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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应理性看待“以贼换车”的效果与风险
2014年10月21日 15:38
【关注社会】
【事件介绍】
浙江派出所推“以贼换车”市民抓贼可获电动车
“2014年,在路北辖区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最近一段时间,在台州路桥区路北街道的一些主要道路上,打出了这样的一条横幅。
记者了解到,这个由路桥路北派出所推出的“以贼换车”的活动,旨在打击当地猖獗的电动车盗窃。当地派出所称,活动启动后的国庆节期间,辖区电动车失窃案比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
“当然,我们不是让大家亲自去抓贼,还是以鼓励市民提供线索为主。”派出所的吴副所长说,抓贼这样危险的活,还是由警察来干比较好。
活动推出不到10天
已有一位市民获奖电动车
“以贼换车”的活动,是路桥路北派出所联合某品牌电动车商推出的。那些用来奖励的电动车,均由车商提供,不设奖励数量的上限。
挂在路北街道一些主要道路上的横幅,落款为路北派出所。现在市面上,一辆品牌电动车的价格要2000多元。举报或者抓贼,就能拿到一辆电动车?一开始,有市民不相信,打电话到派出所询问,没想到是真的。
而且,活生生的例子也有了:一名姓张的先生,因为擒贼,真的拿到了一辆电动车。
国庆长假最后一天傍晚,张先生办完事往家走,远远看到弄堂里有个鬼鬼祟祟的人影。走近一看,那人正在使劲撬一辆电动车,张先生当即冲上去,一把将小偷扭住。
“来人,抓贼。”他的大喊声,又引来两名路人。三个人一起,将偷车贼擒获,并扭送到了派出所。
民警查清了这个小偷的底细,是一个惯偷,目前已被立案调查。同时,办案民警又打电话给张先生,通知他最近几天就可到派出所领走一辆电动车。
派出所制贼奇招引热议
大家都去抓贼,遇到危险咋办
有人将派出所挂出的横幅拍了照片发到网上,很快,便引来议论纷纷。
有人点赞,有人吐槽。
网友“嫣然”发表评论说:“我觉得这个鼓励大家参与打击盗窃犯罪的做法值得推广,对偷盗电动车的行为也肯定会有很好的威慑效果。”
“话说,这么鼓励市民去捉贼,毕竟大多数老百姓都不会拳脚功夫,自保意识也弱,万一小偷携带凶器,贸然去抓没抓到,反而受了伤,那多不值?”网友“老鱼”说。
“配合警方打击不法行为,本来就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现在派出所用赤裸裸的物质奖励来刺激大家去履行这个责任,总感觉怪怪的。”这是网友“蓝天大叔”的观点。
派出所副所长说
不是鼓励老百姓去抓贼,而是要全民防贼
记者联系到了路桥路北派出所分管此次“以贼换车”活动的副所长吴育红。
“这个活动是我们所里自己想出来的,赶在国庆节前夕推出,目前还算是试行阶段。”吴副所长告诉记者,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活动,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我们路北街道辖区内,这几年的电动车盗窃案件频发,小偷非常猖獗;另一方面,不少市民缺乏安全意识,哪怕发现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吴副所长说,路北派出所的初衷,就是想通过这样的活动,呼吁更多的市民加入到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列。
对于网上出现的各种质疑,吴育红也做了回应。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还以鼓励市民提供有效线索为主,大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具体抓贼的事,还得由我们公安去做。”他说。如果通过市民提供的线索,抓到了偷车贼,同样可以获得一辆电动车。
“其实,这个活动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老百姓去抓贼,而是要形成一种全民防贼的局面,这对小偷来说,是一种巨大的震慑,并借此减少偷盗电动车案件的发生。”吴育红说,活动推行不到10天,效果已经很明显,“具体数据还在统计,但与往年同期相比,今年国庆期间派出所辖区内的电动车失窃案,肯定有明显下降。”
记者了解到,路北派出所的“以贼换车”活动将持续到年底。如果效果明显,明年考虑继续实行。
“以贼换车”是治安责任的转嫁
“以贼换车”的制度设计,虽然充满了倡导群防群治、共同防范和打击盗窃犯罪行为的善意;但是,存在“全民皆兵”之嫌,放大了社会治安风险。再者,抓一名小偷,动辄就奖一辆电动车,钱从何来?公安部门本来就办案经费紧张,肯定拿不出这笔钱;如果由地方财政列支,纳税人自然不答应。特别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全民抓小偷”,无疑是治安责任的转嫁。
更何况,“以贼换车”制度的设立,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方面,鼓励普通群众抓小偷的现行,必定会同小偷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械斗,万一因抓小偷发生伤亡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另一方面,公民只有抓小偷的义务,却没有处置小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没有执法权。但现实生活中,普通市民抓到小偷之后,进行捆绑示众、甚至滥用私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可见,市民抓小偷,尺度如何把握,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不可否认,市民去抓偶然发现的小偷,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值得鼓励和褒奖。但有了“以贼换车”制度之后,一些人在利益的诱使下,可能会以抓小偷为“职业”,如果寻找小偷的方法不当,难免会触及到其他公民的一些个人隐私。再者,一个社会应当给公众更多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对轻微违法行为原不必动辄得咎,让人处于被时刻监控的窘境之下,这也是公众尊严丧失的表现。还有,利用少数市民贪利私心,设立“以贼换车”制度,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背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他人的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文明行善。
