调孩子要勇于和坏人搏斗、勇于救人、勇于舍己为人,甚至对于普通人我们也不再强调“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家”,而是强调在灾难和困境中先学会保护自己,珍惜生命,这确实是时代观念的进步。

很多时候,政府的决定并不一定要“非此即彼”,而完全有第三、第四、第N种可能,也不是所有的事都适合一刀切,一概而论,如何妥善处理考验为政者的智慧,更衡量为政者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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