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短视频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
郭凤海:法治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阶段
2014年11月05日 13:56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今天要讲的题目是:法治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新阶段。民主需要法治保障,健康的民主必然是法治规范下的民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从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和目标上,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这实际上,是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从根本上把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确立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通过强有力的法治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新取向,标志着人民民主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今天,围绕主题讲三个大问题:⒈实现法治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⒉从“大民主”到“制度民主”的历史反思;⒊正确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先讲第一个大问题:
一、实现法治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大家知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对民主的意义和价值看法是有分歧的,有人讲民主是个好东西,又有人讲民主不是个好东西,一搞民主就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混乱。那么,为什么民主会与国家治乱扯在一起呢?民主和法治是什么关系?法治民主与政治安全有什么内在联系?为了说清这些问题,我想讲三个小问题:
(一)民主是如何与国家治乱扯上关系的
大家知道,“民主”这个词在中国早就有了。如《书·多方》就讲“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上天为民求主,就降大命于成汤。这里的“民主”指君主。还有,《三国志·吴志·锺离牧传》讲“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我是为民作主的父母官,所以要以法治理属下。这里的“民主”指官吏。所以,中国古代有民本而无民主,讲的都是为民作主,没有今天所谓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我们今天的民主来源于古希腊,是近代以后从西方传进来的。
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提出了“主权在民”思想。这个思想后来传入中国,严复、梁启超等近代思想家大力主张“国者,斯民之公产也”。[①]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中国共产党人更是高举民主大旗登上历史舞台,“民主”、“人民民主”、建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成为党动员人民起来革命的最响亮口号。从西方启蒙运动到中国近代民主运动,从资本主义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从我们党高举民主大旗走上历史舞台到改革开放以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经过几百年历史发展,民主已经成为举世公认的“现代政治文明首要价值”。[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八大郑重申明“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并把“民主”庄严地写入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因为民主标志着人类政治进步的大方向,所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什么样的国家,都不敢公然讲民主的坏话,都声称自己是民主国家。[③]特别是社会主义陷入低潮以后,都争着抢着靠向西方民主。据统计,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实行西式民主。然而,从实际历史进程看,除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外,多数搞西式民主的国家,如前苏东国家,拉美、中南非、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都出了问题:国家陷入腐败和混乱,80多个国家陷入战乱,50多个国家需要国际维和部队维持秩序。许多国家搞民主出了问题,就使民主与国家治乱、与政治安全扯上了关系。
历史表明,一方面,民主是个好东西,发展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是我们坚定不移的选择;但是,另一方面,搞民主又很不容易,面临许多风险。不搞不行,搞了又危险,会出乱子。这似乎是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怎么看待、如何解释这个矛盾现象呢?我觉得,我们有必要对民主进程与国家政治安全的关系作进一步深层分析。这就是我在第一个大问题中要讲的第二个小问题:
(二)民主有“价值民主”与“制度民主”之分
现代民主理论研究成果表明,民主可以从两个角度看,一是从价值追求角度看,体现为“价值民主”;二是从制度安排与实践操作角度看,体现为“制度民主”。
从历史上看,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不仅不会影响、不会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反而是国家政治安全的基础。一个国家,民主价值实现得越充分,安全基础就越坚实。任何一个国家,一旦在理论上回避民主,就必然在道义上陷入被动,在实践上丧失对人民的动员力!所以,我国学者俞可平讲“民主是个好东西”。这和邓小平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说的都是价值民主。
民主只是在实践操作层面才有“搞好”与“搞坏”的问题。操作层面上的制度民主作为一种实践过程、一种专门的“制度安排”,如果运作不当,就会出乱子,就会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现在中西方特别是中美之间在民主问题上展开的争论,实质上都是围绕民主的制度模式展开的争论。不是民主价值之争,而是民主制度之争。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说:“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知道”。“鞋子论”就是一种民主实践论、制度论,而不是民主价值论。它形象有力地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无疑需要依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做出决定,简简单单、照搬照抄并不能解决问题。一般说来,民主价值不具备多种选择性,而搞民主、发展民主则具备多种选择性,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制度民主选择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一旦选择失当,不适合国情,实践上、政治上就会出大问题,就会造成巨大的历史性、方向性失误。
