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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澳联手追逃 彻底肃贪值得叫好

2014年11月02日 16:17

 

【反腐倡廉】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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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联手追逃确定首批贪官名单

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警方愿与中国联手查没中国贪官在澳大利亚的非法资产。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0月20日说,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晨报》10月20日报道,澳大利亚警方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并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

数周内与中方展开首批查封行动

这家报纸援引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亚洲地区负责人布鲁斯·希尔的话说,澳大利亚警方将“在今后数周内”与中方共同展开首批查封行动。希尔说,澳大利亚和中国在澳大利亚追查的贪腐资产高达“许多亿澳大利亚元(1澳元约合0.9美元)”。

“他们(贪腐官员)并不是一夜之间离开(中国),随身带着一大袋钱。在一些情况下,他们有着非常周密的计划。”希尔解释说,典型的情况是,贪腐官员将他们的配偶和孩子送到国外,利用他们来向海外转移资产。这些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的“裸官”一旦发现风吹草动,就能够逃到国外,与家人会合。

“随着时间过去,他们开始把(贪腐所得)变成合法资产,比如房子、地产、股票和银行账户,这样这些钱就成了他们的财富。但是,这些钱从一开始就不是他们的,这是从中国流出的贪腐钱。”希尔说。

中澳无引渡协议贪官滞留不归

《悉尼先驱晨报》报道,中澳警方已就一份优先处理名单达成共识,名单从“一份不到100人的大名单”选出,确定首批经济犯罪嫌疑人名单。

根据报道,这些人已经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或者在澳大利亚定居多年,用投资和商业移民作为伪装,长期从事洗钱活动。

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悉尼先驱晨报》报道,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可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相关引渡请求。澳大利亚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回应

中方希望共同追逃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0月20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澳大利亚将助中国追逃追赃”时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在20日举行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警方同意与中国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涉嫌贪污的中国官员并收缴其赃款。请介绍有关情况。华春莹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华春莹表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背景

贪官或借投资移民

中国媒体曾报道,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最热衷的三个躲避制裁目的地。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亚洲地区负责人布鲁斯·希尔说:“所有犯罪分子都会自动寻找最薄弱环节,(在追逃追赃问题上与中国合作)就是想告诉那些贪官,别以为逃到澳大利亚就能幸福地生活下去了。”

澳大利亚2012年推出“重大投资者”签证,近日又宣布将于明年推出“高端投资者”签证,获取这两种签证分别需要投资500万澳元和1500万澳元,其他如英语水平等移民条件相对宽松,通过审批后,申请人需分别等待4年和1年即可获取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一些人担心此类签证被贪官和不法商人利用。

根据最新官方数据,“重大投资者”签证自2012年推行至今年7月1日,共收到1027份申请,大部分来自中国。联邦政府已批准286份,吸收14亿澳元外国投资。新闻集团《澳大利亚人》报的报道称,证实投资者财富来源合法性的难度较大,成为此类签证审批速度缓慢的重要原因。

揭秘

公安部“猎狐”128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公安部自今年7月22日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就已终结了不少犯罪嫌疑人的潜逃之路。截至今年10月10日,该行动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冬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以往的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主要承担组织协调的工作,而这次“猎狐2014”是公安部亲自参与行动,涉及境外任务时,由公安部带队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执行任务。

据了解,自“猎狐2014”行动开展至今已经有30多个行动组先后被派往相关国家或地区展开缉捕工作,一般而言,每个行动组的成员人数在4人左右,由行动办的人员与嫌犯所涉地方的警员共同组成。截至目前,这30多个行动组还没有出现“空手而归”的情况。

 

中澳合作“追贪”考验中方取证能力

据报道,澳大利亚警方近日和中国达成协议,协助中方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贪官,并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中澳之间的合作是否能推广,中国今后的追逃追赃工作还需在哪些层面加强?新京报就此专访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

访谈嘉宾 黄风 反腐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联手追赃考验中方取证能力

要改变“人追回来,钱却追不回”的现象,主要在于中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去证明贪官哪些资产属于非法转移的犯罪收益。

新京报:澳方这次表态协助中国引渡贪官,是一种惯常合作,还是有所突破?

