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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强拆违建不得夜间进行”值得期待
2014年09月12日 14:45
【百姓热点】
【事件介绍】
最高法:强拆违建不得夜间进行
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近10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征收拆迁案件一直位居行政审判前3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这些案件反映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个别行政机关存在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核定评估标准低、诉讼中怠于举证等问题。
补偿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
“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该类案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补偿是否到位则是关键。
在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被征收人出资购买价格。法院认定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王振宇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何刚诉安徽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该案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说,实践中不少矛盾的产生,源于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
评估报告未送达程序违法
在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王振宇说,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文白安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法院认为,该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包括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
王振宇指出,该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
强拆前应通知并张贴公告
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3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判决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王振宇说,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当前,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
在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违建行政行为。
“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王振宇说。
不得夜间强拆只堵了一个洞
不得在夜间拆除,显然是针对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各种夜间拆除恶性案件所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规范拆迁行为的一种手段。
问题在于,从近年来拆迁上所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来看,关键并不在夜间拆迁还是白天拆迁,而在于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房屋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做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有没有损害被拆迁人的权利。如果没有,且强拆的手续齐全。那么,白天还是夜间拆除构筑物,也就不重要了。
恰恰是,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类拆迁恶性案件,几乎所有一个不是因为拆迁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到位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尽管被拆迁人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要价太高、提出的条件太苛刻等。但是,拆迁标准不符合规定、妥善安置的方法不合理等,则是最主要的原因。如果政府所有的行为都符合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强拆的程序也合法,也就不可能发生此类恶性案件。即便发生,也可以尽快得到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对强拆问题,最主要的立足点还是应当放在如何规范行为上。特别是司法部门,必须在强拆问题上把好关,在有没有按规定对被拆迁人补偿到位、安置到位等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同意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强拆方案。切不可盲目听任政府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使司法这个让老百姓可以“自救”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权力冲垮。如果司法机关的行为规范了,机关不完全听命于行政权力了。那么,拆迁的手段、时间、方法等,也就相对简单多了。广大居民也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再选择极端方式,而是更加理智地对待拆迁问题。如果这些方面的问题不解决好,就算不在夜间拆除,也就仅仅堵住了一个洞。其他方面的问题,仍然在演绎着各种不希望出现的“故事”。
“不得在夜间强拆”要重申更要执行
事实上,不得在夜间强拆这样的说法,并非第一次出现,如今的表态,也不过是对常识的一种重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态时,亦提到《行政强制法》,其实,该法律的第六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违法者要责令改正或依法处分。遗憾的是,规定很完善,法律也很完美,但落实到现实的层面上,其制度善意,的确被削减了不少。
为何会有这样的现实尴尬呢?一方面,还在于法治缺位,导致权力过大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权力是大于法律的,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什么《行政强制法》都是不管用的;二则是对夜间强拆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违法者只需责令纠正或接受处分,至于怎么处分,处分的轻重,却并没有提及,这导致不少人钻了空子,同样,因为处分太轻,导致法律的震慑力不足。
就此来说,对“不得在夜间强拆”这样的规定,要重申更要执行。重申是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执行是要确保法律尊严。就如今来说,同样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则,需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让他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二则,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众所周知的一个常识是,公职人员应成为依法治国的带头者,如果他们不但不带头遵守,反而带头违背,那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罚。唯有这两方面都能有实质性的进展,“不得在夜间强拆”的常识,才能被充分遵从。
当下,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最强音,而10月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聚焦于依法治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的任何政策,官员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而“不得在夜间强拆”这样的事情,显然是必须遵守的底线。希望今后,我们再也看不到“夜间强拆”,就让这样的事情安心走进历史的尘埃吧!
