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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沪昆高速特大车祸谁之过?
2014年07月30日 10:17
【网络舆情】
【事件介绍】
直击沪昆高速特大车祸:像炸弹爆炸一样
19日凌晨3时许,沪昆高速湖南境内邵怀段1309KM处由东往西方向,一辆装载可疑可燃液体的小货车与一辆福建开往贵州的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爆炸燃烧。
经初步勘查,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5台车辆烧毁,已确认38人死亡。5名伤者已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具体死亡人数仍在进一步核查中。
当日上午,记者赶到现场时看到,公安、交警、武警、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正进行勘查,指挥交通。工作人员用彩布条将事故现场与对面车道隔离开,高速交警已将东往西行驶的车辆疏散到对面车道,公安与民政部门的技术人员在大客车上收集遗骸,携带司法鉴定箱的工作人员在测量车辆数据。
现场明火已经扑灭。事故中的5台车辆被烧得只剩下框架,车上的货物散落一地,占用了东西向车道。在南侧车道两台追尾货车中,靠前的一台运送有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后一台是运送皮鞋的,现场气味浓烈刺鼻。疑似装有酒精小货车货厢内已经空无一物。
现场的一位警察告诉记者,他是早上8点左右到的,负责处置客车。由于火势凶猛,客车走道烧穿,他们不得不去客车行李厢处理遗骸。由于车厢里气味过于刺激,现场处置的警察不得不每半小时换人上车。
隆回县三阁司镇上石村石世平家正在事发路段旁边。据他回忆,大概是两三点钟发现高速公路上起火了:“就像炸弹爆炸一样,火光冲天,村民完全不能靠近救援。”
“有四个伤者从火海中逃出,其中一人为了躲避大火,还跑到了高速公路下的涵洞处。”石世平说:“几名伤者的伤情都很严重,有些头发和衣服都烧光,呻吟呼喊救命。”
记者注意到,现场一名民警正忙碌地对现场遇难者遗骸编号收集,留待日后进行DNA鉴定辨别身份。警察往大巴车上送的编号已到第29号。
惨烈车祸本可避免为何一再重演
又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在凌晨发生。7月19日3时许,沪昆高速湖南怀化段,一辆装载乙醇的小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爆炸燃烧。截至19日22时事故已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
冰冷的数字,难以还原现场的惨烈。据目击者回忆,事故发生时“就像炸弹爆炸一样,火光冲天”。事故中的5台车辆均已被烧得只剩下框架,车上货物散落一地。几名伤者的伤情都很严重,有些头发和衣服都被烧光。对于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的人,警方只能对遗骸进行编号收集,以便通过DNA鉴定辨别身份。
被车祸无端掠去生命的人们,就像人生还在路上,却突然画上了休止符,这是多么不公平的事情。然而,在这世界上,在不同的地方,却不时地发生着这样的悲剧。每天那么多车辆在路上,往返交集,稍有不慎都可能酿成惨祸。这除了让人感叹生命的脆弱,还让人感到一种深深的无力。
也因如此,有人把这场车祸看做“墨菲定律”的又一次应验。这个定律是指,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错,那就一定会出错。问题是,假定车祸是不可避免的,难道出错也同样不可避免吗?哪怕有些事情再小心都可能出错,但这并不等于说,那些人为犯的错,就不必进行反思与纠正。
悲剧已经发生,这里不能说事故原本可以避免,但必须说,事故车辆存在的一些问题,本应该避免。
其一,这起事故的肇事车辆为运输乙醇的厢式小货车。这辆货车为逃避检查进行了非法改装,伪装成小客车。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事例,可谓屡见不鲜。其二,事故中的客车为“红眼客车”。按规定,凌晨2时至5时,客车司机不得疲劳驾驶,必须临时停车落地休息。然而,“夜休令”已推行三年,仍未得到坚决执行,导致“红眼客车”夺命事故时有发生。
为什么“夜休令”不能形成有效约束,为何货车总是和超载、改装等关键词关联在一起,为何危险化学品运输屡屡成为“流动炸药库”,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追问,深刻反思。
