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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4年10月31日 09: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定》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出了深刻论述,言简意赅,发人深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要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就是要严格约束权力、让权力在法律规范下严格依法运行,杜绝和防止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好的根本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段时期,权大于法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使社会主义法治遭到严重破坏,权大于法让中国社会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逐步走入正轨,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法治精神已逐渐融入社会主流文化。但这并不代表权大于法这种传统“人治”思想就没有了市场,相反,从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典型案例来看,权大于法不但存在,甚至还在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此,在历经多年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洗礼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一基本法治理念,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阐述从权力来源上明确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的根本行动遵循。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在宪法和法律之下没有特权,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滥用权力的行为,都是对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背叛,都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坚决摒弃和破除权大于法的思维和思想。
领导干部坚决摒弃和破除权大于法的思维和思想,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个人修养。立身以德为本,权力以民为基。权力来自于人民,行使权力就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以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是否答应、是否高兴为尺度,虚心接受人民群众批评建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为人民掌好权、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才能使党和人民的事业立于不败之地。
领导干部坚决摒弃和破除权大于法的思维和思想,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民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潮。权大于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与时代要求和发展逆向而动。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能力;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应该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坚决摒弃权大于法的思维和思想,要坚守权力谦抑原则,要自觉接受监督。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就会有权力的肆意,监督是克制权大于法的有力武器。从党内监督到民主监督,从法律监督到舆论监督,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从内到外、自上而下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克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能让各项法律制度规范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周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031/7863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