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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离婚“限号”来挽救婚姻应如何看待?

2014年08月26日 14:59

 

【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西安市长安区离婚“限号” 称为挽救盲目离婚家庭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每天“限号”办理离婚,这样的规定对于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多了些麻烦,但在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看来,可以说是用心良苦,一方面它节约了当事人时间,另外最主要的是,它又留出了一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毕竟古话说的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另外这个限号规定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西安市离婚率一直在上升,记者从西安市民政局了解到,去年西安有1万7670对夫妻协议离婚,这个数字比2012年是增长了10.6%,与5年前更是上涨了55.4%。

据介绍,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离婚“限号”政策是从2012年3月份开始实行的,每天最多发15个号,最少一天发10个号码。排了号之后,也让当事人都有了冷静思考的时间,民政部门几乎每天都会遇到排到下午号的夫妻,可能是因为双方都冷静下来了,最后也没来办理离婚的情况。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他表示,排号限号的规定虽然阻止不了离婚率攀升这样一个趋势,但是,尽量挽救一些因为盲目冲动离婚的家庭,能挽救多少算多少。另外有数字统计,2011年,长安区办理离婚的共有1900多对,但是从实施这项规定开始,2012年就是在第二年办理离婚的夫妻,就比上一年下降了140多对,到2013年的时候又比上一年下降40多对。

“离婚限号” 好意请勿过界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小年轻因一时冲动而走进婚姻,也因一时冲动毁掉婚姻。从这个意义上说,长安区民政局的“限号创意”不能不说是好心,给想离婚的夫妇一点回旋空间,让他们多一点思考余地。

但“好心”就意味着行政行为可以越界插手个人选择吗?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公民自主选择结婚与离婚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长安区民政局通过人为的设置障碍,限制每天办理离婚的数量,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干涉公民自主选择离婚与否的合法权利,合理不合法,好心办了坏事儿。

 

一段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但是两人感情的证明,更是法律关系确定的证据,一旦解除将对双方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慎重选择离婚非常有必要。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可挽回,结束一段错误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也是人之常情。所谓快刀斩乱麻,长痛不如短痛,合情合理的婚姻关系解除不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是对人性的解放。再者,那些冲动之下离婚的,如果离婚之后感情依旧,任然可以选择复婚,再次走到一起。民政局实在犯不着多此一举,人为设限,搞个“限号离婚”。

我们的有关行政部门能主动提高服务意识,为民着想是好事,值得表扬,但还请好心别办了坏事,越界做了不该做的事儿还不自知。在出台一个政策之前,先想想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再想想一个新政策的出台有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需不需要用刚性措施来进行限制。毕竟和“限号”相比,笔者更希望民政局能在办事大厅设立一个“调解室”,让那些排队等“离婚”的夫妇们有一个坐下来好好谈谈的机会,这才不辜负“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道德观念。

离婚限号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当地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之所以离婚采取“限号”,目的就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此,这种做法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仍有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值得商榷。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法治社会,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从某种程度说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

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如此,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离婚“限号”荒唐背后的现实

离婚也要“限号”,实在有些荒唐。结婚离婚自由,“限号”离婚显然涉嫌违法。然而,离婚“限号”荒唐的背后,折射的是现实的无奈和制度的不完善。

孩子读书问题,是每个家庭的大问题。为了让孩子能读到更好的学校,南京鼓楼区32岁的林女士选择离婚,让孩子跟着自己,这样孩子才有鼓楼区的户口,才能在鼓楼区上学。教育公平喊了这么多年,如果教育公平能落到实处,教育公平的阳光能普照每一个孩子,林女士还会选择离婚来让孩子读上好学校吗?

