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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低消费”禁令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014年10月20日 14:04

 

【关注财经】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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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下月退出餐饮界,行业潜规则能否打破?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个《办法》将从11月1日起生效。不过,这样一纸禁令能打破存在多年、根深蒂固的餐饮行业行业潜规则吗?

禁设最低消费餐馆一肚子苦水

在商务部和发改委发布的新规中,“包房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这些消费者诟病的所谓霸王条款,将从下个月起一并禁止。虽然最低消费取缔在即,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不少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餐馆来说,设置最低消费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餐馆:不足十位,我们晚餐是一千,午餐是八百,

餐馆:人均二百,一共就是四千,不管您来几个人都是四千。

禁设最低消费,消费者自然是拍手称快,但是商家也有一肚子的苦水。据了解,最低消费一般都是针对在餐馆包厢用餐的顾客。北京某知名餐厅的一名前台就告诉记者,包厢所占空间较大,环境好,如果没有最低的用餐标准,人少的话,吃的也少,商家划不来。

某餐馆前台:现在我们没有那么小的包房,我们大包房都已经订出去了,因为我们包房标准版的是十人的,所以我们要订就订十人的,我们不订五六位的。

有商家还怕出现极端的情况,比如只有一个人用餐,点了一个菜,却要占个稀缺的大包厢,吃上几个小时,当然让人头疼。另外,另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告诉记者,包厢服务好,也是设置最低消费的原因。

某餐馆服务员:我们包间服务是一对一的,也有二对一的,而且还有专门的侍酒师,你要不想要这样的服务,那你选大厅也可以。

担忧:最低消费可能换个马甲

按照这个逻辑推测,最低消费似乎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取缔,商家很可能会通过其它的方式找平衡。广州市饮食行业商会秘书长倪弘,支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施行,但他同时也担忧,最低消费可能会换个马甲,重新出现。

倪弘:可能用其它的方式,比如增加一点服务费啊,或者茶位之类的什么费用,它有没有什么合理的地方,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在这里也不好多说。

其实,在全国范围的《办法》出台之前,多个地方也都有过取缔最低消费的做法,但结果往往是运行一段时间后,规定就形同虚设。要么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价格看似低了,但是服务差了,菜量少了。

 

律师:最低消费侵权商家调价合理

那么,最低消费真的是市场行为,而非霸王条款吗?知名维权律师邱宝昌并不这么认为。

邱宝昌: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就是设置最低消费,因为最低消费实际上它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了达到最低消费,可能去消费本来不需要的东西,结果就造成了浪费。

邱宝昌同时提醒,虽然最低消费是违规行为,但是如果商家对菜价或者菜量做出调整,只要是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得干涉。而对于最低消费的禁令,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难题,那就是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不少消费者表示,即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也不会选择维权。

消费者:维权的话,毕竟我觉得个人力量太小了,而且程序又麻烦什么的,我们都没有去过。

打破潜规则,行政部门要有所作为

的确,对消费者来说,维权面临着取证等多方面的困难,同时还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对此,邱宝昌认为,要让最低消费禁令真正打破餐饮业的潜规则,关键在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而最有效的途径是让行政部门有作为。

邱宝昌:单独靠消费者打官司,我认为不光成本高,往往也做不到。为了三块钱、十块钱打官司,得不偿失。所以,就不应该鼓励消费者都去打官司,但要鼓励消费者去举报投诉那些违法的经营者,顶风作案,有明确规定仍然去违反的,相关部门就应该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去查处。

“包间最低消费”真的霸道吗?

“包房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这些都是被消费者诟病的所谓霸王条款,如今商务部这个管理办法,对商家来说当然不是一个好消息,对消费者是好消息吗?其实也未必。是不是取消这些霸王条款,其实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取消这些条款只强调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却忽略了商家的经营权。

做生意,当然是要把利益最大化,而这些霸王条款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设立的。“包间最低消费”,一方面是为了把不在乎钱而在乎环境的客人挑选出来,达到利益的优化;另一方面也是避免过大损失,餐饮行业有一个词叫“翻台率”,意思是一个餐桌的使用率,那自然是使用率越高越好。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客人点了一盘蛋炒饭,然后在免费的包间里“吃”了一下午,那饭店岂不是要赔死了。

这就是餐饮行业的策略,那么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因此而受到侵犯呢?这取决于一件事,那就是消费者是否别无选择。如果商家是垄断企业,消费者没得选择,那这种条款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是真正意义上的霸王条款。但如果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里,有各种各样的餐馆可供挑选,这家不行就去别家,那么商家的条款就称不上“霸王”二字。媒体人王志安在微信里点评景区高价菜说了一段话,我觉得很有道理:“漫天要价原本是商家的权利,正如坐地还钱是消费者的权利一样。而价格自愿达成一致是双方交易的基础。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任何交易价格都是合理的。你觉得贵只能说明你不该吃这东西。”