早在2012年“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就已发现“夜休令”在落地中面临各种尴尬,例如运输公司并不积极落实,监督缺乏细则,服务区难以容纳休息车辆,等等。如今时间又过去了近两年,如果政策与现实依然是“各走各路”,面对刚发生的这起惨祸,仅有悲伤并不能够抚平所有伤口。
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车祸的“墨菲定律”也许难以避免,但造成车祸的人为因素,必须得到治理与纠正。对于奔忙在路上的人们,只有用完善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与严密的监督,才能指引他们平安返家。
追问“7.19”沪昆高速特大爆燃悲剧
对国人来说,那无疑是一个惨不忍睹的星期六。升腾的火海,残缺的肢体,揪心的呻吟,不断递增的死伤人数,是那么的让人撕心裂肺、欲哭无泪。悲剧发生后,湖南、福建两地迅即开展施救和善后工作,尽全力商有关方面比对DNA,让逝者安息,中央有关部门也迅即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指导处置工作,更多的人则在关注相关细节,追问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
其一,凌晨禁驶时段为何大客司机还在驾车运行?据报道,“7·1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许,这一时段恰在国务院规定的“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时间内。来自央视新闻的最新报道也证实,事发前一天,莆田市曾通报4家运输公司凌晨违规运营,而本次涉事大客车所属公司正在“黑名单”上。如果大客司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这起“车毁人亡”的悲剧或可避免。
其二,装载可疑可燃液体的小货车是否违规上路?报道称,本次特大交通事故缘于一辆装载疑似酒精易燃品的湘A3Z746号厢式货车与大客追尾后爆炸燃烧。从现场惨烈的程度看,此“危险品”的威力非同一般。国家对危化品的运输管理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不知这台小货车是否属于危险品运输车?是否使用了罐式槽车的运输方式?驾驶员和乘客是否具有危险品运输和押运从业资格?
其三,我们的监管规定为何老是成了“牛栏关猫”?“7·19”特大交通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小货车非法改装运输乙醇(俗称酒精),大客车没有接驳运输、停车休息没有落实,是引发事故的两大原因。试想一下,如果相关部门守土有责,监管严实无缝,那么多的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岂会形同虚设?大客岂会凌晨3点还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无阻?非法改装运输6.52吨乙醇的小货车岂会上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岂会频频“惹祸”、成为“流动炸药库”?
生命没有“如果”。悲剧之后,人们更应从中吸取血的教训。令人叹息的是,每一起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处理不可谓不重,反思不可谓不彻底,出台措施不可谓不全面,但严规却依然刹不住“红眼客车”,交通事故悲剧势头有增无减。“7·19”特大交通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行驶和监管警钟。我们期待信息公开、真相大白,期待“追问”不成为“白问”,也期待大客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更期待未雨绸缪、监管到位,从源头上杜绝“人祸”的发生。
沪昆高速危险品爆燃致43人遇难引发的省思
这起伤亡惨重的事故,堪称近年来道路危险品运输酿成的最大悲剧。虽然我们习惯于在事故后“一边打一棒子”,一边指出“红眼客车”问题,一边指出道路危险品运输之祸。但客观地说,在这起事故中大客车所负责任相对较小,运输易燃品的小货车,一是非法改装非法营运,二也是肇事车辆,追尾大客车后,易燃品泄漏瞬间爆燃。换句话说,就算它不是追尾大客车,而是追尾其他车辆,结果一样是惨剧,无非伤亡人数的区别罢了。
正如联合工作组有关负责人所表示,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以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等问题。一味将责问视线转向大客车,似乎有点偏题了;真正根本的问题是,对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政府监管,为何至今仍停留在小货车非法改装都可畅行无阻的水平?
