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特稿 国内热点调研

“众筹建房”是“解渴”刚需还是投机行为?

2014年11月04日 09:46

 

号称中国首家众筹建房投资平台的“乐居众筹”于10月10日亮相南京,该模式声称将使买房成本降低20%。

“众筹”名不副实

“众筹建房”究竟是怎样的模式呢?“我们采取的是会员制。”“乐居众筹”的创始人袁长喜告诉记者,有意购房者需通过“乐居众筹”的考察,属刚需者方可加入,并要缴纳1000元会员费。“目前刚开始招第一期会员,已经有一两百人。”

从这种参与方式上看,“乐居众筹”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众筹”。记者在“乐居众筹”的官方微博上看到,该微博的持有者为“乐居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实际上做的是房地产投资基金,”袁长喜坦言,“‘众筹’这个概念更吸引人一些。”

C(ZB3[Z@AV0PA%@)6VYU0NN

(图片:浙江省金华市一处建设中的商品房住宅区。)

据袁长喜介绍,当会员达到足够的数量、预期的购房款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将会启动谈判,会员将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乐居众筹”及其委托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起讨论选地、购地及建房事宜。“在拍板拿地之前,我们不会提前收取会员的资金。”

20%的折扣又从何而来?袁长喜指出,“众筹建房”的模式可以帮开发商减免大量的财务、融资和营销成本,节省出来的费用加上开发商的利润大约能占到总房价的20%。

“众筹”在房地产领域已非新鲜事物。今年6月以来,苏州、重庆、天津、东莞等地依托搜房网、团贷网等互联网平台推出“房地产众筹”项目,采取众筹购买单套房源、拍卖溢价分配给众筹投资人的盈利模式。据了解,团贷网“房宝宝”的第一期别墅众筹买房投资项目已完结,年化收益率达40%。

 

“游走”法律边界

“众筹建房”从诞生起就面临着许多质疑。最重要的质疑之一是,这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我们所有的程序都按法律走,流程全部公开透明,资金由第三方银行监管,并不是非法集资。”袁长喜说。

X1~D8(X817A$%}[6I}$V@RS

(图片: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各类商品住宅密集。)

然而,“众筹”与“投资基金”的筹款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前者是公开的,而后者必须是非公开的。尽管“乐居众筹”名义上采取了“收费会员制”这种“非公开”的筹资形式,

但用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刘继翔律师的话来说,“这是站在法律的边缘”。他指出,众筹是一种购买行为,而房产基金则是投资,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混淆概念将面临很大风险。

也有不少声音质疑低成本能否实现。“现在楼市不好,开发商都没什么利润,中间又要多这么个环节,成本怎么降得下来?”来自常州的房地产独立评论人于岳说道。

南京林业大学房产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远也有同样的疑问。“买地盖楼这么大的事,得要多少人、多少钱?”孟祥远认为,这种思路很创新,是好的,但“众筹几个亿不现实”。

U5MQ57G4YRTQAV}E5A45VDL

(图片:浙江省江山市一处新竣工的商品房住宅区。)

此外,这类机构的专业性也有待考验。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开发商?能不能拿到中意的地?这些问题让部分有意尝试的机构望而却步。南京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天元告诉记者,高盛暂时搁置了原已启动的众筹建房计划。“我们还是觉得要先拿地、再筹款,目标更明确。”

 

亟待政策“呵护”

据袁长喜介绍,“乐居众筹”只收取房价的1%至2%作为管理费。如此“薄利”的行当又如何长久发展?袁长喜表示,希望能凭借低价吸引更多投资,做出规模,“目标是3年做到100亿,这样利润也很可观了。”

袁长喜认为,除了盈利,“众筹建房”还有一部分公益性质,这与过去的“集资建房”十分相似。然而,据了解,从10年前南京市民邵角发起集资建房以来,南京还尚无成功的民间集资建房案例。

_2%CG{2XNGHABR%A2NR)VNS

(图片:浙江省义乌市一处建设中的商品房住宅区。)

邵角表示,公募主体一般主要是国有企业,私募对筹资人资质要求又很高。“一般的民间团体既不能公募又无能力私募,如果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无法取得合法集资主体地位。”邵角呼吁相关政策能够更多地落实到民间团体上去,“毕竟我们不为挣钱,只为了自己住得舒心。”

一些专家认为,政府的支持十分重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胡志刚表示,“众筹建房”关乎民生,政府需要呵护金融创新,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来造福社会,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此外,“房地产众筹”的发展还亟需法律的完善。江苏省司法厅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将“众筹建房”的资金性质认定为投资,若开发商单方面解除众筹时签订的合同,众筹投资者们将无处维权。如何从法律上约束众筹行为,使投资人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完)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4/7869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