说完道理再来说现实,前面我们说了,这个管理办法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未必是个好消息。因为商家逐利的冲动在那里,你即使取消了最低消费,这笔费用也会以其他方式体现出来。比如兰州市曾经规定拉面的价格上限,结果怎么样,一碗拉面的价格是便宜了,但是碗也小了,肉也少了。最终消费者并没有受益。

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讲,有这样的条款毕竟不舒服,就不能让商家放弃这些条款吗?其实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但不是通过政府禁令,而是通过市场竞争。有一句老话说得好:同行是冤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敌人不是消费者,而是和它竞争的企业。当一家企业制定了很多价格门槛的时候,其实就是其他企业的机会。两家同样档次的酒店,一家禁止自带酒水,一家不禁止,你说消费者青睐哪家。

回过头来,商家其实也大可不必把吃相搞得这么难看,同样的目的,完全可以用更加技巧的方式达成。事儿做得最漂亮的就是美国的快餐业,比如说星巴克。最近看了一篇星巴克市场营销的文章,星巴克的营销理念就是,想尽办法把消费者“赶出”咖啡店,就是买完咖啡赶紧走,别跟店里耗着。纸质的咖啡杯、不算舒服的座椅、简洁明快但谈不上温馨的环境,无不暗示着消费者这不是久居之地。不过星巴克的战术在中国遭到了消费者顽强的挑战———坐下就不走。这让星巴克只好选择涨价,于是在去年遭到了大批判。和财大气粗的星巴克相比,倒霉的就是那些把咖啡馆打造成温馨场所的文艺范商家了。比如牡丹街上的各种小咖啡馆,消费者们一杯咖啡消磨一下午的时光,翻台率低到这个地步,咖啡馆生意能不惨淡吗?

那么这些条款是否就完全没有问题呢?当然也不是,起码有一条是商家必须要做到的,那就是一定要事先把这些条款通过明确醒目的方式告知顾客,这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再有关于物品被盗免责条款,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不能一句“概不负责”就完事大吉。“霸王条款”是否霸道,需要倾听双方的意见,不能挟着汹涌的民意把责任让一方承担。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我们要尊重消费者和商家双向的选择权,相信市场的力量,而市场也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

 

禁设“最低消费”有利维护消费者权益

既然是针对整个餐饮业的经营管理规定,“办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必然很多,但最为引发公众关注的,还是关于“最低消费”的有关条款规定,因为这和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外出聚餐和吃饭的时候,感觉某家酒店餐馆的菜品确实不错,就是其设置的“最低消费”让人难以接受,总有种被强制消费的感觉。

既然是“最低消费”,就势必涉及到一个最低消费额度,如此一来,如果一起前去聚餐吃饭的消费者足够多,所点的菜品酒水轻易就能超过这个最低消费额度,还没有什么妨碍,如果只有一个人两个人去消费,那么要满足这个最低消费额度就比较困难。对消费者来说,要么放弃去这家酒店餐馆吃饭,要么就硬着头皮消费到“最低消费额”。很显然,餐饮企业这种人为设置消费门槛的行为,或者剥夺了部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者是容易造成浪费,称得上是一种损人利已的行为,也是商家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尽管多年来公众对餐饮企业的“最低消费”诟病颇多,但因为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和支持,一直处于无可奈何的状态。比如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都没有针对性条款,所以部分商家为了自身利益也就不顾消费者的质疑与反对,我行我素,誓把“最低消费”进行到底。但是随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办法”的出台,“最低消费”将被彻底关上大门,商家不用再对此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也不用再为此纠结不已。

“办法”不但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且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

禁止设立“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商家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整改;而消费者如果在“办法”实施以后仍旧遭遇“最低消费”现象,则应该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禁设最低消费关键是要做足“奖”和“罚”

去餐馆吃饭被禁止自带酒水,在餐馆包厢吃饭有最低消费,这些现象没有几个人会没有遇到过,除非从不去餐馆吃饭,而包厢设最低消费甚至被列为“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可见消费者对其已经是深恶痛绝了。现在《办法》规定禁设最低消费,能否让“最低消费”彻底从我们眼前消失,在此,实在不敢持肯定回答。

禁设最低消费,听得耳熟。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最低消费额。可事实上,许多餐馆是无视的,虽然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对于设最低消费的餐馆可以不去消费,而餐馆也清楚这一点,但当设最低消费成为潜规则且被盛行的时候,消费者脚的力量就显得薄弱多了。

针对一些餐饮店仍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的现象,有著名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在餐饮店消费后,被告知不达到最低消费额,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额支付或消费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要求,并按实际消费金额支付。因为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这一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不执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这建议是不错,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操作性并不强。面对最低消费,多数情况下还得无奈接受。毕竟去吃个饭,还要和商家吵架,还要去投诉,去投诉了也未必就能够解决问题,耗不起时间和精力,也只能认了。

