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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贫困县里的“天价公积金”!
2014年07月24日 13:42
【舆情热点】
【事件介绍】
贫困县供电公司职工公积金缴存竟过万
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
垄断行业缴存基数超2万
据了解,该县供电公司2014年3位领导和2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位领导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26元,一位非领导岗位普通员工的工资42000元,每月缴存公积金总数12000元以上。而杭锦旗所在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此计算,该供电公司个人和单位最高缴存额度分别不能高于2006元,即总数不能超过4012元。
实际上,当地出现类似问题的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记者粗略检索发现,当地以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涉及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垄断行业,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
缴存不公在收入制度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省份执行了国家规定,但也有部分省份根据“需要进行了调整”,最高的缴存比例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贴和工资之和。
“公积金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缴存不公,根子在收入制度。”内蒙古赤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林蔚说,公积金不能再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二次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防止公积金异化为过度福利的工具。
公积金存废之争警示改革须加速
公积金遭遇“存废之争”不是今日才出现的,早在几年前就有专家公开建议废除公积金,原因就在于,公积金已经到了“百病缠身”的程度。虽然公积金帮助一些人圆了住房梦,减轻了经济负担,但客观地说,公积金已经严重“变味”了,不像公积金,而像“私积金”:一是大量职工靠公积金很难买得起房,公积金专为高收入者服务;二是公积金变成了很多地方政府的“蛋糕”;三是公积金似乎变成了很多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私房钱”,据报道浪费很惊人。
众所周知,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发放购房贷款,如果这个功能严重弱化,似乎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再加上公积金被指“劫贫济富”,存在贪污挪用、资金“沉睡”、缴存不公等问题,所以,出现“废除公积金”的声音很正常。但坦率地说,彻底废除公积金的可能性很小,为今之计是及时、彻底改革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百病缠身”的主要原因是,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有关方面没有及时修订《条例》。而多次出现“存废之争”,就是在警示公积金改革刻不容缓,如果继续拖延下去,问题只会更多,很多人对公积金制度的信心有可能会降到冰点。
据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又被列入有关部门2014年重点开展的工作之一。但能否完成,还有待观察。尤其是,这些年来公积金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能否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彻底完善,还是一个未知数。期待有关部门下决心推动制度改革,也希望有关方面、舆论鞭策这项改革提速。
月薪超4万,“贫困县富国企职工”暴露出真问题
既然“鸡窝”照样可以飞出“金凤凰”,“穷庙”也常常会出“富方丈”,贫困县是不是就只能穷得叮当响,是不是就不能有效益好,收入高,福利优的企业,当然不必因为一顶“穷帽子”便一概而论。
事实上,所谓“贫困县”的穷,其实只存在于统计平均意义上,但却从来不排除个别特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贫困县出现高工资高福利,其实大可不必觉得大惊小怪。能从贫困县发现并创造致富的机会,倒是更显能力和水平。既然如此,对于贫困县出了月薪超4万,月住房公积金超1.2万的高收入,倒是让人对贫困县的脱贫致富不乏期待。
应该说,贫困县出了“高富帅”,固然令人欣慰,月工资4万元,公积金超1.2万,恐怕连发达地区的工薪阶层都只有仰视艳羡的分。不过,假如认为贫困县因此便有了“逆袭”的机会,显然也是误读。真实的情形是,月工资4万元,公积金超1.2万,其实并非创造财富之后获得的丰厚回报,而不过是垄断国有企业的优渥福利。如此贫困县的“高富帅”,显然不具备推广和发扬光大的意义。
当然,或许会有人说,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与高福利,其实是人家一向的真面目,贫困县的职工,照样享有高工资与高公积金,未尝不是“一碗水端平”的体现。没有因为职工在贫困县便压低工资福利,甚至还颇显公平与企业责任意识。在这方面,国外企业对于在贫困地区工作的职工更有额外的补贴。在这方面,垄断企业在贫困县开除的高工资与高福利,看来也算是与国际接轨。
不过,垄断企业之所以在贫困县也如此出手阔绰,与其说是毫无地域歧视,毋宁说是丰厚的垄断得利,外加松散的财务监管,让高工资高福利的“自肥”成为无差别的惯例。哪怕是在人力资本并不昂贵的贫困地区,垄断利益的“分肥”也可以无视人力资源的市场价格,而是将可观的利益通过工资福利的方式流入内部人的腰包。至于超比例,超基金的公积金,同样也是垄断企业分肥过程中的惯用手法,既要“肥水流入自家田”,更通过各种违规手段以避税,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而这恰恰也是人家的一贯风格。
从这个意义上说,贫困县当然不是不可以有“富单位”,但垄断企业成为贫困县的“高富帅”,显然另当别论。在这一过程中,究竟有多少财务违规,又有多少本属国民的收益,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肥了垄断企业的内部人,垄断企业的财务监管与约束又有多少漏洞,恐怕才更亟待追问。
“天价公积金”现世 供电公司职工月缴达一万
坦率地说,对于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还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由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电价一涨再涨,原来是因为电价中的“腐败成本”太高了!垄断者攫取的每一分钱都来自普通百姓的腰包,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如此贪得无厌的垄断者。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这说明,“天价公积金”是普遍现象。
我以为“天价公积金”不只是违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刑法上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天价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唯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遏制这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
从天价住房公积金看国企“治理缺陷”
国有企业领导获得天价般的“公积金福利”,这本不是新鲜事,如去年媒体曝光过吉林烟草公司5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万元。这次新华社披露内蒙古杭锦旗供电公司领导超比例缴纳公积金,而杭锦旗是省级贫困县,出现这种事自然形成了更鲜明的对比,更让人愤慨不已。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自己缴一份,单位按等量数额给职工缴一份,这笔钱统一缴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营,但最终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一般单位倾向于让职工少缴或不缴公积金,这样就相当于给职工少发工资,而像杭锦旗供电公司、吉林烟草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却倾向于让职工特别是高管多缴公积金,这样相当于给高管多发工资。针对媒体披露的国企天价公积金事件,舆论一是要求追究国企有关人员“多缴”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收”之责;二是要求将国企为高管多缴公积金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在目前条件下却很难付诸实施,特别是要追究国企有关人员的刑责,更是比登天还难。现实中,天价公积金如果不被曝光就没事(曝光的只可能是少数),如果不小心被曝光了,把多缴的部分退回来就OK了,至于风头过后,国企是否又恢复了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只有天知道。
天价公积金在普通人看来触目惊心,在某些国企高管那里,却不过是多多益善发放工资的一个渠道,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渠道。国企高管明面上的工资,本身就比普通职工高出不少,他们为何能拿高薪、能拿多高的薪酬,都不是普通职工能够参与决策的,也不是公众能够轻易知晓的,而主要是由主管部门“给政策”,国企自己“出资金”,最终相当于国企高管“集体研究”给自己发工资,他们能谦虚到哪里去呢?
