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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低捐赠标准映照出权力之问
2014年08月29日 09:46
【社会热点】
【事件介绍】
东莞公务员被要求教育捐款正科级6000元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这个由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自8月8日开展以来遭到了来自镇政府基层公务员的“吐槽”——教育募捐竟设“最低消费”?
这次募捐活动,是大朗镇教育局以迎接9月教师节为由头而举办的。8月8日的启动仪式过后,该局向全镇各机关单位、村委、企业发放了倡议书,相关电视宣传片也通过大朗镇级媒体播报,一时街知巷闻。
据一名不愿具名的公务员称,他所在的单位下发了一份教育募捐表格,上面注明了“标准”——在编人员最低捐款金额是2000元!
从他向记者提供的登记表截图可见,这份名为“教育捐款”的表上注明了“标准”:“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制表人也没忘记机关单位里的“临时工”,但对他们的“标准”最宽松:“合同制以下人员自愿。”
采访中,另一名同样不愿具名的公务员称,有些单位除了发电子文档外,还群发手机短信告知此标准,但他不肯提供短信证明。据称,大朗镇机关单位的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对此感到“苦恼”。
镇教育局:以自愿为原则
爱心捐助竟设“最低消费”?对此,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大朗镇教育局称,“标准”确实有,但只是“参考标准”而非“执行标准”,实际操作时“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
该局局长刘永强还解释了此“参考标准”的来历:“没说依据什么来定这个标准,有领导捐8000元,图个好意头,下面就一层层来……我们也只是倡议而已。”
他未透露这位“讨好意头”的镇领导是谁,但他斩钉截铁地表示,“参考标准”并非出自“领导指示”。
刘永强还表示,该“参考标准”从未以书面形式下发,不清楚电子版捐款登记表的来历。他猜测,可能是部分机关单位“理解错误”,给员工定了个“执行标准”。
他说,未来将加强宣传,将该局“尊师重教的原则”和“捐款自愿原则”详细向市民解释清楚。
为何还有设置最低标准的捐款倡议
尽管这一“捐款参考标准”一经在内部传播,就令大朗镇基层公务员大为恼火,但如果将观察的视线放到更远的时间范围之内,设置最低捐款标准的倡议书或募捐活动,实在难言新鲜事。且不说几乎每次重大灾难的关口,都会涌现出类似的案例,连一些单位的内部捐款,同样会有着“约定俗成”的“标准”。
不过,虽然这种现象近年来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但却没有消减与绝迹之象。翻检类似的案例不难发现,它们大多都发生在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所谓的“标准”,沿袭的是一种按照行政级别与人头计算的集体捐款范式,甚至一些是先设置了捐款总额,再按照人头分配。这起案例中,虽然涉事教育局回应称,“最低消费”标准只是参考标准而非执行标准,但其标准的依据却耐人寻味:有领导捐8000元,图个好意头,下面就一层层来……我们也只是倡议而已。可见,这种由领导带头“示范”,然后“层层来”的募捐,其实已经很难说是一种自发自愿的慈善活动,而更像是权力拍板下的摊派——名为倡议与参考标准,但在实际情况中它很难不异化为被认真落实的执行标准。
该局对此次募捐不可谓不重视,启动仪式过后,又是向全镇各机关单位、村委、企业发放倡议书,又是通过电视宣传片向该镇的民众播报,还有面向公职人员的“捐款参考标准”,于此可以说,这个美其名曰为帮助教师的募捐活动,其实已悄然变成一种政治任务。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气氛之下,募捐活动偏离慈善内核也就见怪不怪。类似的将慈善活动当作政治任务的做派,同样不少见,它所对应的不过是一种由来已久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政式思维。尽管它可能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紧急资源,但就长期而言,它的负面影响却值得警惕。
