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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认真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014年08月29日 13:4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党委有担当,责任要到人

强调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新举措。

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党风政风出现问题、出现腐败案件,主要责任在党委。党委的领导权、管理权同时意味着责任,核心是选人用人、管理干部的责任。近年来的腐败案例警示,一些党委选人用人积极主动,教人管人马马虎虎。一些党委领导对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的作风问题不愿提、不愿管,怕得罪人,直到“东窗事发”才被迫检查、整改。党委负主体责任,应建立责任传导机制,畅通下达上传渠道,严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发挥整体合力。

书记是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该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示范带头、当好表率,具体抓、抓具体。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主动接受纪委监督检查考核。要强化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定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惩戒等刚性规定,发挥责任追究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职责,聚焦中心,实现“三转”

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党委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当前,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四风”方面的问题善于监督、善于发现,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营造不想、不能、不敢搞“四风”的氛围,用反对“四风”的实际效果,取信于人民群众。

 

落实监督责任,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要强化监督,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防止边腐败边提拔情况的发生。

落实监督责任,纪委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加大自我监督力度,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重庆市市委党校课题组)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829/7788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