黄风:就追逃追赃来讲,中澳间的合作一直比较密切。澳大利亚这次的表态,从合作方法上来讲,仍保持着连贯性,但显然加强了力度。

当然,这还不是通过双边引渡途径。中国和澳大利亚已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履行该条约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本国的立法机关批准,还要互换批准书等,最后才在规定时间内生效。中澳之间虽然缔结了,但目前还没生效。不过这并不妨碍双方开展个案引渡合作,此前也已有很多成功案例。

新京报:“人追回来,钱却追不回”的现象以前较普遍。澳大利亚这次表态贪官的钱“是从中国窃取的不义之财”,对这些钱通常会怎么处置?

黄风: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其在2002年出台了《犯罪收益追缴法》。目前主要的问题是:中方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去证明在澳大利亚发现的哪些资产属于非法转移的犯罪收益。特别是转移时间较长的一些资产,案件是数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还能不能向澳方提供足够的证据,对中方可能是个考验。

新京报:如果确认了贪官的非法资产,那么在中澳之间可能会怎么分配?

黄风: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帮助中国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具体来说,就是澳方没收非法资产后,会将一部分返还中方,另外的则纳入他们国库。因为澳方要对已在他国内的资产进行没收,也需要中方提供能证明资产非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不过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比例,而是说依据“合理的比例”,具体多少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中方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有关犯罪行为在中国境内是否由财产受害人等。

 

合作追逃还是要“从我做起”

追逃追赃是项系统工作,需要主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扎实做工作,在调查取证资金转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方面多下功夫。

新京报: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是国际合作追逃的常见手段。中国目前已和38个国家签署,和更多国家签署有哪些难度?

黄风:在现阶段,中国和任何国家签双边引渡条约,从法律上讲都没无法克服的困难。过去常说的“能否不判死刑”等,现在都不是问题。对于少数国家,如美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在于政治因素。在美国,该条约的签署要经过国会审议与批准,但美国国会对中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等还存在很多成见。在此情况下,我们要通过行动和事实证明,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标准。而在条约暂时还难签署的情况下,也有些替代做法,如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

新京报:今年以来,中国在加强国际追逃力度,8部门参与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也提出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等,这些措施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黄风:建立动态数据库,是很基础也很必要的工作。过去人们讲“外逃贪官”,有时比较宽泛,“贪官”所指应是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有时人们会把经济犯罪出逃的民营企业家、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等,也归于此列。

而建立数据库可以严格圈定范围,在外逃人员中真正的“贪官”只占很小的比例,他们应成为境外追逃的重点。这群人在对抗引渡或遣返时,可能会找“回国会受‘政治迫害’”之类政治理由,这就需要拿出不同的应对手段。而对那些有长期移民计划,或已提前取得移民身份的人,在引渡外,也可考虑通过证明他们取得移民身份时采取了欺骗手段,吊销其移民身份。

新京报:除数据库外,追逃还要在哪些层面重点下功夫?

黄风:追逃追赃是项系统工作,很难通过短期“运动”一蹴而就,需要主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扎实做工作,通过严格调查、甄别取证,为追逃追赃做好准备;当然有些工作,如调查资金转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会涉及国际合作,需要相关部门协调,不能囿于部门分工而有所耽误。

总之,澳大利亚等国的表态协助我们很欢迎。但最关键的,还是我们自己扎实做好每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是国际合作追逃的基础。

有多少在澳贪官能被引渡回国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被称为中国“贪官乐园”。《财经》杂志曾曝出了外逃澳大利亚的七名高级官员和国有企业总经理的名单,七名贪官涉嫌贪污财产总计10亿美元。其中,2002年外逃澳大利亚的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最令人关注。

贪官之所以集中逃往美澳加等国,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是传统移民国家,外逃贪官及其家属容易获得合法身份;其次,这些国家金融系统发达,贪官们的非法所得容易“洗白”;第三,这些国家和中国之间并未签署双边引渡协定,即便被发现行踪也容易“赖”下去。

