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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
2014年11月07日 14:2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这些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深刻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限于阶段性的投票选举,还更多表现为经常性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正是适应了这一根本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的集中展现。
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是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格局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等的深刻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多样、多变,利益博弈已成常态,利益诉求上升为公共需求。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面临的迫切任务。通过实行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可以使各种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各种意见得到充分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整合社会力量和政治资源,形成国家发展的巨大合力。
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是在政治领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重大问题同人民群众协商,既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科学方法,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又体现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人民主体地位。
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程序原则。程序是任何形式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协商民主最薄弱的环节是程序性制度缺失。人民政协制度已建立60多年,重大问题的协商仍未始终一贯地进入决策程序。协商民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得到可靠保障,防止协商民主因领导人员主观意志而落空或集体走过场。
平等原则。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是各参与方平等参与协商。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无论是利益诉求方还是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平等对话和讨论。没有平等,就没有充分交流和兼收并蓄,就没有求同存异,更谈不上协商民主。
包容原则。多元社会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诉求。对一件事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不同意见未必没有合理成分。协商民主的魅力就在于以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为前提,以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为根本准则形成政治共识。古人云:“君子和而不同。 ”其要义不是取消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基础上,以公共价值为取向进行价值整合、利益整合,求得最大公约数。
实效原则。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实际效果。要明确协商内容。无论是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社会组织,都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协商内容和程序。要明确协商主体。按照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5种形式的内在要求,确定相对稳定并充分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相关弱势群体的协商主体,确保协商的客观与公正。要明确协商结果运用。对多数人赞成的协商议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对部分人认识不正确或理解不全面的议题,要加强引导,增进共识;对多数人不赞成的议题,要进一步调研论证,不能急于提交决策。
和谐原则。协商民主提倡不同意见的交流、讨论,不是为了扩大分歧,而是为了消除分歧,增进共识,促进和谐。因此要把民主与和谐有机地统一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和运作实践,既关注决策结果,又重视决策过程;既关注多数人意见,又尊重少数人意见,实现“和而不同”。
当前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完善政党协商制度。政党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突出特点是政治协商。完善政党协商制度,首先要规范协商基本形式,主要是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直接政治协商和通过人民政协实现政治协商。这两种形式特点各异,不能相互代替。要进一步明确两种形式各自的协商计划、内容、程序,同时建立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组织直接向中共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提出建议制度。其次要保持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是政党协商的主导者,既要对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引领,又要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民主党派要敢于讲真话,敢于发表尖锐意见。再次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性质和政治定位,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对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负责人应平等作出政治安排,帮助解决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机关人员编制过少、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
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落实好“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的要求。要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现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决策前与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协商。要着力就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协商成果的应用反馈等,形成明确规范。要积极开发人民政协的社会协商功能,建构以人民政协为重要平台,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互相贯通的协商体制,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
规范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制度。开展立法协商是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协商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决策协商,完善协商机制,及时充分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确定专门机构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决策时充分吸纳。对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扩大协商范围,充分协商,审慎决策。
建立社会协商民主制度。社会协商的主体是以基层党委、政府为重点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者、各类社会组织和受政策影响的民意代表。新形势下,社会协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目前,社会协商已在政府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调整、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的公共决策等范围内有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创造了很多有益经验。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协商主体、内容、程序和范围作出规范,特别是制定公共决策过程中,要扩大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新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范围,将其纳入有序政治参与的轨道。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协商民主是实现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种形式,不能把协商民主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相提并论,更不能混为一谈。特别是不能简单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同于选举民主,把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同于协商民主,两项制度运行中都有协商和投票。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和运用协商民主的办法。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协商民主的本质是汇聚共识,选举民主的本质是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决策。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单纯强调协商民主在许多情况下会影响决策效率,单纯强调选举民主又会影响决策的社会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应建立和实行先协商再选举的民主程序,对于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现实利益的公共决策,要先行充分协商,取得广泛共识,再经由投票的方式作出决策。
正确处理协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强调的是一致性、强制性;协商强调的是多样性、多元性。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的统一;没有协商,社会就缺少活力。协商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协商的保证,协商要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更不能相互取代。
责任编辑:董洁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07/7875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