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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贼盗窃官员不定罪”应该如何解读?

2014年08月13日 14:28

 

【社会万象】

【事件介绍】

女贼自爆偷两官员巨额购物卡 安徽纪委介入调查

7月29日获悉,网传“女小偷供认盗窃两官员几十万元购物卡”一案,两名被盗官员单位分别为安徽省银监局和安徽省食药监局。安徽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已接到举报,正介入调查。

网上消息称,作案女子在合肥盗窃的对象是安徽省两名官员,被抓获后多次向合肥和常州警方主动交代,并认为这两起案件有可能查处两名存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官员,但是在常州公诉和判决时,这两起案件并未提及。

对此,合肥警方回应,作案女子房云云在合肥所作两起案件均系团伙作案,目前该案还有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逃,合肥警方正追捕中,该团伙的犯罪事实正进一步侦办。

新闻回顾

女贼指望“举报立功”判决书未提“盗窃官员”

2014年7月8日,20岁女子房云云因在江苏省常州市6次入室盗窃,犯盗窃罪,被该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由于有8个月身孕,房云云依法进入妊娠待产、监外执行刑期。

“我作案8起,为什么只追究6起?”房云云称,除在江苏省作案6起外,她还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安徽省合肥市两次入室盗窃,盗窃对象是当地的两名官员。在第二次作案后,房云云被合肥警方人赃俱获。对此,警方承认房云云曾在合肥作案,但检察院没有收到这两起案件。

根据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记录:2014年3月,房云云因在江苏省常州等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6起被常州警方抓获,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房云云自述,5月23日上午,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她采用同样手段打开了合肥市某住户的房门,盗窃了600多张购物卡,“有五六十万元的购物卡和香烟、冬虫夏草等礼品”。5月26日她再次作案,偷得“约三四十万元的购物卡,我在这一户还看到很多礼品和几本房产证”。当日,房云云在盗窃后被抓。

刑事判决书详细罗列了房云云2014年3月在常州市等地的盗窃犯罪事实,但却未涉及5月发生在合肥的这两起盗窃案。房云云称,被羁押期间她也多次向合肥和常州警方交代,希望能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但是公诉和判决时,这两起案件并未被提及。

 

女贼盗窃官员百万购物卡法官为啥隐瞒?

这样的判决,究竟是在为谁隐瞒真相?这样的判决,究竟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还是受到某种权力重压之下的人情判决?为啥连女贼都感到纳闷,法官却心安理得?

这说明,不仅是法官审理案件有问题,公安部门案件移交内容的真实性和检察机关的公诉都将受到公众的广泛质疑;这说明,在政法系统有人公开在为丢失购物卡的官员隐瞒某种罪行,而不是在用慈悲为怀之心减轻对女贼的量刑处罚。

然而,女贼都知道自己的主动坦白会让那些购物卡拥有者的官员受到法律责任追究,但是法官在判决中却有意隐瞒了百万购物卡的事实;然而,这样的判决不但让女贼感到不解,就是我们这些远在他方的旁观者也感到这是神判决,而不是具有公平与公正的判决。

不管法官在立案审理过程中遇到过什么难言之隐,也不能拿法律做交易;不管官员的权位有多高,官职有多大,也不能在法院和法官的天平上失去公平的砝码。因此,无论是公安刑侦人员,还是监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和法院法官,他们都存在为腐败官员隐瞒犯罪真相的嫌疑;因此,这个让女贼不满意的判决书,彻底暴露了我国司法审判中的腐败现象;因此,权大于法的判决书让党纪国法而蒙羞;因此,这样的判决书彻底暴露了政法部门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

然而,在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第“2014钟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上,《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详细罗列了房云云2014年3月在常州市等地的盗窃犯罪事实。但记者却找不到她自称的2014年5月她在合肥市的这两起盗窃案件的任何信息。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上午向记者证实,没有接到有关房云云的案子。这些种种迹象表明,有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些丢失购物卡的官员隐瞒腐败犯罪真相;这些迹象表明,隐瞒官员贪腐的购物卡对于官员来说十分重要;这些迹象表明,公安刑侦人员和法院法官都存在着隐瞒真相的重大嫌疑;这些迹象表明,某些官员从利用电子监控抓到女贼,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审理判决,官员们都在为掩盖自己的犯罪真相而四处奔波,并取得了“辉煌战果”。

