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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摩的司机自尽,都是“钓鱼执法”惹的祸?
2014年08月06日 15:01
【网络热点】
【事件介绍】
湖南“摩的”司机疑遭“钓鱼执法”自杀
十多名群众作证称,便装执法人员坐上死者摩托车要求搭载;当地政府否认“钓鱼执法”
湖南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出来两次,最后一次进去后就再没出来。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吊在电扇挂钩上。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
蓝山县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7月12日上午,陈作雄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他的车被扣押。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在身上,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
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
多人目睹“钓鱼执法”
陈作雄的“申冤书”中写道,当天他送老伴和孙女去汽车站后,在回家路上,他骑着借来的摩托车在东门口桥头停下,车被县运管所人员强行抢走。他无力赔还摩托车,不想在世为人,“我死后请我的亲人和有关部门为我申冤。”
陈作雄被扣摩托车的地点为县城闹市区,附近聚集着很多卖菜商贩,多人目睹当时的情况。据目击者说,陈作雄当时骑着摩托车在东门口桥头停留,一名男子过去问他可否载他去福镇,陈起初没有同意,在该名男子央求下陈作雄才同意,并发动摩托车。
随后,该男子将其车钥匙拔下,并用手机打电话,随即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三名便装男子,双方发生争执。其后,又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四五名身着制服的执法者。
陈作雄的妹夫方国清当时正在旁边卖肉,他说,黑色轿车之前就停在事发地点20多米远的地方。
多名目击者称,执法人员到场后,陈作雄不停辩解自己没有载客,并下跪磕头。而一位执法人员说:“只要你开摩托车,我就要整死你,还要关起你。”随后他们将摩托车开走。
陈作雄死后,有16名目击者在一份事发情况说明上签了字。当时在现场的商贩们也说,事发地十字路口正好有摄像头,是不是“钓鱼执法”,调出视频一看便知。
去运管所交涉后上吊
摩托车被扣押后,一位熟人陈作利将陈作雄载回家。路上,陈作雄将事发经过与陈作利叙述了一番。
据其邻居称,陈作雄到家睡了一会,然后出去就没再回来。
其在东莞的女婿黄栋彬说,当日下午4时左右,他还给陈作雄打了电话,但电话中岳父没有向他提及此事。
陈作雄当天下午还给其他几个人打过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打给了妹夫方国清。
方国清说,下午4时许,陈作雄说他在运管所交涉,但没人理他。他还说“你们要是找不到我,就去运管所找我”。
方国清以为姐夫想到运管所要回摩托车。为此,他还安慰姐夫,说他们周六日不上班,让他周一再找。
据其女儿陈慧芳说,他们在交通局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当天下午3点多钟,父亲第一次进入交通局大门,没多久就走出来;而后又进去,停留了半小时出来;最后一次,下午4点25分,陈作雄又进去了,未携带任何东西,而后就没再出来。
方国清第二天联系不上陈作雄,当晚,他在陈的卧室中发现了其留下的“申冤书”。
7月14日一早,蓝山县运管所工作人员在三楼一间正装修的办公室发现陈作雄上吊死亡。在旁边的办公室墙壁上,还留下了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
45天内被收4辆摩托车
事发前一天,陈作雄的一辆摩托车刚被执法人员没收。
7月22日,其女婿黄栋彬对记者出示了3份由交警出具的强制执行凭证,日期分别为今年5月29日、6月20日、7月11日。
3次处罚均为扣押摩托车,理由均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并备注“非法营运”。加上这次,一个半月内,陈作雄有4辆摩托车被扣押。
家属们说,前3次摩托车被扣后,他也讲过自己确系在拉客时被逮到。前3辆摩托车是陈作雄购买的旧摩托车,平均价值在1000多元左右。
黄栋彬说,2011年陈作雄开“摩的”曾被扣押过一次,那次他交了1600多元罚款将车要了回来。而最近这三次扣车,陈都没去要。
黄栋彬说,前三次父亲被扣摩托车,并没有很生气,也并不在意。而这次确实是没有载客,被人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做了笼子”。
亲属们介绍,陈作雄今年60岁,他与老伴李佑芝依靠2.5亩地,和他每月200多元的低保为生。两三年前,因孙女在县城上学,住在塔峰镇西埠头村的陈作雄买了摩托车接送。村里人说,陈作雄并非职业摩的司机,闲暇时才在街上拉客。
官方:不知道当天谁执法
对于陈作雄之死,蓝山县成立了由县纪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22日,蓝山县成立的调查组公布调查结论,称没有“钓鱼执法”的情况。
调查报告称,7月12日10时15分,一组执法人员在城东南路东门口桥头路段,见陈作雄坐着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停在路边,便上前盘问。随后另一组执法人员也巡逻到达。因其无法出示驾驶证及摩托车行驶证,执法人员将摩托车依法扣留。
调查组认为,对陈作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具有合法性。
调查报告也证实,陈作雄当时情绪激动,并自己从摩托车上下来滚躺在地。执法民警趁势将车开走。