这些年道路危险品运输酿下的惨剧,可谓一桩接一桩。虽然早就有专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而且2013年才刚刚修改完善过,但是,又有多少危险品运输真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呢?按规定,危险品运输企业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并经专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获得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必须是配有专门设备的专用车辆,还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可是,在非法改装的小货车面前,所有规定都形同具文。
这起事故中,运输危化品的小货车,为非法改装、伪装小客车,为了逃避检查,车厢侧面还装了个门进行伪装,车主也没有运输危化品资格,是彻头彻尾的非法营运。这样的小货车装满酒精上路,简直就是可怕的不定时炸弹。这样的行为,怎么着也应该算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吧?可是按照上述条例,如果并非酿成惨剧,就算被查,车主面临的处罚很可能也就是不过几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之低,让违法运输屡禁不止。
同样需要严惩的,还有托运人违法托运之恶。明明是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的小货车,为了节省成本,却毫无底线地将危化品交其承运,这已经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很多时候,托运人是危险品运输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唯有强化托运人的连带责任,用严厉的罚则让托运人不敢乱来,危险品运输才能确保交给正规企业正规运输。
当然,不得不提的还有政府监管。非法营运,只要不在特殊时节,或者不酿成事故,几乎就没有被处罚的风险。这是一个极大的问题。除了纸上的规定之外,现实生活中一套严密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显然远未建立。而假如没有一个强大而严密的监督力量存在,危险品运输处在失控与混乱的状态下,出现事故其实只是一个概率问题。
“沪昆高速爆燃”:公共安全风险应有多重化解
只要是人为造成,就能以更细致、更全面的方法“人为消除”
伏暑时节,高温暴雨,“人困马乏”,也进入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的“多事之夏”。
频繁的交通安全事故,警示着公共安全问题丝毫不容懈怠。
有人说,我们现在是处于“风险胶囊”之中,人员流动更快、聚集更多,技术发展也让隐患水涨船高——放在20年前,手扶电梯尚不多见,遑论逆行伤人了。媒体、网络屡屡把安全问题以惨烈的方式呈现公众眼前,不厌其烦地猜想“飞机去哪儿了”,让人登机时总有点不安。在高速路、公交车已成很多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情势下,当风险似乎“无处不在”,难免就让人心生疑惑、恐惧甚至是无力之感,似乎安全这一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今天有点“供不应求”。
公众焦虑和期望并存的矛盾心情,可以理解,更应尊重。这也意味着,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共安全问题,我们绝不应束手无策。近期的这些安全事故——公交车因纵火燃烧,小货车非法改装运输乙醇,说到底,都是“人祸”。只要是人为造成,就能以更细致、更全面的方法“人为消除”,这是基本法则。
公共安全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政府无疑是第一提供者、第一责任人。事实上,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理念,也正不断付诸行动。针对接连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件,公安部近日紧急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在每列地铁、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马航客机坠毁事件发生后,许多国家也要求国内很多航空公司调整航班航线,避免飞往或飞越乌克兰空域。
但也要看到,尽管全国性的交通道路整治行动雷厉风行,“红眼客车”的违规疲劳驾驶还是屡禁不止,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流动炸药库”仍能伪装上路——这正是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言,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打击和监管力度,为公共安全保驾护航依然任重道远。
正如“海恩法则”所揭示的: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如果事先多一点对国内外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周密安排、提前布控,或许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正因此,把每一次灾难带来的沉重伤害,尽快转化为深刻教训,通过仔细查清事故真相,认真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构架起更加牢固的公共安全体系,理应成为控制公共安全风险,强化全社会对安全心理预期的积极态度和正确选择。
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是安全事故的受害者,那么每个人也都应该成为安全的守护者。当我们在感叹受害者面对事故惊慌失措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当我们看到有可能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时,可曾想过,自己也是一个安全员,应该勇敢地向可能威胁生命的行为说不?“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公共安全,群防群治,同样每个人都可以行动起来。
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个人,时刻敲响公共安全的警钟,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努力将身边的公共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把公共安全隐患化于无形,才能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启示与思考】
先说客车的违法问题。为了遏制“红眼客车”, 国务院2012年7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要求“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可实际情况呢?国家的规定在一些运输企业的眼里成了一纸空文,比如这次特大车祸,不但恰恰发生在国家倡议停止运输的凌晨2时至5时之间,这辆大客车是名副其实的“红眼客车”,而且该车在长达19个小时的时间内只休息了三次,累计64分钟。而按要求,这趟车即便全在白天行驶,按4小时休息一次的要求,也应休息4到5次。正是这辆客车违规上路,才为后面的车毁人亡埋下了祸端。
再说货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追尾客车,不至于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查明,该辆货车涉嫌非法改装后上路行驶,结果导致追尾大客车以后车上的酒精全部漏到地上,瞬间起火爆燃,最终吞噬了大客车上的40余名乘客。如果没有这样的非法改装和违规上路,车祸就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车祸,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正是在客车与货车涉嫌多重违法的共同作用下,才导致了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运输企业之所以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一方面是因为不管针对“红眼客车”违规运营和司机疲劳驾驶等问题,还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有关部门都是“监而不全”“监而不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处罚条例力度太弱,导致违法成本低,震慑效果不强,“违规上路”的惩罚并没有和长期营运资质绑定,导致部分运输企业存侥幸心理,为事故埋下隐患。
生命没有“如果”。悲剧之后,人们更应从中吸取血的教训。令人叹息的是,每一起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处理不可谓不重,反思不可谓不彻底,出台措施不可谓不全面,但严规却依然刹不住“红眼客车”,交通事故悲剧势头有增无减。“7·19”特大交通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行驶和监管警钟。我们期待信息公开、真相大白,期待“追问”不成为“白问”,也期待大客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更期待未雨绸缪、监管到位,从源头上杜绝“人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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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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