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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立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2014年09月10日 10:54
近期社会上涌现出一些网络反腐现象,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调查与处理严肃认真,大快人心。同时,在这过程背后,也有其值得深思的一面。首先,网络反腐难免缺乏真实性。网络反腐实质是利用媒体的监督让触犯法律的官员在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下无所遁形,而后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对于参与其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是第一手具体资料或证据的获得者,甚至大多数人不了解事件的具体经过。这就致使网络反腐对责任人的责任判定缺乏真实性。责任人究竟有无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有,究竟触犯到了哪个程度?在没有这些问题的答案之前对责任人施压,用在贪官身上尚可谓罪有应得,然而若被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等利用,其后果则不堪设想。没有真实性作为基础的监督,始终有进退两难之嫌:进则欲加大力度又顾虑造成冤假错案;退则欲从宽查证又担心放过漏网之鱼。
其次,网络反腐具有短效性。实质为公众舆论监督的网络反腐,对具体案件的跟踪过程是短效的。一件具体案件从举报到调查取证再到审判处理,期间过程曲折漫长,就算网络反腐的针对对象确有其事,其责任追究过程也必须要由当地法律部门去执行。让民众不仅去关注某一腐败案件,还要长期追踪其后续发展,甚至对取证过程判决过程提出具体意见与思路的想法,不现实也没必要。要找到防腐反腐的根本之策,最主要的还是要让社会监督体系的主要力量充分发挥作用。而这个症结的根本内因来自于体制内部的体制监督,其中包括两个大方向:来自组织上的组织监督与来自人民的群众监督。首先,组织监督应当充分清理“怕得罪人”的思想。组织上对一个官员的考察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该官员的去留情况。然而,由于许多为官者心存不愿与人交恶、不愿得罪人的心理,导致许多本应当被组织监督这道门槛拦住的腐败官员仍然逍遥法外,甚至“带病升迁”。
这其中大约有两种心理:其一,由于官员考核中上下级官员互评占相当一部分的分量,那么由此引发的上级对下级的不愿从重追查,下级对上级的不敢越权,平级之间的不便过多干涉就成了削弱组织监督的主要心理;其二,许多为官者以和为贵,不愿意冒所谓的风险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要解决这两类人的心理,就得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改进上下级官员互评制度,对官员的考核重新探寻更加合理之路;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匿名举报制度,并且力求做到有报必查。至于避免无端取闹者与别有用心者的匿名举报,可以适当要求匿名举报过程中提供必要证据即可。其次,抓住公众监督兴起的契机建立更为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公众监督与群众监督一字之差,其本质却截然不同。公众监督,实际是通过媒介监督。公众监督最主要的漏洞,就是其最重要的力量来源——公众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或见证者。群众监督则不同,群众监督是指调动官员所在当地的群众力量与群众主人翁意识,对官员进行监督。将官员与群众之间的交互,从只有官员对群众有话语权与行政权的“有来无回”,变成群众的评价与监督对官员仕途有直接影响的“你来我往”。只有这样,才能使官员将权力与责任挂钩,将过失与问责挂钩,而并不是将权力与利益挂钩。这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探寻防腐反腐的治本之道并不等于不重视网络反腐不重视公众监督。相反,越是要实现将防腐反腐力量建设由公众监督向更为根本的体制监督过渡,就越是要重视公众监督。原因很简单,公众监督是在案件本身已经在体制监督失位下发生之后的第二道监督防线。只有在重视每一个公众监督的案件并且力求还公众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完善体制监督,让能够“突破”体制监督这道关卡的案件越来越少,使各方监督力量各司其职又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刘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910/780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