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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正在进行时

2014年08月13日 09:16

 

反垄断调查势在必行

中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生效至今仅有6年,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而世界反垄断已走过百年多历史。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在美国,可追溯至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

一直以来,反垄断法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中国在内,立法的核心目标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消费者是直接受益者。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虽然反垄断调查并没有行业范围限制,但纵观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监管部门调查重点往往是那些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中国政府近期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涉及食品、药品、电信、互联网、汽车等行业,均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不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不允许跨越垄断红线、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正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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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这是7月17日在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的微软公司总部拍摄的公司标志和办公楼。)

在高度重视后,执行更加重要。过往历史经验证明,“一阵风”的执法风暴只能应付一时,风声一过便又一切照旧。作为高度成熟的市场经济体,欧美国家早已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据统计,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去年一年共发起了92项反垄断调查。

对中国来说,反垄断常态化不仅有助于巩固反垄断执法效果,更是适应全球经济贸易格局变化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中国在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部署中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间的合并可能会给中国消费者带来影响,中国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另一方面,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正在参与的跨太平洋和跨大西洋自贸谈判均将竞争政策作为重要的谈判章节,中国需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更好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

 

在华外企接受反垄断调查应端正心态

不可否认,过去多年来,中国对企业监管偏于宽松。以至于近期国内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一些外企感到“不适应”,心态“不淡定”。对于反垄断部门开展的一系列正常执法行为,有海外媒体却认为,外资身份是此类企业屡屡“中招”的直接原因,甚至有个别媒体称这是“中国利用反垄断法对外资企业施压”。

这样的看法实在偏颇,中国反垄断执法并无国籍选择之分,看重的只是企业是否有垄断之实。近两年,在中国反垄断部门的调查中,央企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因涉嫌互联网接入垄断成为被调查对象;名酒茅台、五粮液去年因价格垄断分别被罚2.47亿元和2.02亿元。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首次证实,正在对高通公司开展价格垄断调查。7月24日,首次有媒体曝出发改委确认高通在中国涉嫌滥用无线通讯垄断地位的事实。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如果高通公司在国内涉嫌垄断的情况被调查认定,将面临最高超过70亿元的罚款。而7月28日,微软中国位于北京、上海等地的分公司被查,与工商总局调查其涉嫌垄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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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1月8日,在美国拉斯韦加斯国际消费电子展上,人们参观奥迪推出的概念车。)

其实,这些受到反垄断调查的外企在海外被处罚并不少见。以微软为例,去年3月,微软因未能达成反垄断协议的承诺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总额高达5.6亿欧元的巨额罚单。而面对这些处罚时,企业和外媒“抱屈”却并不常见。

而令消费者欣慰的是,已经有外企对反垄断调查做出了回应。7月末,捷豹路虎中国和一汽大众奥迪宣布降价后,奔驰与克莱斯勒近两日也回应中国反垄断部门对国内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相继宣布降价。

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反垄断的执法力度会继续加强,涉及领域也会不断扩大。而现在中国反垄断执法“突然严格起来”,并开始“与国际接轨”,逐步完善依法办事程序,维护市场秩序,其实最终受益的是在中国发展的所有企业。

 

反垄断执行需打出“组合拳”

在反垄断执行上,执法和司法两大重拳组合出击也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中国反垄断执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领域,在司法诉讼方面较为薄弱。欧美成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表明,反垄断诉讼是执法的重要补充,既能加大处罚力度,也能让消费者得到更好赔偿。

例如在美国,除监管机构自行发起反垄断调查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极大地激励了消费者参与反垄断诉讼的积极性。除民事处罚外,美国司法部门近年来针对一些串通投标、合谋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还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

国际上的经验还表明,加强与国家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可以更好地搜集证据和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2012年,美国司法部起诉苹果公司与美国5家出版社非法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在相关的反垄断调查中就与欧盟委员会进行了密切合作。

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与相关机构开展反垄断交流合作。不难看出,在近期反垄断调查中,被中国政府列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的不少企业在其他国家也遭遇过反垄断调查。例如,微软曾在美国和欧洲面临垄断指控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罚金;高通公司在欧洲和韩国也接受过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

中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方面已经发出了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但是,与拥有百年反垄断立法历史的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继续与国际做法接轨,学习有益经验,中国反垄断能走得更远,从而建立起更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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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813/7779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