通过离婚让孩子读上好学校,林女士并非绝无仅有。在南京,因为孩子上学、房子限购等种种问题,不少夫妻也遭遇离婚困境。今年上半年,上海、青岛等地还陆续在婚姻登记处贴出了“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的告示,足见离婚早已超出感情的问题,而是与购房、上学等现实问题挂起了钩。

 

婚姻是神圣的。当婚姻遭遇购房、上学等现实问题时,离婚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在钻政策的空子。在利益驱动下,原本神圣的婚姻已经成为一些人规避政策的工具,这不仅是离婚者本人的悲哀,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离婚“限号”纵然可以拯救一些婚姻,但终究不是办法。要让婚姻保持纯粹、不掺进杂质,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必须端正对婚姻的态度,因为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过家家”;第二,补齐政策的“短板”,不给别有用心的人空子可钻;第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百姓的学有所教、住有所居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尽快从梦想照进现实。

限号离婚缘于公权“出轨”

“限号离婚”一面世,便被包裹上“善意”的外衣,被认为是出发点是好的。涉事的长安民政部门还提供一组数据,称辖区离婚人数正在逐年减少,以此佐证实行这一政策所显现出的“正能量”。这一证据根本不具证明和说服力,须知,离婚人数减少,未必就是这一政策带来的结果,或许当年就是离婚的“欠收”年。

诚然,对那些盲目冲动的离婚者,限号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缓冲作用。而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铁了心要离婚的主儿来说,晚一天离婚,就多一份煎熬。搞一个限号,增加一个关卡,既耽误人时间,还影响人事情,此时的民政部门已不是成人之美,而是助纣为虐,是标准的好心办坏事,没人领你情。此前,南京也搞过限号离婚,那不过是在突击离婚风潮之下民政部门人手忙不过来时的临时应急之举,青岛、上海等地民政部门也在婚姻登记处悬挂过“楼市有风险,离婚须谨慎”的标牌,那不过是一种提醒,这次长安区一搞就是三年,而且民意几无反应,难道是国人已经麻木到不把权力被损害当作一回事了?真是怪事!

凭号离婚,给人感觉又回到了“凭票供应”年代。想当年,离婚不仅要经过单位开具隐含同意性质的公函,主动离婚者往往还被视为“品行不端”者,要影响个人的声誉和事业。有人戏言,离婚限号,不如干脆摇号,或者让政府来分配离婚名额。长安区民政部门出台“限号离婚”政策,或许在他们的心目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落后思想,还在把离婚当作是丑事,还在把离婚者当作“坏人”。

应当承认,近些年离婚被注入了与婚姻无关的功利内容,一些人为了房子、孩子、票子而选择离婚,离婚率偏高,尤其是年轻人闪离增多,也是不争的事实。对那些游戏婚姻者,社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婚姻和家庭观念教育,净化社会风气,提升公民的家庭责任意识,以达到减少离婚目的。而以限号设卡的方式的阻止离婚,只能治标,并不治本。试想,当感情不复存在,徒留一具婚姻的躯壳又有何用?!

婚姻法规定,离婚是公民的自由。如果说离婚有前提条件,那就只有一个,即“感情确已破裂”,除此之外,别无其它。选择离婚,也无关道德,只关权利。婚姻登记部门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出台“离婚限号”土政策,增加一个限号程序,对公民的离婚自由形成了事实上的干预,本质上已经违法,是行政权力的越界和“出轨”,是对办事群众的刁难。人们甚至有理由猜测,出台离婚限号政策,编制一个“善意”的理由,只是长安民政部门在为自己违法、怠政、少办事、不作为寻找借口。设置离婚人员,每天办理人员限定,他们的业务量可以减少,哪怕门外离婚人潮汹涌,工作人员可以杲照样捧着茶杯,看着报纸,把前来离婚人员当作风景看,当作猴儿耍。

按照长安民政部门的思维和解释,是否要对到各级政务部门办事者、到各类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者都实行限号受理?若是这样,政府部门喊上多年的“效能建设”等于白搞了。

由此事看来,一些基层行政组织的权力也兀自大了些,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限权,通过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把“出轨”的权力真正关进笼子,让其回归到依法用权和履职的正确轨道上来。

 