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海外贪腐官员追逃力度,一方面通过政府、司法渠道向相关国家寻求合作,另一方面也作出了诸如“海外经济类犯罪分子回国受审不判死刑”等承诺,取得了一定进展。加拿大联邦总理、外长、移民部长等高级官员已多次表示“不能容忍加拿大继续被称作‘贪官乐园’,并自去年7月起,和中国政府就签署分享并返还没收财产协议进行谈判。美国则和中国在今年6月签署金融互惠协议。根据这项协议,中美两国将分别向对方政府提供对方公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在越来越大的压力下,一些外逃贪官不得不选择回国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些外逃贪官则因缺乏合法身份而被遣返。

 

但上述进展对许多外逃贪官而言,尚不构成决定性威慑。许多外逃贪官唯恐被遣返受司法制裁,早已采用各种手法为自己和家属谋求所在国“合法”身份并借此转移非法所得,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非法所得会被他们“洗白”。这也让“追查取得当地合法身份贪官”成为中国海外反贪最棘手的障碍和难点。

就在一周前,澳大利亚政府宣布采取包括加快审批速度、扩大投资领域范围等措施,提高引进经济类移民效率。这引发外界的担心,唯恐这一吸引富裕移民的措施,成为中国贪官入境的方便之门。而此次双边合作意向的达成,无疑是中国海外反贪,和相关国家摆脱“贪官乐园”恶名的突破性进展。

按照AFP方面的说法,此次澳方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依据和中方合作,就绕开了没有双边引渡协定的司法障碍,并对那些自恃“身份合法”的外逃贪官构成决定性的威慑。

更有意义的是,此次中国和澳大利亚在外流非法所得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希尔指出,这些钱“从来都不应属于他们(外逃贪官),而是从中国窃取的不义之财”。这种共识是澳方承诺联合查没非法资产的前提,而众所周知,中国和加拿大等国在遣返外逃贪官问题上的重大分歧之一,就是迟迟无法就如何分配外逃贪官转移到当地资产达成共识,此次在澳大利亚所获的突破,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此次中澳合作追赃,是揭开“贪官海外乐园”保护层的第一步,接下来,贪官引渡问题将是双方合作重点,据悉,澳大利亚已同意帮助中国引渡外逃澳大利亚的贪污官员,有多少在澳贪官能被引渡回国,无疑更值得期待。

抓回外逃高官将成彻底肃贪重要标志

10月20日有媒体报道说,澳大利亚已经同意帮助中国引渡外逃澳大利亚的贪腐官员,这些官员在澳的非法资产也将被查封,中澳将在几周之内展开没收贪污官员财产的首次行动。媒体引述澳大利亚当地新闻来源的消息称,逃匿时为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的高严将是此次行动的一个关键目标。还有媒体在近期的文章中曝出了外逃澳大利亚的7名高官和国有企业总经理名单。据说,这7名贪官涉嫌贪污财产总计10亿美元,以现在汇率计算约合60多亿元人民币。

上文提到的高严,在正部级官员的岗位上曾担任过吉林省省长、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国家电力部党组书记、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根据高严的长相,曾有传言称1942年出生的高严为50年代在“路线斗争”中被整肃的时任国家副主席之一的高岗的儿子。但是,经查高岗年谱以及高严籍贯,这种传言当属望风捕影之说。实际上,公开资料表明,高严的工作履历系于上世纪60年代在吉林省电力系统起步。这个起步的时间和领域,对日后高严官途轨迹一路高走乃至最后匿迹国外,可能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高严而言,对应着国家层面的人事变动,1988年是其官运亨通的重要节点。由吉林省副省长起,其后历经吉林省省长和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等重要职务的10年之后,高严在1998年又被调遣回到了其“熟悉的领域”——电力系统,担任了掌控整个中国电力系统实权的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就是这个高严,堪称是改革开放后高级官员放肆贪腐的“先驱”之一,也是“带病提拔”、越贪官越大、越腐权越多的“成功典范”。更重要的还在于,高严也是卷款外逃且成功隐匿国外、过着悠哉游哉日子的高官中的第一人。

