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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值得借鉴

2014年10月20日 13:15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在巨灾发生风险上升、成灾率不断增长、损失程度空前加剧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尚未建立,超赔危险日益严重。按照国际惯例,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而我国还不到1%,这对于农业巨灾损失较为严重的我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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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台风“威马逊”重创澄迈农业。7月20日,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驻村干部带领工作组来到受灾蕉农田地里,协助蕉农抗灾自救。)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和分散机制,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值得借鉴。

美国: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

美国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私营+政府扶持”的经营体系,即联邦政府(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法规并提供财税补贴和政策支持,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经营。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民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联邦政府采取法律、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

一是政策支持。包括高额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免税支持,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农业巨灾超赔损失,政府负责全额赔款,即超额赔款。

二是再保险手段。由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即通过分保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三是提供紧急贷款。从1980年到1990年,参加了团体风险计划的农民通过紧急贷款计划获得了100.9亿美元的紧急贷款支持。对稳定生活,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政府运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手段,将保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为农业灾害提供进一步的风险保障。通过发行具有特定约束条件的要求权,将其直接卖给金融投资者实现巨灾风险转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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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今年第九号台风“威马逊”给广西钦州市龙门港镇近海养殖业带来灭顶之灾,渔业损失达到13亿元之多。其中,龙门港镇的渔排遭到损毁,农户损失最高的达到100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几十万元,损失严重。图为7月26日拍摄的龙门港镇农民陈健生被损毁的网箱。)

 

日本: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日本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来实现,也被称作“农业共济”,突出了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互助”特性。采用的是民间非营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农业保险在组织上采用三级共济制度,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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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2011年3月15日,日本岩手县陆前高田市竹驹町附近的农田海啸后大面积积水。岩手县陆前高田市是海啸的重灾区,该市离海岸5公里左右的竹驹町灾情更是严重。)

第一层级是市、町、村一级农业共济组织,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负责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受灾农民提供损失补偿。农业共济组织设在各个村镇,要依法向上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分保实行的是比例再保险,每个农业共济组织将保险金额的10%自留,剩下的保险责任分给联合会。

第二层级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该都、道、府、县内第一层级的所有农业共济组织都是它的成员。每个联合会将收集的保费建立补偿基金,承担大部分正常灾害损失的补偿责任,当补偿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就由农业共济基金向联合会提供贷款。

共济组织与联合会之间并无隶属关系,经营相互独立,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和再保险关系。虽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由民间机构承担,但农林水产省和各都、道、府、县政府相关部门仍要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层级是设立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主要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但只接受第二层级联合会的分出业务,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都、道、府、县的范围太小,无法有效分散风险,尤其是巨灾损失。采用的是超赔再保险,联合会所承保的保险损失超过一定水平后,超出部分由再保险会计处给予赔偿。中央政府以分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并向联合会承担分摊赔款的责任。另外,政府给予农民40%-60%的保费补贴和联合会及共济组织的部分人员经费和经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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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8月12日,在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乐溪村,一名村民在被洪水淹没的玉米地里查看灾情。)

法国: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在法国,农业保险分成两大类别,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受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和可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前者由法国政府以农业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形式负担,后者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

法国农业保险采取相互保险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建立结构分明的保险组织体系。上层是中央保险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并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在集团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展开活动,对上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

下层是9000家农业相互保险社,是保险集团最基层的单位。每个乡镇都有一个这样的机构。

法国政府于196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4年设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来源的50%是农民在相互保险协会缴纳的附加保费,另外50%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当遭遇巨灾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将分别对农业再保险机构和农业相互保险社拨款,从而增加对农民的损失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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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020/7847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