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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官是否借断案“夺妻占财”待法判

2014年08月07日 10:02

 

【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法官被疑借断案夺妻占财 称对自己判决有信心

判决中,房子、土地等财产被法官判给女方,男方获得的却是债务和女儿的抚养权。判决后,法官又调至法院执行局工作,参与对男方未支付20万元的强制执行。判决4年后,曾经主审该案的当值法官与男方的前妻、曾经的案件当事人结婚。

这一离奇的离婚案上诉4次,审判5次,第6次重审又择日宣判,持续时间长达8年。

近日,湖南永州一法官被当事男方指认为“借断案夺妻占财”,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女方对此回应“纯属诽谤”。7月22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微回应称,涉事法官周新华进行停职调查。

随后,面对华西都市报记者,51岁的法官周新华首度完整回应各方关于对自己的种种猜测和质疑。

1、“夺妻”

“不认为违反了道德或者什么规则”

离婚案的女方叫冯迪,1970年出生。她说,自己和前夫成森林离婚是因为忍受不了家庭暴力和折磨。而成森林则认为,“冯迪跟自己离婚是为了跟法官周新华在一起”。

华西都市报:你现在被停职了。

周新华:早上八点我到单位上班时,领导告诉我,最近先不要上班了。我想,应该是网上闹的厉害,单位压力很大。但我对自己曾经的判决有信心,觉得能经受住考验。

华西都市报:你的信心来自哪里?

周新华:判决书能够说明我是否有偏袒。事实上,早在2013年,成森林就在网上反映过此事。当时,法院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就找过我问话,我把情况已经讲过了,领导后来并没有给我反馈意见。

华西都市报:你和你曾经的当事人结婚了?

周新华:法律没有规定我们不可以结婚。我们在2012年4月结婚,距2008年5月我担任法官做出的判决相隔4年,距2011年对成森林采取强制措施相隔1年。

华西都市报:你不觉得该回避吗?

周新华:我没有违法,也不认为违反了道德或者什么规则,老师能和曾经的学生结婚,我也能和曾经的当事人结婚。

华西都市报:说下你和她的感情。

周新华:2008年4月,我当时是法官。冷水滩区法院把冯笛的离婚诉讼案分配到我手上,我和她才有了接触,之前并不认识。5月28日我做出了判决。在接触中,她和我成了朋友,保持着联系,但我们并不是很亲密的那种。

华西都市报:什么时候开始谈婚论嫁?

周新华:2010年至2011年,我和前妻感情不和谐,离婚了。后来,我琢磨着再谈个朋友,就在朋友间物色。2012年二三月间,我给冯迪打了电话,问她结婚没,她说还没。我们就谈起朋友,2012年4月,我和她领证了,不想张扬,连酒席都没摆。

华西都市报:网上说你“夺妻”。

周新华:冯笛和成森林离婚4年后,我才和冯迪结婚,能称上夺吗。我已经让冯迪把2008年我做出的判决和此后永州中院做出的判决书发到网上,相信网友自有公断。

 

2、“占财”

“判处时适当照顾了女方”

华西都市报:判决书显示你把一块地判给了女方。

周新华:成森林和冯迪的离婚案涉及到两块地。其中一块共同购买的土地是984.3平方米。在2006年冯迪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又因交不起一万多元的诉讼费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成森林把这块地按22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他人。一审中,我从冷水滩区国土局调取了土地转让合同,而成森林没有拿出其他证据,我就认定成森林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块地的土地证上显示有460.6平方米,后被查实只有227.7平方米,该地曾把拿来抵押贷款20万元。关于这块地的判处,一是考虑到成森林已经转让了上述一块地,二是看到在庭审竞标中冯迪做价比成森林多2万元,就是就把这块地判给了冯迪。由抵押所产生的本息27万多,由冯迪偿还。

华西都市报:围绕地产生了持续纠纷?

周新华:关于984.3平方米的地,到了二审,成森林才提出卖地钱用于支付信用社借款和代冯迪弟弟还债,但他没有证据,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关于227.7平方米土地,成森林也是在二审中提出系与陈国标共同购买,但他还是没有证据,二审亦以“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和反驳被上诉人证据”为由“维持原判”。

到了2013年,突然冒出个陈国标,主张对227.7平方米的土地拥有权利还申请法院冻结了这块土地。在冯迪支付26万后,陈国标才放弃主张。冯迪认为,法院已经把这块地判给了她,不应由她单独支付26万,应该和前夫成森林共同分担这26万。就把成森林又一次告上法庭,成森林老家所在地祁阳县的法院判处冯迪独自承担,永州法院二审时判处俩人各自承担13万。

正是这13万的纷争,让成森林不服,到处反映。

华西都市报:判决书还显示,你把债务都判给了男方。

周新华:你拿两份判决书看,整体上,成森林的财产仍占多数。我当时掌握的情况是,冯迪连2006年的诉讼费都付不起,才被自动撤诉,判处时适当照顾了女方。

此外,我认为,在这场离婚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过错在于被告(男方)”,照顾原告提出的(女方)“无过错应多分”的主张,我把2.9万的外债、6.62万元的房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起来有20万左右判给了被告(男方)负担。

3、“作梗”

“审过此案,与同事参与执行很正常”

华西都市报:男方觉得女方过错在先。

周新华:女方不可能把自己的过去全部跟新男友交代,总会有保留。但在冯迪和成森林的这段婚姻中,“2005年以来因被告(成森林)与他人有婚外恋并生育小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认为,在这段婚姻中,男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华西都市报:你宣判不久就去干“执行”了?

