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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司法体制改革 开弓没有回头箭

2014年10月22日 09:55

 

编者按: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其中,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重要议题。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革推动者、参与者在“问题导向”的指引下已将改革任务聚焦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核心问题。如何理解中央改革导向、如何把握改革的基础性问题,以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行政化观念对改革实践造成影响和妨碍,已成为改革实践者必须直面的现实。为此,宣讲家网本期话题围绕这几个问题选择了几篇相关文章,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司法体制改革:公平正义,让人民看得见摸得着

10月16日,“3Q大战”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上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仅过一天,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就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评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并开展的“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契合了这一精神。

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网晒”裁判文书的大幕由此拉开。最高法院率先“吃螃蟹”,先后公布了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案,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糯康等故意杀人、贩毒死刑复核案等一批高关注度案件的判决书。

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公布,2014年1月起正式施行。新规给出了一道“硬杠杠”: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生效后7日内上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注意到,与过去相比,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将裁判文书上网由“可以”改为“应当”,将“上网要审批”改为“不上网要审批”。

“法律用语中的‘应当’,含义就是‘必须’。这意味着裁判文书以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这样的转变,体现的是最高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态度与决心。”一直在研究如何推动信息公开、增加社会透明度的王锡锌表示,“法官断案行使的是公权力,判决书是公共产品,理应接受全民监督。判决书上网是一种技术措施,但这就像杠杆的支点,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意义。”

据最高法院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166万余份,其中刑事裁判文书约占25%,民事裁判文书约占65%,行政裁判文书约占3%,执行裁判文书约占6%,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约占1%。【详细】

 

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试水”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的四大改革事项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些都是事关整个司法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性事项。而随之提出的七个政策导向,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等,直接指向长期以来广受诟病、严重戕害司法公正及司法能力的“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两大痼疾。

可以说,通过对司法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来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通过对司法机构的省以下垂直统一管理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是《改革试点框架意见》为本轮改革所做的重要“顶层设计”。这一改革取向必然要求从横向上调整和重置司法权与行政权及其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从纵向上调整和重置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权力关系,改革的复杂和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中央选取在地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均有较强代表性的6个省份先行试点,展现出积极与稳妥并重的改革策略,这也符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改革逻辑。

事实上,此次列入试点的一些地方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过诸如实行司法官员额制、取消审判庭建制、设立法官会议制度等有价值的改革探索。这些探索可以为更大范围内的改革昭示方向,贡献经验,减少试错成本。【详细】

 

司法体制改革难点热点扫描:内修职业化 外塑公信力

“司法公开像根扁担,一头挑起司法公信,一头挑起司法公正”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大厅展板上的这句话,形象地表达出司法公开的意义。今年9月,广州两级法院13名正副院长重回审判席,亲自上庭审案,而且全都进行网络直播。广州中院院长刘年夫说:“司法公开目前是社会认识一致、改革阻力小、实践效果好,倒逼司法公正的重要突破口。”

“司法公开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司法公信的保障。”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认为,近年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都取得扎实成效。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获知立案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法官、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情况;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可以看到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获取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等。

互联网科技与市场手段使司法公开更加透明、便捷与高效。浙江、江苏、河南等省借助网络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依法处置诉讼财产;重庆引入第三方平台实现司法拍卖分权制衡,全市司法拍卖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电子竞价方式拍卖,比较好地防止了司法拍卖暗箱操作、内幕交易、低价贱卖等问题。

“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看,司法公开仍有较大空间。”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认为,可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其次强化庭审公开,让公正眼见为实。在推进重大案件庭审直播的同时,下一步改革应把完善公众旁听作为庭审公开的重点。【详细】

 

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

问:您认为,如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答:关键就是将司法审判人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彻底分开,按照职业化人员的特点进行管理,去除行政化。目前的司法系统是将法官、检察官、行政后勤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体系,按级别进行管理,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个法官、检察官级别较低,一个科长、处长都可以对他发号施令,这就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

问:在您看来,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是否导致了司法人员的大量流失?

答:因为现在他们在行政化体制中受到种种掣肘,专业化又限制了他们将来升迁做官的领域,没有带来职业的成就感、物质的满足感,反而让他们觉得管理上处处低人一等。所以优秀人才从司法系统流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因此,最重要的是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

问:您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管理有什么建议?

答: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引入正向的激励机制。第一,是在制度上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加独立的司法职权,使他们的职业成就感有所提升。第二,建立对人员任职的制度保障,不会让行政领导对他们直接形成免职的压力,以至于干扰司法公正。第三,建立起独立的法官、检察官职称评判、晋升体系。比如在高校,教师和行政后 勤人员的管理、评价、晋升通道是两套体系,有一系列衡量教授、副教授的学术成绩指标,和行政人员评价体系完全不同。因此,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比照高校管理,让专业化人员有与之相称的物质保障。

问:如果赋予司法职业人员更独立的权力,又应当如何“让裁判者负责”?

答:有两方面途径:一是法院内部监督。法院应该建立案件质量控制制度,针对每一起当事人的投诉,法院有独立的委员会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界定哪些情况属于法官滥用职权,适用哪些纠正、惩处措施。这样的机制,既落实了独立审判权,又有依法的内部控制。

第二条路径,就是外部监督,最有效的查处机制是公开。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只有让当事人、公众媒体进行外在监督,才能够制约“内部行政化”的影响。中国并不缺查处司法腐败的机构和制度,关键是是否能把台面下的交易放到阳光之下。在国外也是同样,媒体报道和政治压力是干预司法公正的人要考虑的风险。内外兼修,司法改革的目标才更有可能得到落实。【详细】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

建立和实行法官制度,是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的职务序列。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法官全面素质的措施,包括从业资格、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这种法官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必将极大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适应法律职业化的国际潮流,提出“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而“法官职业化”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是在2001年末,2002年作为法院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在2002年7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具体来说,法官职业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法官职业准入应该有独特的标准。法官职业准入的要求包括专业水平的要求,职业训练的要求和道德水准的要求。(2)法院内部结构和管理应该非行政化。一方面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应采取行政机关的模式,其人员管理的方式也应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另一方面,法官应摆脱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官有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3)法官的行为模式应当职业化。法官的行为应当是独特的,有别于一般人。如西方的作家所描述的成为孤独的圣徒,通过自己的行为模式使人们建立对法律、正义的信仰。(4)法官审判应该追求判决的统一性,即要求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对待”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法官审判还应保证既判力的确定性,不能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即司法最终决定。法官的决断也应明确地和其他性质的决断相区别。第五、具有健全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职业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职业,把职业和经济收益相联系。具体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法官职业化明确概括为“四个基本要求”即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以及“六个标准”即“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详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022/7850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