22日,蓝山县运管所所长赵晓敏说,前三次收缴陈作雄的摩托车都不是他们所为,他也不知情。7月12日当天,运管所没有安排执法行动,也未安排人出去执法,因此他并不知道当时的执法人员是谁。
而蓝山县交警大队政委李英杰则表示,当天执法的是交警、运管两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具体是谁最开始与陈作雄接触,他也不知情。
其他摩的也曾被“钓鱼”
调查报告显示,打击“黑摩的”主要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并由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记者还了解到,此前3年,当地对打击非法营运的摩的从未放松过。在5月21日,该县出租车还曾罢工要求政府给出打击“黑摩的”的期限。
当地有其他“摩的”司机称,自己也曾被“钓鱼执法”。
46岁的程阳生说,今年5月30日和6月19日,他分别被执法人员收缴了两辆摩托车,他交了1000、2000元罚款后把车要了回来。
程说,执法人员想尽了办法,有时开着私家车跟踪,有时遮挡车牌在路口等。还有的执法人员扮演成乘客,做“笼子”。
他说,5月30日那次,也是一个人过来问他是否搭客,而到了地方,执法人员就在那里等着,上来就拔了他的钥匙。
湖南摩的司机遭钓鱼执法自杀 谁该反思
众所周知,“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隐藏身份故意引诱不法商贩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将其抓获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不仅有悖于政德,而且还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陈老汉已经自杀了,虽然是自杀,但也与当地交通局运管部门不无间接或直接的关系。那么,面对陈老汉的离世,当地的交通局运管部门该反思。
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秉公执法,运用合法手段来打击违法违规,而运用所谓的“钓鱼执法”,不仅践踏了文明执法底线,加剧社会信任危机,还会严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这种拿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之举,使得执法效果失去了正当性,久而久之,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伤害老百姓的心。作为交通局的运管部门,治理违法载客现象,可以加大巡查力度,可以利用监控等电子设备,抑或是发挥群众监督的有效作用,即使不能全方位地制止违法载客行为,也可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毋庸讳言,“钓鱼执法”致老汉自杀事件,该反思的还不仅仅是当地的交通运管部门,针对“钓鱼执法”的监督、惩处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这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采取有效举措了。另外,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就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只有全面地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工作水平和执法效果,才会从根本上杜绝“钓鱼执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执法经济”不除 “钓鱼执法”难愈
围绕“钓鱼执法”,各路专家学者和公众分别从法理、情理、道德、人性等各种角度进行过解读,基本共识是:“钓鱼执法”从程序到实质都涉嫌违法,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还对社会道德与人性底线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与破坏。换句话说,它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执法”,缺乏法律与道德上的正义性,理应被取缔,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下,“钓鱼执法”在全国各地基本被摒弃,现在却在湖南蓝山县借尸还魂,原因何在?答案恐怕可用四个字概括,那就是“执法经济”。正是一些执法部门把执法当成创收,将执法变成了“执罚”。为了拿罚款回扣,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所以在执法时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如此一来,难免会制造出“冤假错案”,平白让无辜者变成了牺牲品。
“执法经济”不除,“钓鱼执法”难愈。唯有从根本上铲除“执法经济”存在的土壤,破除不合理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才能根治“钓鱼执法”。
若钓鱼执法,政德成本远高于创收
陈作雄自杀事件真相如何,尚待权威部门客观中立的调查。但“钓鱼执法”一直在法理和伦理上均饱受批评,却由于《行政程序法》迟迟未能出台,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又过于宽泛,而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确有蔓延之势,引发的悲剧远不只一起。“钓鱼执法”还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甚至“养鱼执法”。尽管“钓鱼执法”被美国用于所谓反间谍行动,但通过不道德的手段,以陷人入罪的方式“执法”缺乏基本的正当性。而在国内普通的行政执法或者刑事侦查活动中,更是不能被容许。
