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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业单位实施合同制意义重大
2014年07月09日 14:26
【政治建设】
【事件介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建立聘用合同制
据新华社电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及工资收入等热点问题予以明确,是事业单位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养老金并轨释放明确信号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需要,该条例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为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事业单位招聘因人设岗的“萝卜招聘”问题,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早在2005年,原人事部就曾作出类似规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将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行为。
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问题上,条例也释放出了明确信号。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又一重要举措。
条例也对签订长期合同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新条例指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将衔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已达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暂行办法主要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
暂行条例指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暂行办法还规定,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合同制能否让事业单位告别“铁饭碗”?
适度竞争是保持人才队伍活力,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通过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为他们消除了在养老问题上的后顾之忧。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事业编与公务员编同工同酬的重要举措,对此我们值得点赞。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界不变的永恒法则,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对于任何部门来说,都需要适度的竞争,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更是如此。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不仅对于搞活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激发人才工作动力和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确保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我们尚需理性看待。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
不过,此次《条例》的出台毕竟聊胜于无。我们要以此《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契机,抓紧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杜绝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的现象。这样,事业单位合同制才算真正实现了事业单位职工同铁饭碗说拜拜。
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事制度出台是第一步
其实早在2003年,中央就提出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其中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养老保险问题、收入差距问题遇到了现实的阻力。中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历时11年始出来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波及单位之多,涉及人群之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与11年前相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的做法都不统一等,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事业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行将生效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寄予了公众很大的期望。
虽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将生效,但说到真正发挥效力,还是需要各地各事业单位的认真执行,这其中遇到的阻力必定很大,3100多万的事业单位人员极其复杂,其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等方面,存在的不透明招聘、萝卜招聘等现象,甚至远比机关单位来得严重,“公考”比事业单位招聘的透明度更高、更为公平竞聘,这与社会关注度与《公务员法》对“公考”的约束都有关系。
《条例》的亮点不少,如其中规定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等,这些都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予以了规范,切中时弊。如严格按照《条例》来做,也就能避免在很多事业招聘中大量存在的萝卜招聘、秘密招聘现象的发生,能避免一些事业单位常见的人浮于事、庸碌无为现象的继续存在。
想到《条例》出台都费时10多年,就不能寄望于《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只是迈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需要各地政府认真予以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将一些吃空饷、“磨洋工”、庸碌无为的人员清除出去,给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人员予以激励与上升的空间,不能将《条例》的出台,变成给既得利益群体变相增加福利的借口,变成事业单位全员涨工资,变成“全民狂欢”。《条例》更多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让事业单位不再是养活闲人的“养老院”,而变成充满竞争活力的“竞争场”,所以必须是先打破“铁饭碗”,清退“寄生虫”,再按劳分酬。
事业单位“破终身”需养老“破双轨”
公务员编制、参公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制、临时工等不同身份五花八门,把职工分成三六九等,虽然不合理,却出于历史原因而存在多年。这种状态终于在事业单位得到了改变。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彻底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实行合同管理,是顺利推进改革、使条例软着陆的关键。因此,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一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聘,将成为社会人,其社会保障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必然涉及人员的流动生存保障问题,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障,这一问题的解决好坏,直接影响到人员的流动程度,甚至影响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成败。由于企业的社会化保障程度最高,因此也呈现出最为活跃的人员流动态势。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其目标也是引入竞争机制,转变传统管理,搞活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还游离于制度之外,仍然是计划体制下的地方保障或国家保障,基本保障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这既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流动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带来社会的不公平。
事实上,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便提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破除养老双轨制;紧接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人社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如今,方案下发已近6年,但现实情况却是,5 个试点省市几无进展。究其原因,首先是在制度上缺少顶层设计,将事业单位分类,让公众感觉被区别对待;同时,没让公务员参与社保养老,也使很多人不满。总之,改革试点遇到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多重阻力。
可见,事业单位“破终身”,需要养老保险“破双轨”。基于这一点,全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也写进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之外,政府还应为其建立职业年金保障制度,如果工作人员在聘期间受到解聘处分,职业年金将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因此,应尽早将事业单位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才良性流动。
【启示与思考】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经发布立即引来热议如潮,说明这是一个热点、焦点、也是难点。盖因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条例》出台,只是迈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一步,要想真正打破“铁饭碗“,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落实,加大改革力度,真正将一些吃空饷、碌碌无为的人员清除出去,给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人员予以激励上升的空间,让事业单位不再是养闲人的“养老院”,而变成充满活力的“竞技场”。
而本次《条例》最大亮点莫过于在全国范围内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统一确定为“合同关系”。而其中内涵远非打破“终身制”那么简单。这也意味着,自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约束,同时,他们也将得到双重权利保护。
除了《条例》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解除聘用合同情形。单位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符合必须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有权拒绝续签合同。这无疑将激增事业单位人员的可流动性,带来竞争,并最终激发单位活力。
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获得了诸多合同法上的权利。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加班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不再仅仅只能申诉,还可以将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单位有义务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意味着他们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重新跳槽,选择更合适自己的职业。
总之,除一些特别规定外,如事业单位试用期比普通企业要长,他们可以获得和所有劳动者平等的劳动保障权利。
其实,选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向社会购买劳动服务的行为。让相关行为逐步走向市场化,用市场机制打破原有死水,让市场真正成为分配劳动力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国家应有之义,更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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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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