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特稿 国内热点调研

涉农企业隐性集资引发“跑路” 农村金融创新需深思

2014年09月04日 14:13

 

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表示,类似民间金融活动目前处在监管真空地带,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出事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亟待引起重视。跑路事件引发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也让我们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应积极探索金融创新的模式。

老板收钱后“跑路” 合作社社员兜底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道办是一个水产养殖村,不少养殖户都加入了群发水产养殖合作社。今年初,合作社理事长汪群飞向社员收了70万元的“饲料预付款”,其中还有自己的25万元,都交给了湖北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5月28日,饲料公司倒闭老板“跑路”,一度引发大量养殖户上访。

记者在采访时注意到,汪群飞从社员手中收上来的钱,既不是简单的用于社员内部互助,也不是普通的“饲料预付款”。

1

从合作社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看,除了可购买相应数量的饲料外,“预付款”的最大特点就是交款者不同程度地享有利息收益。根据交款时间不同,“返利”分为三个等次:在元月31日前预付,万元利息1000元;3月31日和4月15日前预付,相应降为800元、700元。与此同时,饲料价格保持在交款时的水平,不会旺季涨价,有的还承诺一定额度的差旅费。

湖北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长港农场的高光明告诉记者,他从170多户社员手中筹集到了323万元,加上自家投的40万元,总计363万元给了仙发公司,“这段时间,天天有养殖户来要钱、要饲料,家里的门槛都被踏破了。”

根据记者调查,在河北、山东、河南等地,类似事件也都不同程度发生。今年4月,河北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法人跑路,卷走资金1.4亿多元。不久后,山东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合作社也发生跑路事件,涉资2000多万元。在河北馆陶县,一家大型合作社老板失联后引发“多米诺效应”:不少小型合作社也出现了资金无法提取现象,遭遇倒闭潮。当地群众表示:“航母沉了,小船自然难以幸免。”

河南许昌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介绍,2012、2013年许昌全市法院办理6033件民间借贷案件、17件集资诈骗案件以及1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比往年明显增多。经过梳理后发现,农村小微企业揽储后高息转贷他人,因未能及时收回借款导致无法还款给储户的,仅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多达1611件,占26.7%,涉及农村居民2800余人、小微企业主158人;28起刑事案件涉及受害人5000余人,犯罪数额多达6.2亿多元。

 

内部集资外部放贷 高息模式成为“诱饵”

记者调查显示,大量社员之所以选择给合作社集资,除了可享受各种优惠活动外,更重要的是受到高额利息诱惑。

2

今年3月份,群发合作社社员汪六军一手交给汪群飞8万元。他告诉记者,饲料价格涨得太快了,从2001年开始就采取“预付款模式”购买饲料。“提前给钱,每吨可以便宜300元左右,而且还能得一点利息。没想到企业倒了,这些钱不知从哪去找回来。”

馆陶县有关合作社社员也表示,集资后可免费办有线电视,还可免费获得麦种或玉米种,存一万元送一亩地的种子,更重要的是合作社的利率高。按照约定,当地一些合作社集资万元年息高达1600元,是银行存款利息的数倍。

在向社员、农户开出高息诱惑的背后,大多数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小微涉农经济体都存在隐性放贷行为,而后者往往也是导致资金链断裂、当事人“跑路”或“失联”的主要原因。

记者在河南固始县郭陆滩乡采访获悉,早在2011年,该乡农产品经纪人刘东升就向村民“借款”,最终从110多户村民家中合计“借”到了550多万元,其中多的28.6万元,最少的数千元。2013年11月,由于转贷后无法将欠款收回,刘东升自杀,集资村民联名将刘东升的儿子告上法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村民汪本芳分四次共计“借”给刘东升12万元。她告诉记者,刘东升的借款利息为万元年息720元,刚好是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2倍。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借钱给刘东升,正是看中了他开出的高额利息。

河南固始县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前期调查,刘东升在“借钱”后存在转身放贷、吃息差行为,部分以高利贷形式放给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

河南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何学松此前曾做过农村资金互助方面的调研。据他分析,当前一些农村地区集资放贷活动增多、“跑路事件”频发,其实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表面看是农户禁不住高息诱惑,背后则是有关涉农企业在“集资”后并未用于自身发展,而是向外发放高利贷以求短期内“赚大钱”。由于类似金融活动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处在多方监管的真空地带,很容易出现问题。

 

 “跑路事件”敲响警钟  标本兼治加强监管

针对饲料公司老板“跑路”、大量社员上访事件,仙桃市政府提出三个工作目标:仙桃市不能因此事成为金融风险区;饲料公司不能因此事件关闭,不能简单破产解决问题;老百姓的利益不能受损,不能因此影响社会稳定。据悉,该公司通过合作社集资总计1700万元,已兑付价值500万元左右的饲料,目前当地政府正在加速清理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3

固始县法院郭陆滩法庭庭长饶亚军告诉记者,随着村民诉诸法律集中讨债,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查封了刘东升的农产品收购点,并拍卖了120万斤的红麻,此外还冻结了刘的相关银行账户。由于涉及人员较多,目前法院正在进行债务关系排查,争取早日开展兑付工作。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综合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涉农小微企业的隐性集资放贷现象,具有以下三大特点,有关方面应对症下药严格监管,避免更多的“跑路事件”发生: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民间借款维持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低于以更高利率放贷的收益,部分小微企业假借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贷向村民借款吸收资金,后转手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以利息差牟利。类似吸储放贷方式隐蔽性较强,风险不易监控。

二是涉及人员众多。因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信部门存款利率,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禁不住诱惑,将个人毕生积蓄甚至亲戚朋友积蓄全部借出,此类案件涉及的家庭和人员数量较多。

三是社会危害大。上游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个体小微企业根本无力偿还村民本息,引发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还有部分外逃的个体小微企业主即使被诉也不到庭,造成缺席判决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村民本息无归,容易导致群体信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

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副处长刘明星建议,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应出台更多具体扶持政策,以缓解其依赖民间借贷等根源性问题。与此同时,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农户认清风险,防止被高利诱惑。

同时,地方政府应该依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激发乡村经济活力。例如,景宁畲族自治县以农村产权改革为抓手,围绕农民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股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六证)的办理、确权和流通,盘活了农村产权资源,为农村金融改革夯实了物质基础。

各地应该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监管,并让农村金融创新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完)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904/7803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