首先,它只能是特殊时期和非正常的情况之下的逼不得已之举,否则不仅容易制造倡议方的公信危机,也违背了慈善的本意,很难获得真正的支持。在现今条件下,这样的按人头标准计算的“慈善”显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其次,这样一种由政府部门发起的设置标准的慈善获得,往往会加剧社会对于慈善观念的误导,形成负向的慈善示范。现实中,但凡名人捐赠,捐多少,怎么捐,往往会习惯性引发质疑与偏见,受到种种“标准”的批评,这种慈善观念的成长滞后或说迷失,不过是类似强制性捐赠标准作用下的一种投射。从长期来看,它必将影响到社会慈善观念的健康成长和慈善生态的正常发育。因为,一旦慈善可以借助某种权力标准轻易实现,那么从自发自愿出发的健康慈善观念就不可能萌发,慈善也就不能真正赢得全社会的参与。
经历过历次大灾大难慈善活动的洗礼乃至社会舆论对于类似强制标准现象的批评,为何还会出现设置最低标准的捐款倡议?这里面除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内部倡议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不可抗性,在根本上仍是权力之手伸得太长,无所不包的思维在作祟。这些看似不经意的“小细节”,再次说明简政放权,不仅意味着权力的下移,更意味着一种对既有边界的恪守,比如懂得在权利面前止步;另一方面,如此官方背景浓厚的募捐,也在叩问一些行政部门习惯性的行事方式,对于教师的帮助,是否仅靠教师节这样的节点来发起募捐?财政支持如何发力,慈善如何真正实现社会化运作?等等,都是一纸荒唐的最低捐赠标准所映照出的权力之问。
“被捐款”不只是伤害公益
面向单位或者社会开展募捐,是件关于慈善的事情。比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无论是单位还是普通民众,听到消息,有钱的在出钱,有力的在出力,其间感动社会的人物不少。但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这一回募捐,却让人感觉殊异,正如网友所问:即便是倡导尊师重教,即便要募捐,有必要设立募捐最低标准吗?这不是强捐也难逃变相强捐之嫌!
而反观现实,在不少地方,只要你在职,只要你是单位人,甚至你只是个小学生,一说捐款,那还真的都有“参考标准”的。当然,引发的舆论质疑更是时有耳闻。可问题在于,面对舆论“被强捐”能否叫停的追问,似乎出面组织募捐的部门要么在装聋作哑,要么置若罔闻,在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这次慈善募捐中,即是如此。面对“参考标准”的追问,其主要负责人称,“没说依据什么来定这个标准,有领导捐8000元,图个好意头,下面就一层层来……我们也只是倡议而已。”谁都看得出,这个募捐的背后,其实还是有等级观念和权力在作怪。
无论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是依据人们的社会生活常识,为公益事业捐款,基本前提就是“自觉自愿”。那么,权力为何还敢如此作怪呢?分析起来,很简单,就在于人们面临的那些权力管着自己的饭碗,如果不按设定的“参考标准”办,日后就有你好受的。
不妙的是,人们发现,近年来出现的各类强捐已让公众爱心很受伤。感觉愤怒、并在网上发帖声讨者不在少数。甚至有人表示,从此不再捐款。这种气话恰恰反映出人们的情绪。从此前媒体报道来看,就有这么一个事实,面对举国震惊的大灾大难,一个人本已在其他场合自觉捐了款,但还是被有关部门以“一纸通知”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标准。不能不说,这是对爱心的一种重重伤害。
由是深思,问题的症结在于,对于有关单位假借各种名义开展的“强捐”活动,我们从来没有一个违法问责机制。事实似乎就是,现在某地某人有困难了,出现灾难了,不捐也要捐。是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再美好的目的,也应有实现途径的合法性。“强捐”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规行为,可有谁看到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被追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损害。法治的脚步正在迅速向前,“被捐款”这扇门必须关上,事情都得按照法规办。
“最低消费”的募捐歪曲了慈善本意