在职务消费这一块,国企高管同样可以做大文章。一些国企高管在职务消费上大手大脚,百无禁忌,有的已涉及严重的经济问题和腐败问题。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在国电公司某次内部会议期间,住每天6万元的特大套房,午休另有每天8000元的总统套房,从家具到马桶都专门订做。如此穷奢极欲的超高消费,严重背离了职务消费的本意,在此过程中,国企高管完全有动力也有办法化公为私、化职务消费支出为个人收入。与这些多发工资的渠道相比,国企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已经算是很“客气”的做法,走的也是很“规范”的渠道了。
国企领导天价公积金的背后,是沉疴日久、积重难返的“国企治理缺陷”。即便能够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的规定,有效堵住国企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的渠道,国企高管们仍然能够通过其他渠道,以“合法”手段为自己多发工资。解决国企天价公积金的问题,可能比遏制国企高管多发工资、职务消费失控等问题要容易一些;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一部分,依法管好国企高管的“公积金福利”,将为深化国企改革、克服“国企治理缺陷”提供积极的经验和镜鉴。
别让“天价公积金”加剧社会不公
该县供电公司15530元的天价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仅仅是一项公积金,就是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近4倍,还意味着是当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的15倍,更意味着是当地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缴纳数额的上千倍。
对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并非没有法律与规矩可循。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由此可见,国家对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既有下限规定,也有上限规定,其目的正是在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同时,避免一些单位超标准、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此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拉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矛盾。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对于这样的国家规定,有些单位要么视如无物,根本不按照规定来,而是想缴多少就缴多少,想怎么缴就怎么缴。而还有些单位,则是通过上调缴存工资基数等方式,多缴多拿。
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一些单位超标违规缴纳公积金的行为,都等同于变相发放巨额福利。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执行超额超标准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大多属于垄断行业的国企单位,他们缴纳的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如果任由这样的现象存在下去,发展下去,实际上就变成了私分国有财产和权力自肥的一种隐秘渠道。到了这种时候,所谓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成了攫取国家财富,攫取纳税人钱财的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其本意是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同时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但是到了现实中,却被很多单位视为是一种巨大的制度弹簧,自己想伸就伸,想缩就缩,结果法律与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与制度漏洞,无疑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弥补,但最重要的,则是要加大对那些违规超标缴纳公积金单位和领导的问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启示与思考】
天价公积金的存在,犹如一枚多棱镜,映照了粗粝而沉重的社会现象。据报道,某地不同行业的公积金差距竟达141倍--有的大型企业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而有的企业每月仅为120元。失衡的局面导致: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成了敛财手段。这显然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济贫不济富”的初衷,使公积金成了“私积金”。
谁造成了天价公积金?一些拿制度不当回事的相关负责人。如何遏制天价公积金?除了重塑制度尊严,还需要依法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而就目前而言,公积金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再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二次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防止公积金异化为过度福利的工具。
值得提及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专家前不久透露,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公积金改革,势必触动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公积金改革步伐必须前行,改革方向必须呼应民意。唯有压缩相关人员的渔利空间,使改革后的公积金制度带上高压电,谁违规就受到处理,并且应该改变多轨制,使穷人得到应有的救济,公积金乱象才会少一些,公积金也才能名符其实。
要想遏制“天价公积金”,对于相关制度的补漏是确有必要的。比如,执行缴存比例和额度的“双限”,杜绝超额缴纳行为等。不过,这只是治标,规范垄断行业收入才是治本之策。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垄断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对受权垄断的企业严格监管,不能任由定价,其原则是与社会平均的赢利水平看齐。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在呼吁,参照工作强度、技术要求,根据社会平均收入制定央企薪酬标准,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对于垄断行业滥发福利的行为,也不能仅限于追缴清退,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严惩。只有把福利关进笼子里,通上高压电,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垄断行业假借公积金等名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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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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