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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访成为“敲诈神器”当反思
2014年11月02日 15:19
【关注社会】
【事件介绍】
农妇被控敲诈勒索街道办 当庭坚称系申请救助
10月15日,安徽宿州人黄新民拿着《求救申请》。申请落款是他爱人徐思兰签的名。
9月25日,安徽徐思兰涉嫌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一案在埇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检方指控徐思兰多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徐思兰依然拒绝认罪,她坚称这些钱是上访期间因生活困难,由其申请或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诈。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徐思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在2012年和2014年共三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于2014年6月11日对其批捕,7月9日提起公诉。
北关街道办介绍,徐思兰反映的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回应,但徐仍上访,并以此要挟街道办。徐思兰的辩护律师高先生反驳称,徐思兰接受的三笔钱款,前两笔属困难救助,后一笔是社区领导在北京接访徐思兰时主动支付的费用,更非敲诈。
导致徐思兰长年上访的是其子被刺死一案。2002年5月,穆某某、孙某某等四人与黄新民及其子黄金发生争执,穆某某将黄新民父子刺伤,黄金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穆某某被判死刑,民事赔偿4万元,孙某某民事赔偿5000元。黄新民夫妇认为赔偿远低于他们提出的40余万元,孙某某也不应无罪释放,并对穆某某是否被执行死刑存疑,两人开始申诉、上访。
北关街道办纪工委书记黄焕华认为徐上访的理由不正当,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回应了她的申诉:穆某某判决死刑,已执行,黄新民对于孙某某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链接
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受害人”
徐思兰的案子并非孤例,近年来,敲诈勒索政府的案子屡屡见诸报端。就在7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另一名农妇邵大芬因敲诈勒索罪被宿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邵大芬“敲诈”的对象是村委会,她以上访为由,索要征地补偿款。
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甫律师认为,政府不能成为公民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也不能成为起诉主体。王甫说,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公民可以敲诈政府,那么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埇桥区检察院指控,徐思兰以上访为由来“要挟、敲诈”政府。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徐思兰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在手段层面不成立。
“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拿公民的正当权利去敲诈的吗?从手段层面,徐思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洪道德说。
此外洪道德认为,上访只会对街道办形成压力,而非威胁。“街道办用钱维稳不能成为被敲诈的理由。”
王甫律师认为,上访是通过向上级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等,以促使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督,从而实现访民的诉求。无论访民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上访是促使上下级之间监督的实现,而非对下级机关的恐吓和威胁。如果将上访视为对下级国家机关的恐吓,那么公民就会失去上访权利。
对于上访如何能“要挟”到街道,北关街道一官员称,“信访对街道年度工作考核起到‘一票否决’作用,做不好,街道年终参评的资格都没有。”该官员介绍,徐思兰今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两次,直接导致街道党工委书记王中杰停职。“很多干部因为信访维稳综治工作不力得不到提拔。”这名官员说,非正常上访干扰了街道正常的工作。
面对非正常上访,政府该如何息访?洪道德说,如果上访人无理取闹,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耐心劝说后,访民仍借此问题继续上访,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办公,扰乱社会秩序,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但洪道德强调,即使访民如此非正常上访,也构不成对政府的敲诈。
质疑
为何两年后才报案?
检方认定徐思兰敲诈勒索的第一笔是在2012年4月和6月,而北关街道办事处是于2014年5月12日到埇桥区公安分局报案徐思兰敲诈勒索。
北关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黄焕华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最后“忍无可忍”。黄焕华说:“正常救助是通过民政部门,当时为了安抚她不去上访,就特殊照顾,街道直接给钱。”
此后,徐思兰照常上访。黄焕华说,徐多次从北京被送回来,街道办每次要支付6000元的车费。
今年3月,为了不让徐在“两会”期间上访,北关街道给其5000元。但徐思兰“两会”后又前往北京,北关街道接访花费2600元。5月11日,徐思兰再次赴京邮递申诉材料。黄焕华说,街道办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多次给钱、报销,都没能阻止徐频繁进京上访,而徐却不断以此“要挟”,只能报案。
贫困求助还是勒索?