这起案例中,虽然涉事教育局回应称,“最低消费”标准只是参考标准而非执行标准,但其标准的依据却耐人寻味:有领导捐8000元,图个好意头,下面就一层层来……我们也只是倡议而已。可见,这种由领导带头“示范”,然后“层层来”的募捐,其实已经很难说是一种自发自愿的慈善活动,而更像是摊派——名为倡议与参考标准,但在实际情况中它很难不异化为被认真落实的执行标准。
该局对此次募捐不可谓不重视,启动仪式过后,又是向全镇各机关单位、村委、企业发放倡议书,又是通过电视宣传片向该镇的民众播报,还有面向公职人员的“捐款参考标准”,于此可以说,这个美其名曰为帮助教师的募捐活动,其实已悄然变成一种任务。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气氛之下,募捐活动偏离慈善内核也就见怪不怪。类似的将慈善活动当作任务的做派,同样不少见,它所对应的不过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行政惯性。尽管它可能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紧急资源,但就长期而言,它的负面影响却值得警惕。
首先,它只能是特殊时期和非正常的情况之下的逼不得已之举,否则不仅容易制造倡议方的公信危机,也违背了慈善的本意,很难获得真正的支持。在现今条件下,这样的按人头标准计算的“慈善”显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其次,这样一种由政府部门发起的设置标准的慈善获得,往往会加剧社会对于慈善观念的误导,形成负向的慈善示范。现实中,但凡名人捐赠,捐多少,怎么捐,往往会习惯性引发质疑与偏见,受到种种“标准”的批评,这种慈善观念的成长滞后或说迷失,不过是类似强制性捐赠标准作用下的一种投射。从长期来看,它必将影响到社会慈善观念的健康成长和慈善生态的正常发育。因为,一旦慈善可以借助这种标准轻易实现,那么从自发自愿出发的健康慈善观念就不可能萌发,慈善也就不能真正赢得全社会的参与。
经历过历次大灾大难慈善活动的洗礼乃至社会舆论对于类似强制标准现象的批评,为何还会出现设置最低标准的捐款倡议?这里面除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内部倡议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不可抗性,在根本上仍是相关负责者把手伸得太长,无所不包的思维在作祟。这些看似不经意的“小细节”,再次说明简政放权,不仅意味着权力的下移,更意味着一种对既有边界的恪守,比如懂得在权利面前止步;另一方面,如此硬性要求的募捐,也在叩问一些行政部门习惯性的行事方式,对于教师的帮助,是否仅靠教师节这样的节点来发起募捐?财政支持如何发力,慈善如何真正实现社会化运作?等等,都是一纸荒唐的最低捐赠标准所映照出的慈善之问。
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
这种“按职论价”的所谓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专家说了,且不论“参照标准”有变相强制捐款的嫌疑,就政府越位作为募捐主体而言,已经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我一点也不怀疑专家的说法,甚至觉得,就是东莞市大朗镇的公务员们,也未必就不懂政府此举是违法的,但是,他们最多是“敢怒而不敢言”,或者,就是敢于发出反对的牢骚,也不敢抵制捐款。
其实,中国不少地方的基层公务员,都有过被强迫捐款的遭遇。很多公务员怨声载道,但问题在于,当上级决定摊派捐款时,他们除了服从,又能怎样?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但对此,一些基层的公务员也只能一声叹息。
公务员的工资是合法劳动的应有报酬,应该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劳动法》的救济对象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求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政府决定与影响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恰恰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公务员选择的救济途径可能只有一条,那就是向决定捐资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可是,这有用吗?你向市政府申诉县政府,能解决问题吗?何况,一些市政府不也同样在搞乱摊派吗?