然而,在记者整个采访过程中,房云云反复重复一个问题:“加上我盗窃合肥两名官员家的行为,我一共作案8起,为什么最后变成了6起?我举报这两个官员,算不算立功?”这样的疑问,并不仅仅是在为女贼自己的委屈而辩解,而且是在追问我们的司法公正究竟在哪里?避重就轻的判决不但女贼难以接受,就是我们广大公众也感到愤愤不平。

所以,这样的神判决,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之后,我们不知道有关上级法院能不能判决下级法院的审判无效;所以,我们不知道,这样的神判决在被新闻媒体披露后,检察机关能不能积极主动地对这一案件判决提出抗诉?所以,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政法机关能不能为社会严惩腐败官员而绝不姑息养奸?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我们的政法机关蓄意为某些贪污腐败官员隐瞒犯罪真相,就是在纵容犯罪。而且自己也应承担失职和渎职的法律责任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起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因此,我们广大公众渴望有关政法机关敢于撕破上下级之间的脸面,为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女贼提出的判决书质疑进行依法重审;因此,我们热切希望上级政法加官对那些在女贼盗窃案件中的贪赃枉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因此,我们更希望对人为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腐败官员百万购物卡进行依法查处;因此,我们希望全国最高法院和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能够以此作为反面教材才,在全国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办案的人员一律实施责任追究,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对于司法判决中的腐败现象必须依法实施零容忍,权大于法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只有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才能不让贪腐官员逃避法律的严惩;只有敬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盗窃官员不追究是个“好生意”

这样的事情奇怪吗?其实不奇怪。盗窃官员无人追究,主要力量还来源于这些官员们。不是公检法不能追究,而是人家不想让追究。既然,盗窃官员可以不追究,我想咱们的小偷同志们也需要与时俱进了,如其偷别人一把子青菜还要被打掉门牙,倒不如也转型发展,偷官员既可以轻松致富,还增加了安全系数,何乐而不为?

偷窃官员的事情是很多的,不追究的事情也是很多的:一位官员的办公室被盗了,当有人要报案的时候,领导制止了,他说:“没丢什么东西”;一个机关的诸位领导的办公室集中遭遇了小偷,警方成功破案,发放赃物的时候,这个单位没有一个人去领,他们说:“这些东西不是我们的”;还有一位官员,将小偷堵在了自己的家里,没想到的是,他乐滋滋的把小偷放走了。这些官员缘何不去追究呢?这是因为小偷偷出贪官的事情太多了,他们都害怕了。不追究未必不心疼这些东西,而是“明智”的选择。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如果因此出了事情是得不偿失的。而只要自己的乌纱帽还在,今后依然会是财源滚滚。

单就这起没有被追究的两起官员被盗事件,我们需要查清楚案件缘何在公安机关的案底里是存在的,到了检察机关就没有了?正如办案民警的回应一样,他们说:“房云云确实曾在合肥作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两起案件是如何神秘消失的?是警方上报检察院的材料里就压根没有,还是检察院在给法院的公诉书里没有提及?我们更需要追问在这两起盗窃案消失的背后,这两个被盗的官员是不是做了什么事情?是不是已经沟通沟通、协调协调了?

可以说,这两起盗窃案都是收获颇丰的。在其中一家盗窃了600多张购物卡,价值五六十万元。在另一家盗窃了三四十万元的购物卡,还有好几本房产证,其中有一个300多平方米的别墅,还有一个1800平方米的土地证等。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官员需要买几十万的购物卡在家里消费?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官员能靠着工资购买300平米的别墅?是什么样的官员老爷奶奶能给留下1800平方米的土地?

如果是警方故意隐瞒了这两起案件,如果是检察院故意隐瞒了这两起案件,我想其背后的腐败问题,显然会比这两个被盗的官员更严重。选择性办案是可怕的。当然,对于小偷来说也未必不是好事情,盗窃了这么多的东西,那可不是判10年的问题了。

盗窃官员无风险,会不会掀起一股盗窃官员的盗窃风呢?