“限号离婚”折射的问题不小

“限号离婚”的初衷是善良的,目的还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考虑婚姻存续的必要而不是意气用事、感情冲动。这可以理解,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婚姻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对待婚姻更须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考量。

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影响,观念意识、情感等也在变化,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婚姻会从一而终,当不离婚就成为痛苦的折磨,解除婚姻恰恰是一种解脱。再说,如今的当事人多半受过良好的现代教育,深知婚姻存续与破裂的后果,谁也不会把离婚当儿戏,在办离婚之前,基本上都深思熟虑,掂量再三。正因为如此,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们也不宜对此说三道四。曾几何时,离婚尤如洪水猛兽,尤如犯了大错误,遭到人们的白眼,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据此,不难理解:“限号离婚”有“越位”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之嫌。

“限号离婚”增加了离婚当事人的负担。一次能办完的事,为什么要排号?甚至要两三次才能办成?这绝非服务型政府所为。显然,“限号离婚”并不是懒政的问题,其实折射了有关部门缺失现代法治观念,仍在用老眼光看待今天的离婚当事人,以为离婚当事人离婚都是轻率之举。再说了,即使是轻率离婚者又不是没有复婚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当事人双方觉得有复婚的必要,还可以破镜重圆嘛!这也没有什么难的,谁也无权阻止。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无论动机多么善良美好,也取代不了法律的规定,个人如此,作为执法的各级组织包括民政部门更要如此,这也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离婚的限制只能来源于法律

虽然当地民政局“限号”办理离婚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能也起到了挽救因冲动离婚家庭的效果,但严格意义说来,这是在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在本质上是披着善意的滥用职权行为。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在法治国家中,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这将离婚权变成了稀缺资源,在一定程度或将带来权力寻租。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甚至已经涉嫌违规。

也须指出,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做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这个期限须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子女、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协议等因素。

通过法律给当事人一段考虑时间,既有利于避免一时冲动,轻率离婚,让当事人以更为理性、更负责任的态度,去考量是否真的一定要走向那座围城。同时,即使经过考验期,双方还是认为必须离婚,通过一段时间“缓冲”,也将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真正利益的离婚协议,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启示与思考】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成人之美,不主张拆散家庭。在世俗的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也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因为房子限购、拆迁等问题选择假离婚,也有夫妻是一时冲动离婚。婚姻登记处采取“离婚限号”措施,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防止有人拿婚姻当儿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用工作人员的话来说,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应该说,婚姻登记处“离婚限号”的初衷并没有恶意。

离婚潮毕竟不同于交通拥堵,应对离婚潮,远没有治理交通拥堵给汽车分单双号那么简单。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婚姻登记处不必担任道德判官,在履行公共服务时厚此薄彼,人为给离婚自由设置障碍。《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目的就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同样,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婚姻登记处以“限号”举措人为增加离婚难度,不是有悖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退一步讲,即便有人为了规避住房限购、限贷政策选择假离婚。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人家之所以决定假离婚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人家不会没有考虑过“假戏真做”的后果。何况,离婚也是人家的真实意愿。尊重他们的离婚选择也是另一种“成人之美”,婚姻登记处又何必阻止人家表达利益诉求?如果担心有人钻政策空子假离婚,给结婚、离婚设置次数与时间限制,或者强制规定夫妻必须“从一而终”,岂不更加“省心省事”、“一劳永逸”?

结婚、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一种隐私权利,不需要他人偷窥与干涉。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登记处以“离婚限号”增加离婚难度也是“第三者插足”。婚姻登记处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是另一种“成人之美”与和谐稳定。婚姻登记处为何不能对围城中的不幸者网开一面,祝福他们离婚后去迎接新的人生呢?

其实,挽救婚姻的方式有许多,在“限号”方式引起如此大争议的同时,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换别的方式来挽救婚姻?而且,“限号”也只是一种治标方法,并非良策。比如,在每一对夫妻办离婚之前,可以安排专人进行劝解、沟通,帮助这些将要离婚人士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这样的方法效果可能会更加明显,而且无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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