即便公务员有可选的救济渠道,我估计他们也不会运用。因为他们的命运就掌握在上级手里,为了一次捐款与上级对立,今后还怎么在单位生存、发展?而且,发起捐款的上级部门把自己的行为说得天花乱坠,意义可重大了,下级单位任务完不成,考核还会被扣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公务员们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接受了工资被扣的现实。
少玩“被自愿”的障眼法
教育捐款也有“最低消费”?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捐款”的经历——今天这捐款、明天那爱心,一级一级压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人头上。献爱心当然是好事,可“被捐款”的滋味却并不好受,尤其是三天两头“被捐款”谁都受不了。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接受社会监督。”依靠行政权力搞摊派的做法,无疑是特权意识、霸道作风作祟的结果,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或许正是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类似做法往往会假惺惺地打着“自愿”的旗号进行。既然是自愿,还搞个劳什子“参考标准”干啥?
也许,不明真相的群众真的误会了,误把上级的“自愿”当成了强制,误把“参考标准”当成了“执行标准”。可是,即使确实“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上边并没有强迫别人捐款的意思,可笼罩在权力魅影之下的所谓“自愿”,无形当中必将造成巨大的威压。下级怎敢不“自愿”,又怎能不“自愿”?更何况,假如有人不识相、不跟上边保持一致,谁知道会不会招来“小鞋”?
现如今,喜欢玩“被自愿”障眼法的地方和单位不少。有的婚姻登记点,办结婚证设套餐,最低消费108元,据称“属自愿选择项目”;有的高校,在通知书里夹带银行卡和手机卡,声称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号码,但同时称,如果不开通,又可能收不到学校发送的信息;有的地方,孩子读小学要交数千元“教师节慰问金”。学生家长反映至县教委后,被告知“要退钱就必须退人。”教育局领导表示,确有家长缴纳“教师节慰问金”一事,但均属“自愿”……类似掩耳盗铃的把戏和障眼法,还是少玩点为好。否则,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的形象抹黑。而作为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对这种现象及时叫停、严厉查处,不能任其为所欲为。
【启示与思考】
募捐就募捐吧,还设“最低消费”,涉嫌“强捐”,这又是什么节奏?当地称“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既然“自愿”,应该是1万元可以,100元也可以,为什么还要下发统一的“参考标准”?看来,“自愿”是假。只有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捐赠,才是真正的慈善,设置“参考标准”,暗示或误导捐款人,是对捐赠者善心的亵渎和不尊重。程序正义有瑕疵,实质正义也无从保障。“不捐又不行,捐了又气不顺”,让捐款人反感的“强捐”,既不能培养公众的善念,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损慈善活动组织者的形象。
可惜,“强捐”现象屡见不鲜。支持教育要捐、扶贫济困要捐、架桥修路要捐、建公园还要捐……有网友吐槽,不但被“强捐”,还要被“轮捐”。公众对此反应强烈,以至许多地方都曾出面干预。如2011年7月在广东省慈善总会召开的专题研究会议上,与会领导炮轰愈演愈烈的“强捐”现象,并表示:“建议(捐款)的也不行,口头、书面建议都不行!”
“强捐”现象为什么屡教不改,深层原因在于组织者的身份——行政部门出面,自然就用行政手段,难脱“强权”的色彩,要是民间组织,谁有本事给捐款人下发“参考标准”,规定非捐不可?说到底,慈善应该由社会组织来做,这不是行政部门过多干预的事。
经历过历次大灾大难慈善活动的洗礼乃至社会舆论对于类似强制标准现象的批评,为何还会出现设置最低标准的捐款倡议?这里面除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内部倡议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不可抗性,在根本上仍是权力之手伸得太长,无所不包的思维在作祟。这些看似不经意的“小细节”,再次说明简政放权不仅意味着权力的下移,更意味着一种对既有边界的恪守,比如懂得在权利面前止步;另一方面,如此官方背景浓厚的募捐,也在叩问一些行政部门习惯性的行事方式,对于教师的帮助,是否仅靠教师节这样的节点来发起募捐?财政支持如何发力,慈善如何真正实现社会化运作?等等,都是一纸荒唐的最低捐赠标准所映照出的权力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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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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