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专题 重大会议专题 全会专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 今日说法

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2014年11月06日 11:2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依法治国总目标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当代中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特征,依法治国充分体现了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思想。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首先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执政为民。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必须受法的限制,官员行为必受人民群众监督和制约。

人民主体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都要通过法律来保障。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就必须依照法律治理好国家,使国家行为始终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轨道上运行。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必然结果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生产关系总和构成了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又推动了上层建筑的变化。依法治国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政治文明的结晶。

封建社会的农业自然经济决定了封建的经济关系,由此决定了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统治和皇权至上的统治。封建主义强调“君权神授”,实行“君主”专制(“君”为“主”)的“人治”,体现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阶级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使占主导地位自然农业经济开始转向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中,消除了封建的等级制,在法律上宣称人人都是平等的,而且人人都是自由的。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法治观点和主张。西方的人民主权论表明,人民不仅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员,而且人民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尽管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是历史的巨大进步,给人类带来了现代文明,从实践看的确也颇有成效,但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毕竟是少数富人的统治,所以资产阶级法治仍然带有它自身不可超越的阶级局限性。

社会主义克服了资本主义民主的狭隘性和虚伪性,真正实践“民主”(“民”为“主”)前提下的法治,定良法而治,充分体现人民主体作用。在政治上,劳动群众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且可以罢免他们,监督他们的行政行为,防止他们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由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水平所规定的。只有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之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实践人民主体的法治理念。

(二)法治的人民性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

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从而成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各项权益的“公共物品”,为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其最大特色和优点,就是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础上,以强化国家权力为中心,有效运用法律控制和扼制公共权力运行中的一切消极因素,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说,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与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连在一起的,是以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质目的和终极价值,是人类历史上任何法治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三)人民主体地位要靠宪法来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创造了制度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是: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这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自己的意志以民主的方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法律,依法管理国家。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决定权。这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具体事务,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领导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保证国家机构领导人及其成员的权力合法化,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使国家机关领导人能够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监督权。这一权力,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主体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目标

依法治国与执政为民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

(一)执政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执政为民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执政为民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把人民群众的愿望、需要、利益以及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最高目标,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依法治国就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合理确认和配置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执政为民,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符合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权为民所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 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为民的根本途径

执政为民实现的政治条件之一就是法的人民性,依靠法的强制方式实现权力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领导并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实现执政为民理念,就应高度重视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法的制定,来实现执政为民。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在法律上正确确定和分配权利与义务,以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通过法的实施,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见,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为民的必不可少的途径,执政为民就得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保证执政为民,二者辩证统一。

(三)依法治国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保障

我们党执政为民,要代表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执政为民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并通过法律形式来确保这种愿望合法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充分,我们党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的权威性配置就越能充分反映民意。我们党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经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先决条件。依法治国是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虽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权力的拥有者,但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只能通过定期选举产生代表机关,再由代表机关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一道行使国家权力,这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失控,以至出现擅权专断导致决策失误、弄权谋私以致权力腐败等政治异变现象,甚至可能使“公仆”变成“主人”,使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地位颠倒,最终使权力主体利益受到损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人民主体的法治理念是依法反腐的根本保证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与执政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所主张的“主权在民”理念的本质要求。

(一)依法治国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

在法治社会,权力的获得、分配、使用均要纳入法治轨道。在权力的设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在权力行使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和责任。通过法律,国家权力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权利),获得了合法性,使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具有了合理、公开、公正、合法的特征。法律正是通过对权力(权利)的设定和行使的规范来实现既保障正当权力的有效行使又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异化、失控、滥用等现象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如不认真解决,将会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根基。实现执政为民,防止权力失控,保证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必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行使的过程成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过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治理必须走法治的道路。

(二)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

任何国度、任何体制,失去人民的制约,权力的腐败将不可避免。在中国现有的制度结构下,要发挥人民的作用,可行的选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法所确认的根本政治制度。让各级人大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独立行使公共财政、人事选任、官员问责弹劾等权力,这不仅是腐败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行途径。

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最为彻底。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的历史“周期率”时,找到了遏制腐败的根本方法,得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腐败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有势的各级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而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却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反腐的意志最坚决、最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解决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把干部的选任权交到人民手上,让民心民意决定官员的选任,让每一个权力行使者在权力的授与者面前战战兢兢。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的优劣,群众最有发言权。

(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有效措施

在干部选举上,要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把“权为民所赋”和党管干部的原则统一起来。只有完善选举制度,切实做到权为民所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广大干部、人民代表才可能真正对人民负责,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要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制度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注重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作者单位:自治区政府研究室)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6/7873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