因此,设立“以贼换车”制度,动员“全民抓小偷”,不如加大打击力度。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应增加出警力量,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针对盗窃多发地区和部位,采取昼夜巡逻和重点布控的方式,将盗窃犯罪行动消除在准备阶段,或者将正在实施盗窃行动的小偷抓个现行,既维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震慑了盗窃犯罪行为,使盗窃案件的发生得到有效遏制。
“以贼换车”须备“风险成本”
除了新出台的“以贼换车”,浙江省曾针对偷车行为出台了一系列防贼、擒贼、治贼“怪招”、“奇招”。婺城警方以“种信息树”方式广泛收录居民楼、旅馆、店铺、网吧等场所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布控,萧山警方在综合商场口广贴“抓小偷奖现金”招牌招揽“勇士”,金华公安局抽调精良骨干组成“便衣神捕”进行打击侵财犯罪竞赛等。
相比“种信息树”、“抓小偷奖现金”、“便衣神捕抓贼竞赛”等招数,“以贼换车”新招新鲜度并不高,与现金奖励一样只是一种激励群防群治的形式创新。但,同样地,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名牌电动车这种活生生的实利“刺激”和驱动下、在人们“有利可图”的心理明示下,他们对偷车行为倾注了高度的注视力;从路北派出所副所长吴育红透露的,在试行期间举报案例明显增加、偷窃案件明显减少上就可以看出来。
凝聚集体之力共同打击盗窃犯罪是好事,是真命题;然而,也会有一些问题夹藏在其中。我们知道,被举报的人通常是“不能见光”的,同时举报的人也“不便见光”。偷盗贼被“见光了”,那么举报人一旦也“见光”就很可能陷入被盗贼重点惦记、“特殊关照”、打击报复的险境中去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便值得担忧。即使警方作出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人身安全大力保护的举措,但事实证明,很多举报人事后同样遭到了罪犯的打击报复。
颇有名气、自称“中国民间第一举报人”的姜焕文曾表示,“举报有风险,害怕被打击报复;自己保护自己,备有假头套、假胡子,有时甚至会化妆。”其“专业”程度令人惊讶。但对于普通民众呢?很显然,普通人很难做到如此“专业”、有如此的危机防范意识;那么,他们的涉险系数将只会更高。而且,很多情况下,警方只能做“事后诸葛”,预先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作用并不明显;更何况警方也不可能长期来特意保护你吧。
同时,举报人若是在举报过程中与盗贼产生冲突而受到人身、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又该有谁来担责、埋单?如果因为一辆电动车“甜头”而弄得遍体鳞伤、精神受击就得不偿失了。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都活在被贼惦记、被不法分子盯梢的晦暗阴影中。所以说,举报也是有很高的成本,尤其是风险成本。
此外,举报人由于与司法机构没有特定的关联,而举报有时很可能会涉及到查证的问题,即一般民众是否具备调查权?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盲点。然而,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等,都难以找到公民具备这种权利。如此一来,当举报人在举报取证过程中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私人秘密等权利,就不止于举报犯罪行为了,同时也是另一种触法行为。这也是一种风险成本。
由此可见,看似简简单单的一个举报过程,实则暗含各种玄机。想当好一名执法机关与罪犯之间的“掮客”实属不易。“有奖举报”虽能汇聚民力、重慑罪犯,却很容易陷入被报复、侵害私权而触法的泥沼中。
“剿贼”之心应是人人当有,举报犯罪也当是人人有责。用物质、用利益来驱动大家去“讨贼”好比执法机关花钱雇兵,“钱”与“兵”之间便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利益交换的商业模式。久而久之,一旦无悬赏政策,一旦没有物质奖励,就可能造成贼患晃眼而无人举报、无人问津的局面。吃惯了的“甜头”突然被撤走,有些人就不会再出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人之常情。举报违法犯罪并非卖线索、卖偷车贼而获利的一种现实买卖,“有偿”不应是举报罪犯的必要条件。
而真正的打击蟊贼盗患还得建立健全、成熟的罪犯预防机制,精密、严格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牢靠的举报者保护方案。同时,也要提高全民的防贼、驱贼意识,加强人们举报盗贼、揭发盗贼的策略领会,主动擒贼、智慧抓贼;还要大力倡导社会文明,因地制宜地开展针对民众的防贼抓贼知识宣传和实际操作演练等活动;采取以荣誉等精神奖励来替换物质奖励的方式来提高“群防群治”的内涵,这比奖励一辆车有意义多了。如果奖的车被偷了,不是很讽刺么!