违章建筑不容“半夜强拆”是进步
稍具法律常识的公民都知道,“半夜强拆”是违法的,媒体对于“半夜强拆”事件也往往是长篇累牍进行鞭策,不过,各地“半夜强拆”事件仍然屡见不鲜。此次最高法院以公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宣示“半夜强拆”违法,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
已经由201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禁止了在夜间和节假日进行强拆。这样的法律规定是着眼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夜间强拆是干扰公民休息也容易造成公民财产丢失,更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这样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等强制行为都不得在夜间进行。
政府搞“半夜强拆”,往往是背地里有“难言之隐”,诸如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的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征地程序不合法,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等。政府在白天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强拆,怕引发被拆迁人的强烈反抗,或者怕引发其他人的围观,引起公愤。选择在半夜进行强拆,所谓“神不知,鬼不觉”,被拆迁人突然被置于荒郊野外,房屋瞬间化为乌有,喊天不应叫地不灵了。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因为,一个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其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合法那么整个执行行为无合法可言。何况,一个合法的强拆行为,根本用不着在夜间来偷偷摸摸进行,夜间执法只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容易造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和加剧公民的对立情绪。
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对政府在半夜拆除违章建筑,仍然确认行政违法,具有标本意义,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公正司法,都有借鉴意义。不过,仅仅于此,还不足遏制政府“半夜强拆”行为,因为仅仅是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相关人员并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他们仍然会知法犯法。因此,对于政府“半夜强拆”合法建筑或者没有正当手续“半夜强拆”的,纪检和检察机关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对于“半夜强拆”违章建筑的,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
“强拆不得夜间进行”使拆迁更阳光
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近10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征收拆迁案件一直位居行政审判前3位。特别是由于一些地方进行违法强拆,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甚至是生命权。今年3月发生在山东平度的纵火案,拆迁公司雇用的人员半夜在明知帐蓬内有人的情况下纵火,造成了一死三伤的惨案。前不久,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居民张红伟的住房深夜遭强拆,张红伟和妻子被扔进了坟地。一些地方之所以喜欢半夜强拆,是好“浑水摸鱼”。由于突然袭击,围观的老百姓较少,可以做一些出格的动作,如采取恐吓、绑架、打砸等等,由于黑暗里看不清楚人,也不好录像,一旦出了事,当地政府可以用“不知情”推托,或以“查不到谁干的”推卸责任,并阻挠有关部门的调查。这让被拆迁的公民哭笑不得。由于“不知是谁干的”,更是让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半夜强拆,反映出了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到了与“泼皮无赖”无异的程度。百姓的财产比他们的生命还重要,作为地方政府应该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没有合法的手续拆除百姓的房屋是一种违法行为。合法的强拆为何不在大白天光明正大地进行,而却选择在深更半夜偷偷摸摸地搞突然袭击呢?拆除前,既不发《通告》也不跟被拆迁户打个起码的招呼。半夜偷袭时,也不核对居民身份,不办任何手续。这种半夜强拆,是明知不法而顾意违法。出了事又死不认帐,这更显政府的蛮横无理。在朗朗乾坤的法治中国,政府无赖到这种程度,不知道是给谁难堪?
这种半夜强拆,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下流动作,也给社会制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强拆是十分复杂而严谨的,必须履行许多法律程序,最后要由法院来执行。但一些拆迁公司在政府的支持纵容下,代替了法院、代替了政府在执行拆迁。并雇用一些流氓地坯半夜强拆和袭扰被拆迁户,来压拆迁户接受政府的条件。这种目无法纪、先斩后奏式的“强拆”,看似聪明,实质是愚蠢到了极点。政府把自己的“权力”拱手让给一些不法分子的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最后的结果是,半夜强拆不仅引燃了舆论怒火,而且使当地新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越级上访不断,使政府自己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判仁化县政府半夜强拆违法。无疑给政府部门敲响了警钟。最高法院“强拆违建不得夜间进行”,使征地拆迁更阳光。
半夜强拆,它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漠视,是对中国法律的挑衅,是拿政府公信力“陪葬”,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和纵容,更是产生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半夜强拆,只要构成犯罪要件,就必须进行刑责追究。也只有严肃追责,对强拆者“零容忍”,才能让半夜强拆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使征地强拆更阳光。
【启示与思考】
说起来,舆论之所以对最高法明确“不得夜间强拆”上心,究其原因,是近些年来,发生在夜间的强拆案例太多了。但遗憾的是,强拆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少之又少。有些地方政府、个人秉持着倨傲习性,尚不习惯将拆迁纳入法律途径下解决。而对夜间强拆处罚太轻,违法者只需责令纠正或接受处分,至于怎么处分,却并没有明晰。
说到底,最高法以韶关市仁化县政府夜间拆除被该市中院认定违法,作为案例指导,这画出了政府行为的红线,也给基层法院裁决涉拆迁诉讼时树立了标杆。但在现行条件下,要遏制夜间强拆,终究还得在“违法必究”的个案追责中实现对其的“零容忍”。
具体说来,就是对当下那些影响恶劣的夜间强拆事件要深层溯责,别让“不了了之”成为惯常结尾。也只有以严惩兜底,实现“每犯必究”,夜间强拆的违法性才能得以彰显,才能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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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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