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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用法治中国凝聚复兴力量

2014年10月21日 09:32

 

习近平的法治观:依法改革依法反腐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2013年2月23日

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

——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01月07日)【详细】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面对社会功能的分化,要克服总体化治理存在的弊端,而采取功能分化的治理模式。就法律治理而言,要特别注意政法工作的特殊性,不能把政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政法人员和其他普通公务人员混同起来。因此,对于政法人员不仅要讲政治信念,而且要讲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甚至要把政治信念转化为职业伦理,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贯彻落实政治信念。正是基于政法机关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政法队伍只有将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贯彻在每个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同于政策,不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弹性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执法司法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秉持和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只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正是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习近平同志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执法为民是秉公执法的前提,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一旦离开了法律,脱离开秉公执法,执法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执法为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政法队伍只有树立起捍卫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才能“不信邪”,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同样,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在整个社会培育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远目标看,着眼于全社会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制度与社会风尚相结合,实现实施法律与信仰法律相统一。【详细】

 

推进依宪治国 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

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制定。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其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修正了搬迁制度的滞后规定,规范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宪法精神的体现。

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稳固根基。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

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力推进,作为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要方式的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形式更加丰富……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认为,推进依法治国要倍加重视宪法的作用。通过宪法、法律法规,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定型化、精细化,以便在国家治理中得以执行和遵守。【详细】

 

许耀桐:从三中到四中 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运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具体地说,党和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寻求法律的根据,寻求立法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然而,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要打破陈规旧俗,改革要开拓创新,改革要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要对原有体制机制实行重新构建。因此,有人认为,法律的条条框框阻挡和延缓了改革,是改革的“绊脚石”、“铁镣铐”;有的人甚至说,“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不突破法律,就没有创新”,主张改革不能受制于法律和法治,而必须突破法律和法治。有人甚至举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例子,说明我们的改革就是一个违法式的改革,像孙悟空大闹天宫,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那样。比如,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大包干”,就是冒着生命危险才闯出了中国农村改革之路,带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还有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就是冲破旧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束缚,“杀出一条血路”,从而开创发展了改革新局面。据此说明,改革的起步与推行,不可能等到事先建立了有利于改革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恰恰需要改革予以推动。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能说明当时中国处于改革的第一阶段。在改革的第一阶段上,总体说国家尚处于人治时代,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有法律的话,大部分也是旧法,起阻碍作用、不能用。所以,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改革赶快补上法律缺口的课,通过改革实践,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由人治进入法治。但是时至今日,中国进入了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到2010年底时,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国家总体上已进入了法治时代,“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必须解决的则是“有法必依”的问题。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基本上也都有了法律的依据,这就是习近平讲“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深刻含义。因此,如果说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那么现在应该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我们要告别“改革推进法治”,走向“法治推进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详细】

 

法治中国建设的三重意义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

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按照 “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 “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如各地方热衷于推行的“法治某某省”、“法治某某市”等提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的核心价值? 也许有些地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对 “中国”的法治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详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021/7848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