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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见义勇为申报不应戴上“地域紧箍咒”
2014年08月19日 10:01
【网络舆情】
【事件介绍】
成都游客在国外救人身亡 申请见义勇为未获批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
孙川51岁,在府河边长大,性格开朗爱笑,喜欢旅行和摄影。7月24日,从小熟悉水性的他在斯里兰卡迪克维拉海岸,看到同伴遭遇危险后毫不犹豫地游了过去,在关键时刻推了对方一把。这一推之后,孙川被浪头打中,一度消失在众人视野中。等他被救上岸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为救人他从浅滩游到深处
在孙川妻子拍摄的一组照片上,记者看到了事发前最后的记录:孙川在浅海处游泳,被救者王林身穿红色泳衣,与另一名同伴吕丹站的位置比孙川更远,海水没到她们胸口。据同行游客介绍,他们一行16人,7月19日抵达斯里兰卡,23日晚抵达迪克维拉一酒店。次日早上当地时间7时许,大家换上泳衣到了海滩。不到半个小时,意外发生了。
当时,站在海中踩水的王林和吕丹被海浪卷往深处,吕丹侥幸脱险,孙川立即游过去想救王林。海水太凶猛,他只来得及推了她一把,两人双双陷入险境,他的位置更远,一度消失在大家的视野中。同行游客大声呼救,一名当地人喊来七八个帮手,手拉手下海,先将王林救上岸。约1分钟后,孙川被海浪冲到浅滩,营救人员迅速将其拉到岸边。
此时,两人均已没有意识,大家对他们进行人工呼吸,两人吐出不少海水。送往当地医院后,经抢救,王林有了生命体征并转院治疗,而孙川的心脏早已停止了跳动。
被救女士感觉右肩被推了一把
“大约玩了一分钟,不知不觉海水涌动起来,并有了海浪。我还未反应过来,已被海浪卷到深处……这时,孙川过来推了我一掌,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回到成都后,王林仍心有余悸。王林不会游泳,事发后她对自己的“冒险”悔恨不已,“当时,我眼前开始浮现出丈夫和女儿的脸,一个念头闪过:完了。”随着凶猛的海水沉浮时,她感觉到右边肩膀上,被孙川用力地推了一把,然后她彻底失去了知觉。
事发后两天,王林脱离危险。直到7月28日,王林出院后才得知孙川去世的消息,她痛哭不已。
同行游客挣扎着游回了浅滩
事发时,吕丹与王林原本在同一位置。她和王林被几个大浪推至更远处,只有踮起脚尖才能触地。她紧张地对王林说,赶紧往回走,情况已经有些不妙。一个大浪打过来,将她们冲散。吕丹呛了几口水,整个人就被海浪淹没了。还好,她戴了一个有鼻罩的潜水镜,鼻腔没有进水。她努力平静下来,趁着海浪朝海岸方向涌动的推力,挣扎着游回了浅滩。
大约1分钟后,吕丹回头时,王林已随着海浪漂向更深的海域,“孙川先游到我身边,看到我没事,就继续游向王林。”
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
孙女士介绍,目前家人正在准备材料,希望为哥哥申报见义勇为。记者了解到,《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那么,在国外救人身亡,到底能否算作见义勇为?孙川家住金牛区,记者致电金牛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了咨询。该工作人员称,《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因而,孙川家属想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的愿望,或将无法实现。
他说,孙川救人之事发生在国外,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相应材料难以提供。目前,金牛区尚未遇到过市民在省外、国外救人并申报见义勇为的个例。此外,他表示,由于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
相关链接
合肥留美博士国外救人身亡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据合肥媒体报道,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5月13日下午1时40分许,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经过讨论研究,最终认定为“见义勇为”。
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何为“见义勇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见义勇为”,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并无直接的法律对此予以调整,各地地方性法规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即使对“见义勇为”如何界定这个最基本问题都无统一标准。
如北京市对之界定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而遇难者孙川所在的四川省则在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限定条件:须“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
从法理上,四川省相关规定更为符合法律精神。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认为是人类最崇高行为,之所以要得到特殊保护,正是因为义者超越了自私的狭隘心理,承担了本无义务去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本就有施救的强制义务,就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见义勇为”,相反,如不施救则须承担负面法律后果。但“特定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须限定为法定义务。否则,若以人类之间的“道义”为标准,那就不存在见义勇为了。
现行法上,施救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父母对所监护孩子必须施救。二是先前行为引起,如成年人将儿童带到水边,孩子溺水,成年人必须施救,再如,致他人处于伤亡危险,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如救危除暴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但相关保障应由专项职业法律规定,不适用一般规定。
仅以对“熟人”施救为由,拒绝认定见义勇为,这显然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中,“熟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和“陌生人”无本质区别,对“熟人”施救顶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定义务。可见,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定并不符合立法精神。
而当地政府部门还提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这确实是地方立法的遗憾。当地法规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采取行为发生地主义,仅限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其实,这在各地也存在差异,北京规定的则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事实上,即使北京等地做出了更为广泛的规定,也恐将因各地法规和社保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各地已有的勇为红利无法“跨省”对接,难以实现对异地勇为者的有效保护。
见义勇为难能可贵,必须避免让义者陷入法律争议的尴尬,又流血又流汗流泪,这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哪个省市,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无后顾之忧,敢于勇为。
救“熟人”的见义勇为仍可有为