(三)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拉美、中南非、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搞民主出了问题,主要出在民主制度选择和实践操作方式上。为什么民主制度选择和实践操作方式上会出问题呢?我觉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民主实践缺乏法治保障。一个国家搞民主,从根本让说是制度民主的选择与落实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一种制度民主不容易,有效运行这种制度民主更不容易。有效运行制度民主的根本前提,是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就是说,我们光讲价值民主和制度民主还不够,还要讲法治民主。
法治是制度民主的灵魂。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两大标志性成果,但只有在这二者实现有效结合时,民主运作才能得到“无害化处理”。只有制度民主成为强有力的“法治民主”时,它的有效性才能彰显,才能在现实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和落实。
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考察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我们看到至少存在四种政治类型:一是无法治无民主,这是最糟糕的;二是有法治无民主,这种情况最容易压抑国民活力;三是无法治有民主,这种民主最容易失去秩序;四是有法治有民主,这种情况当然是最好的。然而,从历史看,后发现代化国家虽然各有路径,但多数只经历了从“无法治无民主”到“无法治有民主(或弱法治有民主)”的转变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国家的民主,因为缺乏强有力法治保障而严重失序,党争无序、政治贪腐、族群冲突、社会动荡,以至国家陷入战乱和分裂。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从拉美到中南非洲,到北非阿拉伯地区,再到中亚和东南亚地区,比比皆是。(泰国1932年实行议会民主制,80年发展历经多次循环。每次循环都重复同一条路径:选举(文人政府)─政治危机─政变(军政府)─再选举─再政治危机─再政变……。[④]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在于,制度民主缺乏强有力法治保障。每当民选政府面临政治危机、和反对党僵持不下时,政府都无力靠法律有效制约反对派,反对派无法无天,占领国家重要公共设施甚至政府驻地,政府也没有办法。最后军队介入,建立军人“看守政府”,对国家实行强力管制才罢休。)
历史和现实表明,没有法治的民主,只能是一种混乱的民主。一个国家,光有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选择还不够,还要有强有力的法治操作与制度选择相衔接。从概念上看,尽管法治民主包含在制度民主之中,但法治民主在人民民主发展中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两大标志性成果,但只有在这二者实现有效结合时,民主运作才能得到“无害化处理”;只有制度民主成为强有力的“法治民主”时,它的有效性才能彰显,才能在现实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和落实。一句话,发展法治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从“大民主”到“制度民主”的历史反思
从前面讲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有三个层次:一是价值追求层次,二是制度操作层次,三是法治保障层次。我把民主的三个层次概括为“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法治民主”。在这三个层次中,“价值民主”处于最高层次,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制度民主”是下一个层次,就是怎么样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实现这个理想。一般说来,追求民主的理想到什么时候都不错,但实现这个理想的制度选择、实践过程,则不可以免地有对有错。因此,为保证制度民主的有效性,就需要强有力的法治规范,大力发展法治民主。所以,在第二个大问题中,我们就从这一点出发,考察一下我们党建政以来对民主的探索及其得失。我主要想讲三个问题:
(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曲折探索
前面我们讲过,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不渝追求的大目标。但是,从实际历史进程看,建国后我们党在探索民主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经历了一个从张扬“大民主”到发展“法治民主”的转变过程。
“大民主”一开始并不是毛主席提出的,但“大民主”之所以在中国发生,却与毛主席的民主理想、与他对中国制度民主的探索有直接关联。毛主席讲:“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⑤]所以,他与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对”中,说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就是民主。1945年8月,他在重庆谈判期间,向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阐述了“自由民主的中国”理想,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⑥]很显然,毛主席在这里宣誓了他关于未来新中国制度民主的发展目标。
1956年发生“波匈事件”。毛主席派人到新华社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会上,李慎之等人提出:“苏联东欧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在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一个民主的制度”,说“我们应当实行大民主”,让“人民对国家大政方针有讨论的权利与自由”。毛主席当时批判了李慎之等人的“大民主”观点,说大民主就是要上街,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观。但到了当年11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老人家又借用“大民主”一词,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观。1957年10月,毛主席在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阐明了以“群众运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方式的大民主观。今天,我们看这个大民主观的形成,自然会联想到老人家当年的“窑洞对”,以及在重庆关于“自由民主新中国”的谈话,由此可以推断,他是想用大民主来兑现当年超越历史周期率的理想追求,探索一条与资本主义两党制不同的人民民主新路。
1957年反右斗争,使毛主席形成了如下认识,就是“鸣放”能够有效揪出反动右派。既然如此,它同样也可以把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官僚主义者清理掉。[⑦]从上世纪60年代毛主席的思想发展看,清除官僚主义,就要搞“大民主”。“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普及到全国。后来,“四大”被写入七八宪法,1980年9月被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宣布废止。