检方指控,2012年徐思兰以家中三轮车电瓶被盗为借口,要求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赔偿人民币1600元;今年“两会”期间以不上访为由再次敲诈5000元,但徐思兰都拒绝认罪。黄新民也坚称这些钱“是政府给的困难救助金。”
黄新民说,2012年电瓶丢失后,他失去了拉客运营的收入来源,徐思兰到街道办申请到1600元救助金。
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1600元是通过两份申请批下来的,签字人分别是北关街道党工委书记王中杰和街道办主任贾为忠,两份救助申请中徐思兰陈述电瓶丢失,失去收入来源,没有涉及和上访有关的事项。
王中杰不认为这是单纯的救助申请。他在笔录中说,徐思兰到其办公室,要求赔偿电瓶车电瓶,否则就赴京上访,签字是迫于“信访压力,没办法”。
至于今年“两会”期间徐再次敲诈的5000元,北关社区副书记黄浦称,2月28日他在徐家做思想工作时徐主动提出要钱,“最低给她5000元,才不去上访。”黄浦说,打电话和上级领导汇报后得到同意,先给了2000元,徐承诺“两会”时不去北京。随后,社区安排徐思兰住进饭店,并于3月11日支付了剩余的3000元。
黄新民否认了这一说法。他介绍,2月28日晚,黄浦等人来到家中,劝阻不要再去上访,并给了2000元生活救助金。“两会”后,黄浦又给了3000元。“他们说是救助,我家实在困难,就收下了。”
后来黄浦等人找徐思兰要求写收条,徐拒绝。这一过程被录音,并作为徐敲诈勒索证据被移送公安机关。
高律师说,开庭时法院播放了录音,但录音只涉及开收条的内容,没有内容表明徐以上访为要挟。警方的一份说明也显示,录音内容是徐收到钱后,黄浦等人让徐打收条,徐不愿意。
记者向街道办请求提供这段录音及录音内容,但对方表示不知情,需要和公安机关联系。
政府埋单接访还是敲诈?
检方指控的最后一笔敲诈2600元,发生在今年4月30日。黄焕华称,徐思兰赴京上访,北关社区工作人员梅维新去接访,办事处报销了徐思兰一家的食宿、车费、旅游门票等大约2800元。
黄新民说,这笔钱是接访期间梅维新主动支付的,“并非徐思兰去街道办强行报销的,在北京我们没花钱,也不知道梅维新花了多少钱。”黄新民说,当时徐思兰到北京并非上访,而是看病,但梅维新要求黄新民同他一起去北京接徐回来。
梅维新在笔录中说,黄新民一家往返北京的车票和食宿都是他支付的,此外还报销了黄新民夫妇的景区门票等。黄新民否认这一说法,“2800多元大多是梅维新购物的花费。”
北关社区主任梅奇在笔录中称,这不是第一次徐思兰要求报销食宿费等,每次徐到北京上访,社区和办事处的人就要到北京接她,劝其返回。徐思兰趁机要求给她解决旅游费用和购买私人物品,及报销食宿和车费,否则不回来。
黄新民说,他和徐思兰赴京上访,并不希望社区或街道来接访。黄新民说,“他们让我们上访不成,主动支付食宿的钱,怎么就成了我们敲诈了?”
政府被“敲诈”的钱是从哪里来
何为敲诈勒索罪?根据法条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便徐思兰在过程中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显然不能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名的,既然客体是“被害人”,应该是有自然属性的个人,作为基层政府又何以成为“被害人”呢?再退一步讲,一个不幸丧子的农妇,又何以能“欺负”上当地政府了呢?如果真的如此,正如律师所言,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一个可以力证的细节是,来自徐的“敲诈勒索”,乃是可以追溯到2012年,为何要在两年后才追罪呢?
根据媒体的披露,所谓的“敲诈,勒索”,很可能是发生在农妇徐思兰上访中,与当地政府发生的关联事实中。无论徐思兰是不是无理上访,上访应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真的造成了对当地社会秩序的破坏,完全也可以依法论处,又何以成为勒索、敲诈的“利器”呢?根据当地政府的说法,之所以被徐思兰得逞,只是因为徐的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很大的维稳压力,给当地主要领导的官途造成了阻碍,于是,为了息事宁人,只好任由其“敲诈”。而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这些钱是“政府的困难救助金”。
如果政府的说法属实,那么有必要追问的是,每次让徐敲诈去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钱自然是可能来自个人腰包,但更可能来自地方财政,但是,根据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办法,每一笔款项的支出,应该是师出有名的,在地方财政的支出名目中,显然是不存在所谓的“敲诈勒索”名目。
那么如果是政府给出的困难救助金,虽然可以合理地来解释“钱的来源”,但仍然要追问的是,这几笔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是否合理合规呢?徐的家境困难,当然是可以想见的,但是从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中的一笔救助金,是因为其丢失了电动车,,丢了电动车固然值得帮扶,但是,这么轻易地便拿到了救助金,这样的随意性如何体现出公共财政的严肃性和普惠性呢?如果因为上访压力的存在,就可以在救助上大开口子,这笔钱的开销,显然也是不正常的,同样存在“从哪里来”的问题。
于此而言,无论是当地政府埋单接访还是来源于农妇的敲诈,这笔钱都开销得莫名其妙,如果裹挟着这样的随意性甚至是私利性,只怕会让纳税人心神不宁。如今因为这笔款项,还弄出了官司,根源也恰好在于公共财政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如果每一笔公共财政支出,都能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都能在阳光之下得以无死角地监管,又何来这样轻易地被“敲诈勒索”呢?又何来这么多理不清的纷纷扰扰呢?