高严的“成功”,对中国官员腐败日甚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高严成功潜逃且匿迹无踪,无异给后来贪腐者指出了一条可行的后路。并且,在这条路上,高严之后,跟随者日众,以致外逃贪官的数量以及这些贪官所带出境外钱财的数量屡屡被刷新。高严昔日之“成功”,是对中国反腐行动的羞辱,是对中国司法效能的嘲讽,是对中国国家能力的挑战,也是对中国肃贪彻底性的考验。因此,抓回高严,将其量之以官纪、绳之以国法,是中国彻底肃贪,并以此儆效尤、立法威的重要标志。

上述媒体援引新华社的报道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这些外逃的贪腐官员,除了带出境外的款项外,还为了个人贪腐而造成国家资财的更大损失。高严外逃后,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曾披露对高严辖下的国家电力公司一干官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高严在职的1998年—2002年期间,该公司累计少计利润78亿元,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78.4亿元……

反腐败动真格之后,国家电力系统屡有官员因贪腐落马。因此,把高严归案的意义还不止在了结高严案本身。抓回高严,也会推动国家电力系统的肃贪行动。只有高严归案,围绕其被带病提拔、贪腐行为屡被袒护、被调查行动被泄露以及毫无阻碍地过关外逃等种种谜团才有可能被揭开,反腐才能彻底。由此而论,抓回高严,也是堵住贪腐官员的后路,使其敬畏国家追逃能力以及国家司法效能的必须举措。高严落网,将是对贪腐官员侥幸心理的重重一击,是官员“不敢贪”的必要前提,也是匡正社会正义的不可或缺之举。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一些官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境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以来更是风暴席卷、捷报频传。特别是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开展以来,对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呈现出不同凡响的声势。由于涉及跨越国境的种种障碍,海外追逃注定不会轻而易举,但是,当前海外追逃行动传递出越来越强烈的信息,对那些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不当利益,法律必将不依不饶追到“天涯海角”。

其实,比海外追逃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到“天涯海角”的信号。以前,惩治重贪,或者非法获益作为要案追查,通常只是出现在非法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备受关注的时刻。“风声”一旦过去,也许可以正常享受。或者,利益实现转移,“洗白”、“外逃”,似乎追查就无能为力。更有一些非法财富的获得,总有机会资本化、合法化,并随着资本的积累,发展壮大,以至于非法获益的事实成为“不堪回首的过去”,也再无人关心。

追到“天涯海角”,已经在当前反腐的各个层面体现。这不仅是一种决心,或者仅仅展露雷霆声威,这更是一种国家行动。某种意义上,发展到了今天,改革将继续深化,今日之中国,已经到了要对那些带着原罪的财富进行刨根问底的时候。这是一场国家矫治术:不问你今日如何清白,只要有历史污点,过去有不干净,可能都要一查到底。

腐败,作为利益非法获得的一种方式,曾经有它的安全期、安全地带,反腐有追溯期限,有盲区。与腐败一同伴生的许多经济现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曾经创造了巨大的获益,也带来了人民财富的巨大亏空,但其中的许多,在今天,已经被轻描淡写为“原始积累”。在这个意义上看,反腐的动作不是一时一地,反腐的对象也并不仅是当前官场、商界的活跃人物,反腐发力的纵深将与改革深化进入同样的步骤,利益格局的调整将不简单是一个重新开始,而是对过去的不当利益进行彻底的审视。

国家财富需要一场“矫治术”,或许已经从追到“天涯海角”的态势中预演。境外追逃,作为反腐难度最高领域的介入,本身就已经显现了开局之势。“黑手起家”的发迹故事已经不能有奢望,“黑手起家”的既成事实也要胆战心惊。机会,不再是给那些无需创造、智力、梦想的投机家,而将是给所有靠合法、奋斗、拼搏的普通人。也只有让更多人真的去相信,向上攀升的阶梯已经从淤泥中升起,人们才会热情高涨,高歌时代的新生。

很多事实证明,通过“漂白”享受非法利益是确乎存在的现象。但更多的案例显示,“漂白”已经无路可走。在法制社会,如果一个人的财富一开始“不干净”,无论经年累月的努力,都将是徒劳。要打破任何名正言顺享受非法利益的幻想,让法治得到有力彰显,就必须要有刨根到底的死磕精神。不管是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还是已经躲过多时,甚至早已得以“洗白”,法律始终不言放弃地紧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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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2/7866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