女贼偷官员未被定罪,不止有“三只手”

小偷作案被人赃俱获,应当说铁证如山,在事实面前小偷无论如何也无法抵赖。更何况,小偷为了立功赎罪,对八起犯罪事实认不讳,而检察院在判决时把八起作案硬当成六起定罪。连小偷都承认了的犯罪事实,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再说,往日无怨近日无仇,小偷无需编造谎言陷害他人,因为这对自己同样不利。

其实,检察院没有认定另外两起涉及官员的偷盗案,情有可原。因为“检察院至今没有收到这两起案件”。公诉人没有提起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自然不会受理。之前小偷想立功,仅是多次向合肥和常州警方主动交代,在审判时没有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不知情,不知者不为过。

如果罪犯的说法成立,接下来的问题就值得玩味了。既然小偷多次主动交代还有两起入室盗窃,警方却置若罔闻,不纳入犯罪事实起诉,导致在公诉和判决时,这两起案件未被提及。究竟是一时忽略,还是存心筛选?细想,忽略的可能性不大,不仅人赃俱获,被抓了个正着,而且罪犯为争取立功自己都主动交代、供认不讳,又有笔录在案,被忽略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剩下的可能性就只有一种,那就是故意掩盖。从警方办案的角度来看,无缘无故的事肯定不会去做。那其中的缘故又是什么呢?一是毕竟是数以十万计的购物卡,又不是经营购物卡的,一般情况下很难说得明白来路,被盗的官员害怕因此带来自己经济上的问题,重蹈贪官“家中被盗”带来灭顶之灾的覆辙,千方百计八方打点警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证据最终被警方搁置。二是警方主动配合,为被盗的官员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醒被盗官员采取措施化险为夷,自己从中牟利。被盗官员通融到位,警方自然会帮着处理问题,因而检察院也就不可能收到相关证据了。

由此看来,小偷入室盗窃主动交代不被定罪,伤了罪犯的心事情不大。盗窃案背后的诸多谜团才是公众真正的期待。官员被盗既不报案,又不想挽回损失,牵扯的不光是官员财产被盗本身那么简单。在高压反腐的当下,警方何以不理睬罪犯的犯罪事实,官员最终把事情摆平在掩饰什么?如果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警方和被盗官员很难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启示与思考】

要不是女贼房云云说出了“作案8起,仅被起诉6起”,她还偷盗两名官员200多万元财产的犯罪事实就“不存在”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房云云应该是一件好事,起诉书在为她减少犯罪事实,这是每个被告求之不得的。然而,被“隐去”的两起犯罪证据,却是房云云为自己留的后路,她原本希望借举报官员有经济问题“立功”减刑的。

女贼作案6起,取保候审期间竟然打起了偷官员“立功”的主意,原本就够荒诞无稽的了,叫人更匪夷所思的是,女贼如愿以偿,成功从两官员家里分别盗得数百张、价值数十万元购物卡及贵重物品,满以为偷出“贪官”线索,可以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结果公诉和审理时对这两起罪案压根就没提,另女贼费解。

不过,女贼的费解显然也是大家的费解,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作案人赃俱获,而且公安部门也有案底,案件审理时何以只字未提?有关方面何以对一个惯犯女贼如此“关照”?女贼两起偷官案,当地公安部门予以确认,检察部门则回应称没接到其案子,这其中到底是办案程序出了问题,还是司法单位之间工作衔接出了问题,抑或果真出于怜悯包庇女贼?尽管作为旁观者尚不能过早下结论,但真正关照的并非“女贼”而是被盗官员的嫌疑,则显然不能排除,个中要害大家都心知肚明。

客观的说,从官员家窃得的贵重财物,不一定是不义之财。因此,在这起盗窃案中不作为“立功”减刑条件也未尝不可。但是,盗窃200多万元财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中是举足轻重的,怎么就“未被提及”?这就说明办案人员已经对这笔财产有了主管认定,也就是说,已经意识到这是一个会带出泥的“萝卜”。这也难怪,哪家会有600多张面值一两千元的购物卡?哪家会储备三四十万的购物卡?

既然女贼向省纪委和检察院举报了被司法部门“遗漏”的罪案,相信有关方面不难查个水落石出。女贼将来会被减刑还是被加重处罚,我们固然拭目以待,但“遗漏”案主角到底是否涉嫌违纪违法更值得关注,而办案过程中谁“偷”走女贼偷官的两起罪案,显然不能不查清并给大家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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