四川省的确有一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较为精确: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孙川本人没有法定的职责或特定义务去救助溺水的朋友,但却在朋友遇险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挺身相救,最终不幸身亡。即使他救助的是熟人,他的行为也具有无可争辩的正义性和利他性,这完全符合《条例》,因此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不知当地官员的“争议”是个别人随口说说,还是不懂法规。
再者,《条例》确实规定了适用范围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依照这种规定,发生在国外的见义勇为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这样说来,四川省的《条例》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不是很完善。就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安徽等地的见义勇为法规就比较完善,如北京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修改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打破按属地申报的地域限制,这当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但修改法律法规,需要较长时间的征询意见、论证和修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依靠修改法律法规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那么,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完善之前是不是没有办法了呢?当然不是,政府部门依然可以做得更好。
回到孙科见义勇为这件事上来,孙川见义勇为而亡,其家属想申请见义勇为,对此,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仅仅拿出《条例》告诉家属,死者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句话浇灭了死者家属的希望,把他们抛向亲人见义勇为而死却得不到承认的巨大阴影之中。
法律法规应当是公正的,对弱者来说也是温情的,作为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的法规,《条例》更是如此。当地政府部门简简单单的回应,表面上是依规行事,实际上他们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面对家属的申请和记者的采访,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摆出“就事论事”的态度,说的话也完全是业务方面的内容,这很好,但这还不够。“权为民所用”了,“情为民所系”也需要跟上。我们欣赏政府工作人员就事论事的态度,也希望相关人员在做本职工作的时候能更体贴一些。面对为死去的亲人申报见义勇为认证的家属,哪怕不符合认证要求,也请工作人员能说一些安慰的话,抚慰家属遭受创伤的心灵,让他们不那么寒心,以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毕竟在当下,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任重道远,见义勇为行为真的需要鼓励和支持。
见义勇为“申报难”是制度性冷漠
对于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争议其实并不大,只须严格区分救人者是否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比如父母救孩子、子女救父母、民警救人、消防员救火等,他们都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所以不属见义勇为。孙川虽然救的是同伴,但他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去救人,并因为救人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当然应属于见义勇为。
至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觉得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错误。孙川是四川人,他在国外救的同伴也是四川人,却不适用于四川省的见义勇为法规,这实难让人接受。实际上,其他一些地方的见义勇为法规并没这样限定区域,比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今年5月,安徽籍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被安徽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一些在我国见义勇为的外籍人士,也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让人感受到人性光芒超越国界、超越种族的道德力量。
相比之下,一些地方给见义勇为认定设置不合情理的高门槛,致使见义勇为“申报难”,堪称一种制度性冷漠。这种冷漠让英雄流血之后又流泪,致使英雄家属遭受“二次伤害”,实在是应该修正。
见义勇为政策也要见“义”勇为
当然,相关部门人员的话虽不中听,却是在按“章”办事。既然该省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那就没办法评价其在国外的行为。而且,此前他们从没遇到这样的事。于是,一个公认的义举,倒在政策的门槛前,不能不说是整个社会的遗憾。但是,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该也无法遮掩一个普通人舍弃生命勇救他人的光辉。
审读四川省见义勇为条例,发现它只说“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只适用于本省人还是本省事。既然规定留有空间,相关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只强调“本省”这个范围,就难免有失偏颇。另外,没有遇到在国外救人遇难的先例,正说明制度也得与时俱进。今年5月,合肥大学生在美国救人牺牲,回乡申报遇阻引发了社会关切。随后,该省人大做出答复,不管省外还是境外,只要属实,都可参照条例申报,告慰了学子的在天之灵。生命在危难之际,救人者不会考虑符不符合规定,因此,只有政策跟着救人者走。8岁女童勇救小伙伴遇难“因未成年不符合规定”又怎样,全社会认可,当地还不是以人为本给予认定。褒扬个人的牺牲精神,不应过于狭隘,过于僵化。当一个人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他人活下来的机会,不管纸面上如何规定,他都应该受到肯定。
所以,见义勇为评定的制度和政策不能视“义”而不见,见“义”而不为;遇到新问题,应该首先检视自己的不足,倾听社会的呼声,见“义”勇为,为英雄正名。这不光是给当事者的交代,也是在捍卫我们最珍贵的精神价值。
【启示与思考】
诚然,见义勇为是出于一种道义本性,谁也不是为了见义勇为的名号而去见义勇为,既然如此就不应该对见义勇为附带其他的条件,尤其不能把是否发生在本地作为条件,否则不但显得狭隘自私,更有悖于见义勇为的初衷。一个人连生命都搭上了,那个名号实在算不了啥。见义勇为者献出宝贵生命,家属伤心至极,“地域紧箍咒”无疑是一种“伤口撒盐”。
事实上,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安徽籍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被安徽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当地政府认为:无论行为发生地是在省外,还是境外,如果确实是见义勇为的,均可给予表彰和奖励。道德的生长需要正向激励的浇灌,才能让守望相助的道德责任、满腔热情的精神救助,以及厚德载物的君子人格,得到光彩而坦荡的施展。
见义勇为是一种人间大爱,它不分地域,不分民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诠释见义勇为的本质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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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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