(二)邓小平大力倡导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80年,邓小平指出:“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这句话,代表了改革开放后官方反思文革“大民主”的主流观点。[⑧]尽管当年“大民主”对克服官僚主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极大破坏了法治,把民主变异成脱离法治轨道、以人治为特征的群众暴力运动。[⑨]在极度亢奋的群众运动中,谁要是成了斗争对象,谁就不再有任何权利。不论是谁,哪怕他是国家主席,哪怕他手里举着共和国宪法,都没有任何用处。其实,上面这种民主操作中的“群众暴力”现象,近代西方许多思想家都注意到了,王歧山推荐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的作者托克维尔就启示后人:民主政治在使多数人权利得到保障之后,更要注意通过法治防止“多数人暴政”,使少数人不致因无助而丧失伸张自己正当权利的机会。[⑩]
正是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倡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强化法制,把法治视为民主的核心内容,反复强调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由此,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发展“制度民主”的新时期。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明确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讲的第二个小问题。
(三)《决定》强调加强对民主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我中在民主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不断完善,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国家最高权力传承和领导人换届更替基本实现了规范化;二是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党和人大、政府、政协关系进一步理顺,人大和政协地位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加强;三是群众参政议政方式和渠道不断拓展,基层民主训练在实践中效果明显;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广泛认同;五是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大幅缩减,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我国是一个超大国家,我们党是一个超大政党,民主法治建设面临的历史与现实、内部与外部情况超乎寻常地复杂。法治民主短期内不可能在各方面都健全起来,由此衍生出的种种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比如,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掌握权力和优势资源的群体纷纷致富,官场“四风”和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的问题。再如,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以后,人民群众中出现了日益强烈的民主诉求,民主、法治、参政、维权、监督意识普遍增强,并迅速向政治生活领域延伸。由此,人民群众对国家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参与渠道,形成了更高心理预期。面对日益强烈的民主诉求,如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就无法有效吸纳公众政治参与要求,必然产生大面积社会挫折感。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怎样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法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三、正确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
从前述内容中,我们会得出一个认识,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必须确立一种精神,这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时代精神。因此,在第三个大问题中,我想本着这样一种精神,联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探讨一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如何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探讨这条道路,首要的一条,是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谋划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大方向。这个大方向,用中央文件上的话说,毫无疑问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这一点还可作进一步理论分析。
(一)正确把握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发展进程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中央的法治思想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深化和发展。
我们注意到,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我们提出了“三点水治”的“法治”,但法治建设的重点,主要还是制度法规体系建设,主要体现为“利刀制”的“法制”,而不完全是“三点水治”的“法治”。从完整意义上讲,法治既包括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运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的治理实践。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光有文本意义上的法规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把字面上的法规制度落实到实践中。换句话说,我们的制度法规体系基本上是相对完备的,但是,运用制度法规的治理模式还相对滞后。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开始更加注重解决法治建设的全面性,更加注重解决法律规章切实得到有效实施这个重大问题。因此,《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倡导和推进实现制度创新与治理升级的有机统一,彻底解决“纪律约束失效”“司法不作为”的问题。
(二)切实做好“群众路线+法治=人民民主”的历史合题
近一个时期以来,通过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我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总书记在政治上特别重视强调三个问题:一是“改革开放前30年”与“改革开放后30年”的关系问题;二是走群众路线问题;三是强化制度、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问题。把这三点合起来,可以领悟到总书记正带领我们做一道意义重大深远的“历史合题”,就是正确把握毛主席主政的“前30年”与改革开放以来“后30年”的有机统一,做“群众路线+法治=真正的人民民主”这道历史合题。考察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会发现毛主席当年实际上带领我们做了一道“初创探索题”。在这个阶段,老人家特别看重群众运动,但是,这个群众运动却缺乏制度、法律规范,被搞成了无法无天的“大民主”。针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重视制度、法制建设,带领我们做了一道“拨乱反正题”。这个“拨乱反正题”当然不是全盘否定毛泽东,而是在反思教训中继承、在修正错误中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中国自我肯定、自我否定,趋向于否定之否定更高境界的发展进程。
