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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新政彰显还利于民决心
2014年10月17日 11:00
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日前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其中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包括购买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取消围绕着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此次“两部一行”出台的新政,其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可能作用于房地产市场的效应,而与目前政府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高度契合。我国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对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围绕公积金所产生的问题不断被舆论聚焦、放大。而此次推出的新政,正是在听取了一些有用的意见后作出的改进。
公积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政府过度参与、干预经济的惯性相连的。按理来说,使用公积金的权利只属于作为缴存者的职工,但公共部门在公积金管理中却设置了过于苛刻的条件,并且推出了一些收费项目,这使得这项本属服务性质的管理掺杂了营利需求。此次出台的新政,不少内容就是以遏制政府在公积金领域中的营利冲动进行的改革,它彰显了政府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还利于民的决心。
比如,取消4项收费的改革,虽然就个体来说,取消收费后能省下的钱并不算多,但长期以来,相关部门通过这4项收费,在总体上却获得了可观的财政外收入。现在终结这些收费项目,就是通过自我束权,管住伸得过长的手,让利给民众,让民众充分享受到免费的公共服务。
新政中尤为值得称道的,还在于确立了公积金“异地互认”的改革方向。曾经,公积金不能异地贷款的规定,造成很多异地务工职工在缴存公积金后,无法在其居住地借助公积金贷款购房。这些异地务工人员可能多年都无法动用自己的公积金,但他们每月被扣缴的资金又一直沉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用于补贴那些买得起房的高收入阶层,这最终导致公积金使用形成一种“倒挂”现象。可以说,不能异地贷款的规定,是在旧有经济模式下,按属地管理而建立起的一种制度,它只是方便了管理,却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频繁流动的社会现实脱节。
而确立了“异地互认”的制度后,职工不管在什么地方就业,都可以在自己中意的地方购房。这对于满足中低收入者的房屋消费需求,让公积金更好地得到使用,能产生积极作用。地方通过这项改革,也有利于克服本位倾向,对同样按属地管理的教育、医疗等打破壁垒进行改革,也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作者系上海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赵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017/7844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