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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胜诉“敲打”美政府慎用“国家安全”牌

2014年07月20日 01:10

 

三一重工PK奥巴马获胜

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中国企业三一重工在美国的一桩并购案中胜诉。这桩持续了近两年的案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此案的被告是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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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三一重工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予以阻止。奥巴马甚至颁发行政命令,称“有可信证据令白宫相信”,三一集团及罗尔斯公司会采取“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者不利的行动”。这是自1990年以来,美国总统首次以这一理由阻止外资公司的并购案。

同年10月,经三一集团授意,罗尔斯公司将奥巴马和CFIUS同时列为被告,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行为越权并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三一集团指出,由于罗尔斯公司控制人为中国公民,被告对该公司风电项目做出选择性执法,侵犯其享有的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公平裁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寻求相应损失的赔偿。

在7月15日的裁定中,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美方行为侵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中方应当被允许质证。判决书说,奥巴马的禁令违反了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美国政府应遵循相应程序,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胜诉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胜诉是中国公司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三一方面将此案定性为“尊严胜诉”,称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公司欢迎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为三一集团和其关联公司在美维权取得的历史性重大胜利而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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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美国总统奥巴马)

彼时,一家中国公司“叫板”美国总统会被当作笑谈,而此前多数舆论也认为三一重工的诉讼“凶多吉少”,甚至怀疑美国法院是否受理此案。据报道,美国司法部曾以总统在国家安全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很广,法院尚无可循的法律来限制这一权力为由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取消立案。美财政部发言人也曾表示,三一重工可以诉诸法律,但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明确规定,总统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直到此判决之前,在美投资的企业对美国外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都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最终事实表明,法院不仅受理了此案,还判定中国公司胜诉。

中国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指出,相比其他遭受同样待遇的外国公司,能争取做到让美国政府不得不给出合理解释,这一步意义重大。如此,美国政府在作出类似决定时就需要解释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有了这些标准,中国公司就可以绕开雷区了。

多位国内专家亦表示,三一重工胜诉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前中国公司在遇到同类情况时通常只能忍气吞声,这次绝地反击,坚持用诉讼手段为自己讨说法,为更多外国企业在美投资赢得了发言权,也让美国外资委员会以后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有所顾忌。

 

敲打”美政府慎用“国家安全”牌

虽然判决并不能改变这桩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但却表明了美国司法体系的立场,即认为美国政府在向中国公司关闭并购大门的过程中过于“简单粗暴”,违背了程序正义。此案获胜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商业项目可能将面临挑战。这样一来,未来美国政府或许不敢再随随便便就打出“威胁国家安全”的牌码。

威胁国家安全在跨国投资审查中是一个比较难界定和衡量的模糊地带,提高其在一定框架内的透明度是一国政府在培育良好外商投资环境时应尽的职责,可以说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有更大的意义。对于视彼此为重要投资伙伴的中国和美国来说,这样的规则透明和程序正义尤为重要。

目前,中美两国都在致力于加速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希望借此释放在双边投资领域蕴藏的巨大潜力。中方的一大诉求是希望美国在对待中国投资的安全审查上能够给出更明晰的界定和解释。在前不久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美方承诺将提高相关法规程序的透明度,中美双方承诺继续就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程序中的概念进行讨论和解释。如果双方能继续以理性和建设性的态度就这些复杂敏感的问题进行沟通和探讨并达成一致,这将给予仍处于起步阶段的双边投资市场重要的呵护作用。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因国家安全审查而受阻,吃经济问题被无端政治化的亏的例子不鲜见,华为在美投资被禁就是典型的例子。好在上述案例并未成为中美投资中的主流,双方都致力于开拓双边投资市场,发掘新的利益交汇点。随着双边投资关系走向深入,两个国家对彼此商业规则、法律架构和社会制度的认知也将更加深刻,有利于增进中美之间的战略互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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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720/7755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