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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官员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法律何在?

2014年07月16日 11:09

 

【反腐倡廉】

【事件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领土局原局长被判十年不消服刑还能去外埠

近日,有网友发帖《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领土局长纳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反映称,原阳朔县领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纳贿罪被广西省桂林市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呈现在广州、广西省南宁市、广西省柳州市和广西省河池市等地,乃至坐飞机去四川省成都。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广西省南宁市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处所都未告假,违背了暂予监外履行相关治理划定。警方对其进行教育发言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广西省桂林市市七星区法院进行传递。

不消服刑还能去外埠

石某在2002年至2008年时代,任阳朔县领土局局长。2009年6月1日,因涉嫌纳贿罪,被广西省桂林市市查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1日,广西省桂林市市七星区查察院指控石某犯纳贿罪,向七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其间,法院和公诉机关多次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6月1日,石某被七星区法院取保候审。

2010年7月12日,七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以为石某作为国度事情职员,应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牟利益,其行动已触犯《刑法》,组成纳贿罪。讯断石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政治权力1年,并处充公产业5万元,继续追缴石某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石某退出的赃款6万元充公上缴国库。在法按期限内,石某未提出上诉,一审讯决生效。

但发帖网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院讯断后,石某并没有被送进牢狱。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时代,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广西省桂林市、阳朔之间,还前去广西省柳州市、广西省河池市、广西省南宁市、广州等地,乃至乘飞机前去山东省和四川省等地。帖子称,石某和情妇生子,过着住豪宅、开高级车、乘飞机、四处嬉戏的悠闲生涯。并且石某至今未退出17万元赃款。

当事人称“外出寻医”均告假

6月26日下昼,记者针对此事来到阳朔县公安局采访。该局阳朔镇派出所的黎警官,电话联系上了石某来了解情况,石某称在家中养病。记者提出当面采访石某,石某不肯意会晤,只是在电话里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石某说,网帖所反映的环境部门是不真实的,他之前是因患心脏病和膀胱癌被七星区法院裁定暂予监外履行,并没有找情妇生子。他早已与前妻离婚,现任老婆嫁给他之前已生养一个小孩,是带着小孩嫁过来的。对于反映他去广西省南宁市、广西省柳州市、广西省河池市以及广东省、四川省等地,他说目的都是为了寻医,并且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假,获得批准后才去这些处所。他认可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由于本身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去外地的飞机票也是别人帮出的钱,自己现在旧病复发,还需要钱医治。

 

警方称已警告 法院未出成果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得知网友举报后,局领导十分重视,派人仔细进行了核查。基本情况是,2010年7月23日,七星区法院送来一份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书,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由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石某曾两次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石某离开桂林去往柳州、河池、成都等地点,石某均没有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该局已对他进行教育谈话,进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此情况通报给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6月2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曾来到七星区法院采访石某一事,书面提了6个要采访的问题。经该院政工科何科长联系,该院刑庭的覃庭长答应6月27日下午3时30分接受采访。记者依约按时进入法院采访,但何科长称,覃庭长被叫去桂林市中级法院汇报情况,可能晚点回来,让记者等一下。不久,何科长又称,覃庭长提出等分管副院长回来,6月30日再接受采访。到了6月30日上午,桂林市中级法院宣传科余科长来电,称法院会在3天内回复媒体。7月2日至3日,记者再次与何科长联系采访事宜。何科长称,该院领导十分重视此事,正在派人调查,表示肯定会依法办案。记者提出,等此事有调查处理结果时,可否通报媒体,何科长没有回应。

广西阳朔官员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是受苦还是享乐?

一位领导服刑十年期间竟然如此的潇洒自在:“住豪宅、开高档车、乘飞机……作为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四处游玩,过起了悠闲如神仙日子般的生活。这着实令人震惊不已。

身患心脏病、膀胱癌四处求医情有可原,但是必须弄清楚是否像石某所说的那样是去求医,还是去游玩?

依我看,这是当地司法机关执法不严的表现。暂且不说,其当时因涉嫌受贿罪被判10年而没有被送进监狱是何理由,但从目前当地回应来看,却是疑点重重。如七星区法院在面对记者采访时的模棱两可、一再推诿和“3天内回复媒体”。然而,该法院在3日后却表示“正在派人调查,表示肯定会依法办案”和“没有回应”的方式等,更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能起到警示作用吗?事实上,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绝非个别现象。而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也就没人盯着不放。这些人在判刑后是否取保就医,就更不会有太多人关注。如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却没坐一天牢,等等。

建议当地司法部门一定要查清楚石某多次外出到底是真看病还是干其他事情,这牵涉到石某说话真假和病情轻重问题,必须要有个说法才能服众。“保外就医”这个说法已经站不住脚,拿出真正的医疗证明,公诸于众,或是令其当即伏案,弥补过去的服刑期限,否则将难堵悠悠众口,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广西判刑十年不坐牢,谁在留后路

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十年竟然不用坐牢,如此监外执行,不是变相纵容犯罪行为吗?公务员受贿犯罪监外执行,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减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官员以权牟私、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按常理推断,官员犯罪了,“树倒猕猴散”。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把他的负面影响清除干净。纪检、组织部门还要以此为反面教材,组织讨论、反思。为何还有人惦记着给他监外执行的特权呢?这到底是权力还是金钱的魔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才可以监外执行。但是从石某数年来到全国各地“欣赏”祖国大好河山的事实来看,石某恐怕并非真的罹患“严重疾病”,而是权力患病,监外执行被滥用。

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安排给贪官监外执行的人,要么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与贪官存在某种利益瓜葛,自己有什么把柄掌握在贪官手中,担心“拔萝卜带出泥”,把自己供出来,通过监外执行来堵嘴;要么有人曾经利用贪官的权力与影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出于“感恩”、“同情”心态回报之;要么当地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未被处理,或者说当地监外执行泛滥成灾,有关部门“依葫芦画瓢”,不愿意“厚此薄彼”;要么有人为自己以后东窗事发预留后路,不敢把事情做“绝”.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贪官“被人性化”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判刑十年根本不进监狱,绝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仅要依法追查石某监外执行期间擅自外出的情况,更要查清石某当初被监外执行的前因后果,看看贪官监外执行背后到底水深几许。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滥用职权,吞噬人民利益的蛀虫。

【启示与思考】

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用坐牢的“贪官”并非个别。贪官在任职期间,往往掌握重要权力,其手中握有一般人无法掌握的权力、财力资源和人脉关系。这些在任职期间拥的“资源”,并不会随其倒台落马而销匿,他们在办理违法违规的“保外就医”、“假释”等事项上,比普通百姓依然会方便的多。

贪官获得减刑或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条件花样百出,某地贪官“身患痔疮竟然也申请保外就医”!这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伪保外就医”,与贪官身份和贪官曾经拥有过的公权力密切相关、密不可分,正是权力的余威在发生作用。

贪官在判刑后可以逍遥法外,甚至将“保外就医”、“假释”等事项当成“成功越狱”的最佳通道,根子还是法治环境出了问题。某位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种期待,但也反映出法治环境建设和法治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执法者和司法者不能真正尊重法律,将法律当成毕生的信仰,在执法和司法上必然受到种种不良因素的影响。

贪官们的“权力余威”,如果能发生作用的话,也只会发生在“私情泛滥”的地方,法律“防火墙”不起作用的地方。换言之,假设我们的服刑制度、法律机制是完全刚性的,是对邪恶和不公彻底地唾弃和抵制的,又何来大量贪官利用所谓的“空子”搞保外就医式“越狱”呢?强化法律权威,以及重塑良性运行机制的法治环境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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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716/7752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