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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阳光照亮百姓利益关切
2014年11月06日 11:19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在直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时,“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是一个重要参照系,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是一个重要衡量尺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所作的说明中指出,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
那么,这份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在百姓利益关切方面划出了哪些法治的保障轨道呢?
1
人民主体理念
法治建设,不能离开人民。离开人民,法治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治建设,不能离开人民。离开人民,法治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以说,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理念和突出特征。这一点,应当理直气壮。很多时候法治建设不够好,实际执行有偏差,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这个理念没有坚持好,而不是法治理念上出了问题。
此次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可以说是从源头上对法治理念进行了重申。
在这一总的理念之下,从三个层面对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理念进行了廓清。“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涉及的是法治建设的方向性问题。换言之,法治如果没有一个价值导向,变成了一种维护利益集团的工具,那这样的法治再光鲜,也不是人民所需要的。
法治看起来比较虚,但虚功需要处处实做,而实做的前提就是从理念层面确立具体操作路径。在保证人民的权益上,与直接利益相比,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实现当家做主,其实更关键。如果法律不能保障这一点,江山就会变色。这就是为什么全会决定要突出强调:“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完成了上述两个层面的理念之后,最浅近的一个层面才是直接利益的保障。决定从一枚硬币的两方面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二者在实践中相辅相成,法治氛围的形成往往源于二者的相得益彰。
2
直接利益关切
要建设法治中国,如果不能让人民在利益关切上有回应、受保障,人民当然就会认为这和自己没有关系。
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体现在对人民群众直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上。相对而言,这在实践中往往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没有了这些,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可能很不爽。要建设法治中国,如果不能让人民在利益关切上有回应、受保障,人民当然就会认为这和自己没有关系。在相当意义上说,建设法治中国切中人民的脉搏,全会决定引发全民高度关切,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人民群众从中看到了自己生活的未来。
这个直接利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回应。决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这是一个总纲性的立法方向,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带有源头性的效应。
而具体到民生领域,决定又进一步强调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建设。比如“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方面的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百姓多有呼吁。我们说百姓在生活中对法治的灵敏触角,就在于此。有之,则觉有法治阳光照拂,无之则觉生活笼罩阴霾。
在执法环节,决定突出强调了对群众利益的维护。“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实际上是直指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一些执法者选择性执法,于自己有利的执法,于自己无利的不作为,那些群众利益受侵犯的领域,有的执法者觉得是个麻烦,往往视而不见。如此执法,群众当然就感觉不到法在哪里,感受不到法律是怎么保护自己的。
在司法领域,决定强调的是公正。我们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一个重要参照就是人民。司法不公正,人民就失去信任,法治最终就必然虚设。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正可以说是人民群众最强烈的呼声。现实生活中那些危害司法公正的种种事情,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在司法领域,决定突出强调的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守法领域,决定注重的是法治的保护和法治的养成,正如前文所述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首先要在社会生活中强起来、硬起来,让人民处处感觉到法治的阳光,关键就是让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中“牛”起来。法律能解决的事情,人们就不会去寻找其他渠道。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信访不信法,就是因为法律不硬。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决定内容读来很解渴,令人期待,就在于它们共同揭示了法治生活的愿景,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
3
健全公众参与
法治建设,决不是要把公众排除在外。以生产比拟,公众不仅是要吃果实,还要亲手参与种植。
法治建设,决不是要把公众排除在外,仅仅是让公众“坐享其成”。以生产比拟,公众不仅是要吃果实,还要亲手参与种植。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事项,没有公众的有序有效参与,很难期待它能科学、规范、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正因此,决定同样在各个层面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可以说,在法律、制度、决策制定前和过程中充分保障公众参与,不仅有利于实现公众权益保障,也有利于更快形成凝聚法治共识,获得认同和遵从。
在司法层面,决定同样强调了参与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如此,公正才可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同时,人民群众通过参与,也能更好地校正司法的公正航向。
4
间接利益保障
决定大量内容涉及的都是公众的间接利益保障。比如对公权力的约束。只有让干部不自由一点,群众才会自由一点。
除了公众的直接利益关切外,决定大量内容涉及的都是公众的间接利益保障。这个层面的法治建设,人民群众未必能直接看得到,但同样至为关键。
比如对公权力的约束。立马感觉不自由自在的,是公职人员。它所产生的法治效果,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人们才能感受到有变化。甚至,对于那些不与公权力发生直接关系的群众来说,变没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不对公权力作出硬约束,最终导致的就是腐败和腐烂,也就从根本上吞噬了百姓的利益。
这几天媒体挑出了决定中的不少“狠话”,相当一部分就是针对公权力来说的。约束公权力,是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亮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从这些制度构建等可以看出,那些乱伸手的、拍脑袋的、乱插手的、当“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今后的日子恐怕不太好过了。从根本上来说,这正应了人们常说的,只有让干部的日子不好过一点,群众的日子才好过一点。只有让干部不自由一点,群众才会自由一点。
综上可以期待,法治以人民为念,人民必以法治为从;法治以人民利益为上,人民必以法治为捍卫和信仰。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6/7873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