从节约的角度看,禁设最低消费是有诸多益处的,为了凑齐最低消费而点了菜,最终却吃不掉而倒掉,实在可惜。而设定最低消费,商家多会故意抬高价格,这也有消费欺诈的嫌疑。

一边是对最低消费诟病已久,禁令不少,一边却是设最低消费甚是普遍。对于“禁设最低消费”究竟有多少可信度?是否能够做到令出即禁,对此,消费者是没有底的。其实,在我看来,要想取得效果,关键还在于“奖”和“罚”,还在于执法力度。已经规定,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那就将拿出百分之十或是百分之五十进行奖励,奖励给举报者。试想,我们去餐馆消费,却面临着最低消费,被迫付款,那就保留证据,即时举报,如果消费几百元,却可以获得一万五的奖金,谁不举报?举报的消费者多了,餐馆还敢设最低消费吗?老板又不是“钱多人傻”。如果规定是规定,而实际执法却没有力度,那禁设最低消费就会仍然成为一句空话,只不过是纸老虎罢了。消费者还会相信吗?

 

“禁设最低消费”好制度尤需执行力

对于食客来说,外出聚餐时除了被限制自带酒水、食物等消费自由外,“最低消费”往往也是一道不得不吃的“菜”。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部分餐厅擅自设置了最低消费,却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不明不白受损。于是乎,近年来民众要求规范甚至取消“最低消费”的呼吁一直不绝于耳。如今,两部委发文规定,从今年11月起餐饮经营者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可谓是一种顺应民意的纠偏之举。

众所周知,餐饮行业所谓的“最低消费”,其实门槛并不低,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当消费者一入席坐定,消费额就是高起点。为了“达标”,不管人多人少,也不管吃得了吃不了,都要多点菜、点贵菜,这无疑会助长“舌尖上的浪费”。餐饮业经营者以高消费“绑架”顾客,貌似明码标价,实则是变相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行为,早就应该受到制止。

从舆论反应来看,消费者对允许自带酒水和取消最低消费都是举双手赞成的,这既是对消费者选择自由的一种正当保护,也是对价格欺诈的一种有效防范。试想,如果餐饮店酒水价格“亲民”,消费者用餐时就不必舍近求远地自购或自带酒水了。何况,经营者“自说自话”式的“最低消费”,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悖于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传统美德。

不必讳言的是,就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而言,从来不缺少禁令,而是缺少相关部门的严厉执行。仅以今年为例,就有多个禁令横空出世。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然而直至日前,多家媒体的记者调查发现,七成受访饭店仍保留“最低消费”,或通过改收服务费等方式来实现“下有对策”。不得不说,这种规定与现实“两张皮”的现状,确实令人尴尬。

由此可见,要告别“最低消费”,仅靠餐饮行业自律显然行不通,期望一纸禁令达到“药到病除”的神效同样也靠不住。如今两部委发文对“最低消费”说不,不过是对规则的一种重申。所以,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将禁令落实到位。一方面,不妨鼓励甚至重奖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以刹住商家设“最低消费”的歪风邪气,引导他们通过更人性、更智慧的经营方式赢得市场青睐。另一方面,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尽早做好分工,避免出现“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局面。唯有如此,“最低消费”禁令方能营造出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启示与思考】

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禁自带酒水等规定,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口水之争的高频区。更可恨的是,一些地方本来就有最低消费的设置,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情,的确是时有发生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最低消费的设置进行规范甚至是禁止,无疑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今,商务部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从今年11月起,餐饮经营者禁设最低消费,无疑是一种及时的纠偏。

就商务部此次办法而言,一经发布,便遭遇质疑无数,那画面却有些惨不忍睹的态势。有人称从此以后KTV、咖啡厅的生意没法做了,也有人称禁设最低消费的做法是严重违背市场原则的做法,放开竞争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些分析,皆有一定的道理,但很显然,KTV属于娱乐行业,并不属于餐饮行业,自然不在规定的范畴之内,至于违背市场原则的说法,也有些过于夸大其词了。毕竟,商务部此次出台的办法,只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不管是什么样的经济形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规则的底线。

除此之外,也有人担心“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毕竟,禁设最低消费不能全靠消费者的举报,相关政府部门理应主动出击。另外,还有一点是令人担忧的—取消禁止自带酒水后,一些地方就开始收取开瓶费,甚至比酒水本身还要贵;禁设最低消费后,会不会出来什么服务费?

如今商务部的再次强调,不过是对常识的一种重申,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将禁令落实到位,而谁来监督、谁来管理等问题,也应尽早做好分工,以便禁令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简而言之,禁设最低消费的规定,仍需“不看广告看疗效”,只有真正落实到位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不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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