但是,这个过程至今还没有完结。习总书记指出,我们现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体系、包括法律体系,但是,如何使制度法律更好地贯穿人民民主内容,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化的重大现实课题。没有民主灵魂的制度,与没有制度法律约束的民主同样可怕。“文革”式群众运动、“大民主”被我们废除了,但党的群众路线还要坚持,民主还要落实到各项制度和法治实践中去。现在的问题是,恰恰有些制度法规体现民主、体现群众路线不够,有些制度虽然能够体现人民权利,但在执行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法治监督,被执行者随意曲解和滥用,导致执行中失效,群众权利受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战略选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新视野下彰显了制度创新与治理升级的有机统一,使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清晰、具体、明确地呈现出来,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现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何使制度法律更好地贯穿人民民主内容,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化的重大现实课题。正是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前30年与后30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在历史的“正-反-合”题中,进一步反思“群众运动与群众路线”、“人民民主与制度法治”的关系,启示我们做一道“群众路线+法治=真正人民民主”的历史合题。应当大力倡导和推进“有法治的群众路线”,既防止民主脱离法制轨道,又使制度法规充分体现民主内容,使人民民主真正进入到“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合题境界。这其中,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国家长治久安,继承发展毛泽东、邓小平民主思想精华的逻辑轨迹。这实际上,就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谋划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
(三)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我觉得,这段落论述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时代精神,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四大现实战略路径:一是推进党内民主;二是加强体制建构;三是强化权力制衡;四是达成协商共治。
第一,推进党内民主。党内民主要在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着眼于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关系,用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渐近、分层、依法推进。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个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推进民主法治的关系。习总书记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第二个是把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结合起来。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健全党内民主运行基本规范,进而推至全党,引导社会民主。三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总书记讲:“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二,加强体制建构。主要是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前面我们讲过,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光有文本意义上的法规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把字面上的法规制度落实到实践中,建立健全保证法规制度科学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这是当前需要突出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进一步建构、形成支撑制度法律运行的有效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第三,强化权力制衡。就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为此必须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厘清公共权力边界。中央强调,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这些都是厘清公共权力边界的问题。今年3月13日,李克强在两会记者会上指出,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二是强化权力监督。严密的权力监督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的需要。强化监督,必须突出权力监督法制化。对于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行;对于公职权力,法无授权皆不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四,达成协商共治。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阶层共治。把这个主张落实到国家治理实践中,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在治理中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治安定有序的合力。从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互动关系看,共治需要共识,需要妥协,妥协需要强势集团“有限让利”。合理调整社会利益结构,是民主法治建设必需的社会发育过程。传统中国的利益调整,主要表现为以追求零和博弈为目标的利益调整逻辑。所谓“胜者王侯、败者寇”,“赢者通吃”。统治阶级总想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压缩到最小;当被统治者被剥夺到无法生存地步时,就起来造反,而造反者成功后,对旧统治者同样奉行全部剥夺政策。这种社会土壤缺乏促进改革成功的阶层妥协机制,暴力统治或革命是通行逻辑。历史地看,统治者即使遇到重大政治危机,也不愿放弃丝毫既得利益,所以当年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等体制内改良,都因为各阶层很难达成妥协而失败。因此,必须花大气力铲除阻碍阶层共治的社会土壤,关键是要通过强化法治推动体制内强势集团“有限让利”,这是各阶层达成妥协,形成基本“共识”,进而达成协商共治的必要条件。
以上,我主要讲了我们推进法治民主对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中国民主法治的历史进程,以及推进人民民主需要正确把握的一个大方向和四个现实战略路径。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姜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5/7864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