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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
2014年11月13日 15:48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要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闪耀着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光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指导。
一、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治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说:曾有一段时间,我们用政策代替法律,崇尚个人权威,轻视法律作用,特别是“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最后不仅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且造成了政治体制中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邓小平历来反对将国家的稳定建立在个人的威望之上,在与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谈话时明确表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与个人威望相比,法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平等性等特征,不因领导人的去留而随意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因而能有效防止掌权者的恣意妄为,有利于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明确指出,治理国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二、树立宪法法律的极大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目标
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法律在任何方面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它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为了使各项法律尽快出台,健全法律体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邓小平又说:“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从健全法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角度阐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法治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有逍遥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更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实行法治的最起码的原则。邓小平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贯彻执行的重要原则之一。他在《在中央政治局常务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治了,效果也大。”在《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中指出:“反腐败、贪污、受贿,抓一、二十件……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处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处罚。”这些论述都充分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精神。
四、民主建设必须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
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的发展,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历时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正确地总结教训,是保证我国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长治久安的关键。邓小平开始思考怎样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入手,防止和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重演,他向全党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为我们今天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指导。
责任编辑:周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13/7881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