但为什么“钓鱼执法”屡禁不止呢?原因很多,有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素质问题,比如特权思想和态度粗暴;有法律不健全的问题,现行法中缺乏对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的排除性规定;也有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的问题。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我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广泛存在、现在依然余波未绝的“创收”机制。
按照现代政府理论,政府以从纳税人处汲取的财政经费而存在,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产品。政府通过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既避免滥征税费,又杜绝权力寻租,同时还保障政府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前提是财政经费充裕。而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身也会增加政府运行成本,使得政府比较昂贵。
然而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政府无法保障财政经费的充裕。结果导致大批公务员下海的同时,我们也曾一度默许、承认甚至鼓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千方百计“创收”。近年来,由于财政收入增长,政府“创收”行为已不被允许,甚至成为非法,但历史遗留影响至今。如一些地方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屡禁不止,难以彻底取缔。更严重的危害在于,“创收”成为一种观念,它大大助长甚至膨胀了政府部门本就天然存在的自利行为,轻则导致部门利益严重,重则导致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或者以执法权渔利。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缴纳国库之后,情况本应有所改善,但实践中有些地方财政仍通过罚款返还方式,将罚款的约40%-50%返给行政执法机构。工商、税务、计生、城管、运政、路政、交管等各执法部门,在全国不同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然而,“创收”机制好比潘多拉的盒子,其本意虽是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但一旦魔盒打开,部分执法机构的逐利冲动难以约束,罚款显然不会止步于弥补财政经费不足。
可以说,“钓鱼执法”本身既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又破坏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一行为使我们所支付的政德与公德成本之高,远远超过这一小撮执法人员牟利所得。在今天财政经费已比较宽裕的情况下,是时候从根本上废除“创收体制”了。这也是维护党与政府执政伦理、声誉及公信力的重要前提。
【启示与思考】
正当舆论在质疑当地执法是否失当时,当地用一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具有合法性”的调查报告,响亮地作出了回应。
陈作雄喊冤,目击者也说是钓鱼执法,只有执法者自己称不是。是不是钓鱼执法,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确认,16名目击者的签字作证其实已经能说明问题了,但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也只能表示怀疑。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陈作雄是自尽,但是事出有因,因而必须还圆事实真相,给死者家人和大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只有这样,才能释疑解惑,平息舆论和影响。毕竟这一事件有前因后果,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四次被查,被扣4辆摩托车。前三次理由均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并备注“非法营运”。对此,其家属也不否认,这最后一次是否遭受钓鱼执法是关键。而且当地有其他“摩的”司机称,自己也曾被“钓鱼执法”。因而官方回应没有钓鱼执法遭到质疑就在情理之中。
现在看来问题的关键是死者家人和目击证人说是钓鱼执法,而联合调查组的结论说是没有钓鱼执法,双方各执一词,谁来解决这一矛盾,只能靠上级相关部门介入查处了。再说这一事件影响较坏,弄不好还会引发激化矛盾甚至形成群体事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公开公正予以化解才好。
再就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钓鱼执法事件频繁发生,钓鱼执法已成为执法机关抓捕“黑的”的一种主要手段,在钓鱼执法的情况下,我国相关地区惩处的“黑的”数逐步增加,执法机关获得的罚金总额也相应提高了许多。但很多人对钓鱼执法存在极大的争议,因而引发的矛盾也屡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应该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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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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