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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交古剑只给500元奖励”应如何看待?
2014年11月15日 13:59
【关注网络】
【事件介绍】
一把战国楚剑引发的争议
10月26日凌晨,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
10月28日上午,他把古剑用报纸包起来送到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事后,李磊的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捡到宝贝还上交了。尽管当时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李磊说,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所以他就毫不犹豫地上交了。
11月2日,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鲁青合说,这把剑的出土是近年来丹凤个人发现文物主动上交的第二例,李磊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上交文物奖五百奖励能否大方点
这本是一件好事,却因500元奖金太寒酸引起舆论质疑。
其实,《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很清楚,发现或捡到文物主动上交给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私自藏匿、贩卖违法。然而,“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往往在执行环节被狠打折扣。一边是有人要出价10万元购买的战国古剑,一边是奖金500元,怎么看都不划算。
网友对500元奖励的如潮批评,也是对文保部门的警示。当巨大利益诱惑,站在了守法的对立面,能否适当提高奖励?例如,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此外,还应尽量给予发现上交者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的署名权。如此,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文物、弘扬善举的作用。
声音
@网友美舒:
不明白,既然古剑值钱,那么如果奖励500元的话,是剑不值钱呢?还是……不理解。
@网友青丘:
点赞!这样的人值得崇敬。以前看一些历史频道还有一些史实小说,看到很多盗墓人,为了自己的贪欲,擅自盗取国家文物,令很多珍贵的墓穴和文物,几乎在空气进入的一瞬间,遭到严重破坏。真的有种肉疼的感觉。他们是盗贼也是罪人。
@网友咖啡人生:
本来国家文物交给国家是无可厚非的,可网上不赞同的声音很多。为什么?利益不对等,国家对有贡献的人不应该只有精神奖励,对等的物质奖励也非常重要。谁能告诉我500元在这个年代能买什么?
案例
乌木之争
2012年10月下旬,重庆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9人联系买家,在12月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大家分了这笔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民间护宝
“要想富,挖古墓”曾是多年前坊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如今对那些意外发现的文物,越来越多的群众自发进行保护并主动上交。民间护宝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陕西宝鸡地区是中国周秦文明的发祥地,因历年来不断发现和出土大量青铜器而被称为“青铜器之乡”。据宝鸡市文物旅游局负责人介绍,当地农民群众在从事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有青铜器窖藏和墓葬发现,而他们不为利益所动,每每将田间地头的重要发现向政府和考古部门上报,并自发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使文物免受盗掘之灾和倒卖之祸,因此被发现和受到保护的文物超过千件。
除了将意外发现的文物主动上交,一些农民还主动当起了文保员。在山西、河南、湖北、河北等地,近年来也有不少农民发现文物后积极保护并上交的故事发生。越来越多民众已自觉加入到保护文物的行列中来,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文物捐赠存立法空白打击民间捐赠意愿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文物捐赠和捐献作出了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规定。但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只鼓励捐赠文物,却并未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捐赠的具体程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细化规定。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捐赠程序和捐赠人的权利有着基本规定,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不能适用于向国有、非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或国家捐赠文物的行为。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造成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对于文物捐赠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应当加以完善。
域外:文物发现,见一面分一半?
虽然很多自认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出土文物国有的法令,但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与管制,并非每个国家都一样。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奖励指数★★★★★
希腊:1932年《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
奖励指数★★★☆☆
埃及:1983年后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补偿则只提一句“酌情奖励”。
奖励指数★★☆☆☆
上交古剑只给500元奖励是种漠视
3000年前的战国楚剑非常珍贵,能将捡到的宝贝上交是遵法守法之行为,对这一行为理当进行奖励。虽说当地相关部门给其发了荣誉证书和奖金,但500元显然太少。
从捡到之后上交的成本来看也花费不少:得请人鉴别是真是假,还得抽出时间到专门的机构去办手续,这来来回回单从时间上来说就耽误不少,按照现行的日收入,少说一天也得有百多元,这500元只能说是对其误工的补贴,何来奖励?
诚然,能将古剑主动上交,原意就不是为了奖,是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但作为单位来说,并不能因个人主动上交就轻易地打发对方。给予适当的奖励,不仅是对上交者的一种褒扬,也是以此为例,激发更多的人主动将文物上交,在更大的范围内使文物不流失,似此略微表示一下,其他人将怎么看?
