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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五声听狱讼

2014年08月28日 09:24

 

“以五声听狱讼”是司法心理学的一大创造,在中国古代的影响极为深广。

西周初期,在摒弃商朝神断法的基础上,经过对司法经验的认真总结,形成了“五听”的审判方法。《周礼》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对此,东汉的郑玄注释如下:“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色,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 “五听”是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与研究犯罪者心理变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心理学,或称司法的心理观察。在物证技术不发达的中国古代,司法官逐渐以人的心理状况为观察对象,借以发现案情的真相,而不简单地一味诉诸占卜或神判,这种远神近人的做法为中国古代的司法烙上了人文精神的鲜明印记。现代司法中所应用的测谎仪器,也不外乎是用现代的科学仪器侦测犯罪者的心理反应而已。

“以五声听狱讼”其影响甚为深广。西晋的张斐论证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肢,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此论以心理学为依据对“五听”作了进一步诠释。

北魏的李惠每次断案必“察狱以情,审之五听”。《唐六典》引《唐令》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稽诸证信,有可徵焉而不肯首实者,然后拷掠,二十日一讯之。”

宋朝的郑克在《折狱龟鉴》中结合审判实践对“五听”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夫察奸者,或专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异,必奸诈也,但不可以逆疑之耳。见其有异,见其非常,然后案之,未有不得其情也”;“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

 

综上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左右司法制度已经摆脱了神断的约束,而集中到对人的观察。“五听”不是唯心主义的主观臆断,而是有一定的经验和心理观察为基础的,它与现代的司法心理学基本吻合。现代心理学创始人之一、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曾经提出:“按照个体心理学的理解,个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整体人格发动和指引的,因此,个体心理学关于人的行为的所有陈述都精确地体现了这些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个体的行为反映了个体的心理活动。”

“以五声听狱讼”是司法官断案初期的一种方法,仅据此还不足以剖白案情,简单地凭察言观色断案有时也会造成司法官的主观臆断。要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更重要的还在于证据充分和用法得当。中国古代经过漫长的司法历程,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采择、辨析、运用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又将“五听”置于可靠的物质材料之上,弥补了“五听”的不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828/7791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