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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首推反腐“责任清单”
2014年07月25日 09:47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党委10项“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5项“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分为总体要求、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规定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明确纪委包括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5项责任。要求纪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监督责任不到位,纪委将被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725/7762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