文物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人捡到或者挖到都不能占为私有,这点不容置疑,但是上交并非就是照单签收,还得进行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个“适当”应该是比起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及费用成本要大,而且根据文物的级别区别对待。“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这说法是真是假可以忽略,但是最起码得通过文物专家进行评估,市场价是多少,然后根据总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这个应该不会难。现今电视上鉴宝专家时有出现,作为个人上交的文物更应该进行价格评估,如此,既能反映出上交者的贡献,又能有个比照给予合理的奖励。
捡到古剑上交也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而此种拾金不昧价值更高,尤其是现今一些人在文物问题上还存在私藏,甚至乱盗乱挖的语境下,更应提倡文物保护意识。重视文物保护有很多种,其中给予上交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也是其中的一种,而该奖励的不奖励或者打折扣,其实也是一种漠视,说起来重要,而实际上却打着小气算盘,此种斤斤计较反而失去更多,有碍于献宝人积极性的调动。
上交珍贵文物,应重奖
平心而论,我们不能指责当地政府“抠门儿”,因为2007年开始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奖励标准和办法,怎么奖,奖多奖少,还是政府一句话的事。排除不奖的不说,从给予奖金的几起事例看,奖额都不高,多是意思意思,聊胜于无。
话说回来,由于文物价值难以估量,且种类繁多,有多少埋在地下、藏在水里不为人知,国家不可能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只能表个态,给上交行为提供奖励的法律依据,操作权限就交给地方了。
那么,地方又该如何操作呢?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力强弱不一,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奖励标准。标准宜粗不宜细。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根据文物的等级来确定奖额度。如经文物专家鉴定,某某上交的文物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给予5万元奖励,二级文物给予3万元奖励,依此类推,具体数额由各地自定。
如武某上交的商代铜盆,经专家鉴定,为商代身份地位极高的人在宴席过程中使用的一件酒器,制作工艺非常考究,代表着当时最高工艺水平,对研究汉中乃至陕、川等地早期历史进程、文化发展,以及气候和水土变化等有着重要考证作用,价值极高,因此对武某理应给予重奖。同理,对上交楚国青铜剑的李磊也应给予重奖。
困难在于,这笔奖金由谁出?文保部门是清水衙门,根本无力支付奖金。钱还是应该由政府想办法解决,文保部门只负责对文物真假和等级的鉴定,然后给出奖励办法。如财力许可,最好由政府单列一块财政专项基金用于文物保护。这一点,广州市已经在做了。今年9月9日,广州市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请示》文件,基金总金额为3亿元,设立年限为5年,每年使用额度为6000万元。该资金除了用于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以外,还用于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广州日报》9月10日)。像陕西、河南等文物大省尤其需要设立这样的专项资金。
重奖上交珍贵文物的公民,不仅有助于减少公民私自藏匿文物的现象,还能遏制文物走私、与境外商贩暗中交易的违法行为,兹事体大,应该引起政府重视。
【启示与思考】
别说是一把青铜古剑,就是一件更加不起眼的东西,只要被冠之以“出土文物”“战国时期”等等字眼,在市场上的价格必然不菲。而这位工人发现这把战国青铜剑以后能够及时上交,是因为他平时经常看法制类节目,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所以知道这种出土文物必须依法上交。从这个角度说,他绝对称得上是一个守法好公民。
而当地文保部门在接收到这把上交的青铜古剑之后,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所以为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了500元钱。颁发荣誉证书是应该的,但客观地说,对于发现出土文物并且主动上交的公民,奖励区区500元,确实有点“小气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发现或者是捡到文物主动上交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上交而私自藏匿、贩卖都是违法行为。而对于主动上交文物的,《文物保护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者是物质奖励”,对于奖励的数额却没有明确。
500元和10万元,中间的差价有多少一算就清楚,而这还只是有人给出的“收购价”,如果收购的人转手卖出去,肯定就不止是10万元了。当然了,我们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可是如果当事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把古剑出卖了,即便你抓到人但是却找不回来剑,一切不都是空谈吗?进一步说,发现古剑的时候并没有第二个人知情,如果当事人偷偷把剑拿回家藏起来,过个十年八年时间以“祖传”的名义把古剑“洗白”,恐怕也没人知道。
倒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来奖励主动上交文物的当事人,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利于文物保护,防止文物流失的原则,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奖励金额,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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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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