周新华:我1992年以前干了9年教师,1992年后,到了法院,在基层法庭担任审判员,1997年就开始干执行工作。直到2008年,法院领导让我当起审判员。干了一年后,我觉得年龄大了,不适应,又调到了执行局。也就是说,我恰恰只有2008年一年在冷水滩区法院担任审判员。

华西都市报:你还参与了“强制执行”?

周新华:那是2011年,法院执行局姓张的同事带队,我和另一同事配合,到广州对在那做生意的成森林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把成带回永州,直到他向冯迪支付20万才把他放出来。

华西都市报:不觉得该回避?

周新华:那时还没确立关系。再说,执行局本来人手就不够,我曾经审过此案,和同事一块参与很正常。

 

法官是否借断案“夺妻占财”尚需法律定性

男女双方打官司离婚,女方分到了家庭财产,男方分到了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按照常理,离婚案如此判决确实不太寻常,让人觉得判决不公,有猫腻。尤其是半年之后,离婚官司的女主角与断案法官结婚,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确实很容易给人一种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的感觉。但是,当事法官究竟有没有“夺妻占财”,不能凭借感觉下结论,必须交由法律定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法官借断案“夺妻”的论断不成立。男女双方离婚之后都有再婚的权利,断案法官也有追求女方的自由,断案法官是在女方离婚之后与之结婚,这样的婚姻本身并无不法。最关键的是,女方离婚行为本身与断案法官没有直接关系,不是断案法官介入导致了男女双方离婚,而是男女双方因为自身矛盾才导致离婚。换句话说,即便法官借断案与官司的女主角相勾搭,也纵然他们结婚存在利益输送,但在法律上不能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

其次,从表面上看,在离婚官司中获得财产的女方与断案法官结婚,断案法官就凭空获得了巨额财产,看上去是占有了女方的前夫的财产,可以称为法官“占财”。但是,从法律层面说,断案法官与在离婚官司中分得财产的女方结婚,并不意味着断案法官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女子在离婚官司中获得的财产,再婚之后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断案法官与之结婚,并没有就此获得女方财产的分配权,只享有继承权。假如两人离婚了,财产也全部归于女方。

在这起事件或者案件中,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这起离婚官司的判决是否不公,另一个是法官在判决离婚官司中,与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离婚官司判决不公,应当重新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如果离婚官司判决存在利益输送,就必须依法追究断案法官的法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这一切都有待离婚官司重新判决之后来确定。

事实上当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公众就一片倒的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归根结底是当前司法腐败还很严重,公众对司法非常的不信任,“吃完被告吃原告”是很多人对法官的刻板印象。所以,很容易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清之前,就认定法官是“夺妻占财”。可以说,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不信任,比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更严重,如果最终确定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对司法公信力将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未必可信

“法官审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然后与其结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数十万网友跟贴评论,纷纷指责法官“财色兼收”、“公权私用”、“借断案夺妻占财”。然而,细看新闻,法官审离婚案后与女当事人结婚未必就是一场阴谋,还是具有合理性。

法官将家庭实物资产房子、地皮全部判给女方未必不合法。《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据男方出示的“初审判决书”显示,男方不仅有殴打女方的行为,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生育一女。“婚外情”加“家庭暴力”,法院由此作为对女方的补偿性判决合理合法。至于,法官调至执行局对男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向前妻支付了20万。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保障执行本就有强制执行的措施,不然谁都可以拒不执行,这并不奇怪。而且,从男方能够拿出20万看,法官并未将家庭全部资产判给女方,男方还有相当数额的现金资产。还有男方并不服该法官的判决,曾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终审依然维持原判,也间接表明该法官的判决结果是经得起考验的。

法官在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也存在时间误导。该法官初次审理此离婚案是在2008年,而与女方登记结婚是在2012年4月,两人相识差不多4年。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是指离婚案终审判决后的时间。试想,如果两人都是自由人,加上长时间的接触了解,登记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呢?难道就因为审理了女方的离婚案就得错失一段姻缘,可没有那部法律要求法官如此回避。

“法官审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然后与其结婚”这样的题目确实容易让人怀疑,但也不能妄下定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该离婚案已立案再审,将会依法公正裁判。我们不妨等待法院重新判决后再下结论,以免冤枉好人。

 

【启示与思考】

离婚“打官司”、判决不公、法官“夺妻占财”,这些醒目的字眼儿和戏剧化的情节无疑牢牢抓住了公众眼球,让法官“夺妻占财”事件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前夫成某、前妻冯某、冯某现夫法官周某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犹如一团乱麻,究竟有多少恩怨情仇、是非纠葛,局外人并不清楚,也无从知晓,一切得靠清晰的证据和事实说话,不能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并据此作出主观上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定性,尤其在网络谣言满天飞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下结论。

客观而言,作为旁观者,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都应该有必要的耐心,等待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再审结果和事件性质的调查处理结果。结果既出,则案件裁判执行是否不公,涉事法官有无办案过错、是否存在与冯某的利益输送勾兑,都应有明确交代,这也是对法官是否“夺妻占财”进行准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和权威依据。如果最终查明网上指控为实,则周某咎由自取,理当承担纪律、法律责任;如果指控不实,成某亦难辞其咎,构成诬陷的,还将负法律责任。但在此前,我们不能人云亦云,跟风炒作,草率得出结论。这是一种理性的必要态度,也是对法院审判和司法调查的尊重,避免先入为主,形成“舆论审判”,构成对司法判断的干扰。

这位法官“夺妻占财”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背后有无玄机,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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