须厘清农妇敲诈勒索的“罪与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很显然,本案中的农妇以上访为目的,而非强占财物,因此,其得到的政府救助被纳入“敲诈勒索”的范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这样的罪名更像是“莫须有”,有给人打击报复震慑“上访”人之嫌。
被告徐思兰与代表政府的机构街道办相比,绝对处于弱势,根本无法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再说,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为儿子的死讨回公道,表达诉求不能认定为“敲诈”行为。倘若这样认定,就等于是封死了普通人的上访权。退一步讲,即使她属于非正常上访,也构不成对政府的敲诈,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而非纳入刑法的范畴处置。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徐思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在2012年和2014年共三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事实上,这些确认“敲诈”的证据都存在争议。徐思兰拒绝认罪,坚称这些钱“是政府给的困难救助金。”从这些钱的用途和获取流程来看,都有合法的手续,不应存在“敲诈”一说。要硬套的话,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合本案性质,还在于街道办迫于上访的压力出钱“维稳”,最后发展到“秋后算账”的局面。为了不造成当地维稳“一票否决”的程度,街道办可能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办法,拿钱安抚徐思兰不上访。这种作法本身值得反思。
“一票否决”本意是倒逼地方积极疏通诉求渠道,把问题消化在基层。但如果单纯靠花钱买稳就犹如“断箭疗伤”,无法解决诉求问题。事实上这样的“堵”也堵不住。再说,迫于“压力”一时维稳,稳不住就将之定性为“敲诈”,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问题,还会把民意诉求推到一个冰冻的僵局,积久了就势必真正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和谐稳定。
说白了,花钱安抚民众上访是一种消极的“维稳”。相对于以往那种政府花钱拦访截访甚至于将上访人打入“教育班”或劳教的做法,农妇被控敲诈勒索更像是一种冷暴力,其负面影响更大。对这样的维稳工作方法,需要好好反思。如果对这种农妇“敲诈勒索罪”不予以厘清,伤害到的将是我们的法治。
【启示与思考】
上访成“敲诈神器”,原因并不复杂。一方面,随着中央、媒体、公众关注度的提升,截访、压访已越来越没市场。另一方面,各地对信访维稳“一票否决”的硬约束还在。比如,“徐思兰今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两次,直接导致街道党工委书记王中杰停职。”在两方面作用下,现金赎买已成为很多地区息访的主要手段。有的地方甚至明说,“只要不上访,有话好商量。”
因此,从本质上看“访民敲诈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买卖。街道办为何起诉徐思兰敲诈?街道办的解释是,“多次给钱、报销,都没能阻止徐频繁进京上访”。也就是说,访民“违约”,政府才不得已维权。于是,街道办才“后知后觉”,“被敲诈”两年后才报案。试问,倘若访民徐思兰息访,地方政府会不会起诉敲诈?
由此观之,上访成了“敲诈神器”背后,隐藏的是地方政府与访民的博弈。访民以上访为要挟,逼迫地方政府就范;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赎买等方式压制问题。表面看,双方找到了利益平衡点。但如此平衡,是只能让问题潜伏的“虚假”平衡。到最后,问题一定会报复性爆发,让两方面矛盾愈发不可调和。试想,此事过后,访民与北关街道办事处之间,还有信任可言么?
通过信访敲诈案,地方政府必须意识到的是,上访是反映问题的渠道,而不是利益搏击的工具。当上访附着了附加成份的时候,一定会让问题变复杂。通过“小恩小惠”、暴力压访、“法律陷阱”骗访等方式,只能让问题潜伏。唯有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导向,真心实意的解决问题,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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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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