只有执法方执行力更韧了,社会监督防护系统更牢固了,人们的自觉揭发、安全举报意识更强了,才能在全社会缔造一个警民无缝配合、默契协作的稠密、“天然”防护网,以之撒向一切盗窃违法分子,让他们无缝可钻,无路可逃。这,才是真正的“奇招”。
理性看待“以贼换车”的效果与风险
当地派出所推出的这一“以贼换车”政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赞同者认为此举有利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以群众的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百姓利益;而反对者却觉得此举等于是把百姓置于危险当中,如果真有人为了一辆电动车的奖励不顾自身生命安危贸然抓贼,出了事谁来负责?而且警方这样的政策,有转移责任之嫌。
对外界的质疑,当地派出所也给出了解释,表示此举不是鼓励大家自己动手去抓贼,而是以提供有效线索为主,具体抓贼的事情,还是由公安部门去做。解释归解释,但这家派出所的做法,比如他们公开打出的“以贼换车”的标语,还是给人留下了必须抓到贼,才能拿到电动车奖励的印象,容易引发公众的误解。
客观而言,群防群治向来都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能够引导和发动更多的群众投入社会治安管理,减少小偷小摸现象,最终维护的还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当整个社会营造出一种“人人抓贼”的氛围,必然能够对以盗窃为主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一种很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当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从激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角度来看,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奖励,也无可厚非。
但话又说回来,抓贼不但是个技术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碰到犯罪分子携带凶器,负隅顽抗,就会把抓贼者置于一种危险境地,有的时候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正是现代社会更提倡“见义智为”而不再提倡盲目的,不顾后果的见义勇为的原因所在,这当然是社会更加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说,当地派出所“以贼换车”的政策,无疑就有鼓励市民以身犯险的嫌疑了。
那么,到底如何对待“以贼换车”才是正确的态度,才能既收到群治群防的社会效果,同时又尽最大限度降低其负面影响,不把百姓置于意外伤害的风险当中?在我看来,首先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对“以贼换车”给予释疑,消除百姓误解,不要让百姓以为只有自己亲手抓到贼,才能得到奖励,而应该制定细则,只要百姓提供的线索对抓贼有用,就应该给予奖励。其次是需要百姓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量力而行,多点见义智为,少点贸然行事。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留“以贼换车”政策积极效果的同时,也避免让见义勇为者受到无谓的伤害。
【启示与思考】
电动车屡屡失窃,是很多地方的治安顽疾。浙江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派出所近日出台举措:市民举报、抓获偷车贼,奖励一辆新电动车。面对这样的“强刺激”,叫好者众,吐槽者也不少。
“以贼换车”,这个用奖励机制维护社会治安的办法,算的上是创新之举。相对于过去的传统熟人社会,当今的城市已经是纯粹的陌生人空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联不再紧密,依存度明显失去,人虽密集,但是相互的关照却很稀少。直白地说,他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盗窃的猖獗,很大程度上基于了这种现实在心理上的有恃无恐。一旦居民都加入到了防盗、抓盗中来,所形成的氛围对小偷就是很大的震慑,这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预防犯罪。
“以贼换车”的价值不在奖励,在于如何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居民的社会意识与社会责任,发挥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作用。同时,对于警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好的管理社会,维护公共秩序,也需要依靠群众,把群众组织起来,引导和发挥群众的力量。
当然,“以贼换车”还应当把握界线,防止出现公共责任转嫁。在引导群众参与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要强调群众抓贼的“智为”,不鼓励公众犯险,并且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案件,应当加快侦办,并增强自身在群众中的存在感和作为感。只有如此,类似于“以贼换车”的活动,才能搁置争议,形成最大公约数,使得警民互动、治安一体在群众中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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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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