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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与忠实执行宪法法律

2014年11月15日 14:0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执法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也更为党和国家所重视。在执法环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终局性调整,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坚定捍卫者。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的必然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面总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时,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经验提出,内涵深刻,意义重大。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经验的提炼,更是对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人民法院必须头脑清醒,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不能有丝毫动摇。

党的领导地位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坚持把先进性建设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根本任务,确保党始终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党保持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凝聚着社会各个阶层的绝大多数精英,拥有着丰富的领导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政治经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严密的纪律性和无可比拟的动员力、号召力。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对包括国家法治建设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自身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的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最本质的要求。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是核心,是根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捍卫党的领导地位,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然而,在社会上,也有观点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对立起来,以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独立审判,坚持独立审判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对这种观点必须加以澄清。

第一,完全的司法独立是根本不存在的。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存在于现实的政治生态中,即便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标榜司法独立,但是资产阶级政党借助执政地位,控制重要司法岗位、影响司法政策。在一些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司法案件处理中,可以看到隐藏在司法机关背后的资产阶级政党的政治主张。

第二,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不矛盾。从法律依据上看,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依据的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而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整部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从实质上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手段,为的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除了谋求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这说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党的领导是准确认识立法本意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制定出来的。法律创制的过程是把党代表人民利益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过程。可以说,党代表人民所持有的政策主张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发,才能跳出法律看法律,准确了解立法的背景、原因和意图,准确把握立法本意。法律是抽象、有弹性的,有多种解释空间和解释方式。对于同一法律文本,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政治立场、利益牵连往往会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站稳政治立场,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法律解释,用党的基本经验检验法律解释,才可能保证法律不被曲解,解释结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实现法律适用与法律精神的高度统一。

 

第四,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职能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我国又处在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尖锐,矛盾化解工作异常困难艰巨。化解社会矛盾虽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但是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单靠人民法院既解决不好,也解决不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的领导作用,才能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根本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才能统筹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通过教育、政策、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从而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根本保障。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尚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其地位尚未获得普遍尊重。表现在司法活动中,似乎谁都可以随意地质疑法院,谁都可以无端地对法院施加压力,谁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对法院判决说不。在这种情况下,单凭法院一己之力去排除外界干扰,实现独立审判既不现实,也无可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党的主张,才能在根本上消除人治思想、特权观念和法律虚无主义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模范遵守法律,推动政府及其他机关严肃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破除影响独立审判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党的领导还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源泉。党具有强大的号召力、说服力、影响力。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支持,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党委对法院支持力度越大,法院的权威就越高。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政治保障,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取得司法权威最有力的支持和最坚强的后盾。

二、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相反,这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实现方式。

(一)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可以有效保障党的主张得以实现

法律是国家的重器。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的,都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的,都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法律形式来制定的,都是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把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作为自己的主张,再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法律更理性、更准确、更权威地表达了党的主张。人民法院只有忠实执行宪法法律,蕴含在宪法法律之中的党的主张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的过程,就是实现党的主张的过程。

(二)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可以有效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得以巩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它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但宪法法律对党执政地位的确认和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纸法律文件上,还必须得到落实。苏联的宪法法律同样确立了苏共的执政地位,但在发生社会剧变时,宪法法律并没有挽救苏共垮台的命运。“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宪法法律要有力量,要真正发挥保障作用,还依赖宪法法律有高度的权威,依赖宪法法律有浓厚的社会基础,依赖宪法法律不折不扣被遵守。如果宪法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宪法法律对党的执政地位的保障作用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是党的忠诚卫士,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只有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才能确保党的执政地位稳固坚实。

 

(三)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可以使党的依法执政得以有效体现

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这两大历史性转变为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提供了基本前提,更为执政方式法治化提供了价值背景和现实需要。随着依法执政成为党在新时期执政方式的战略选择,作为党所领导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被赋予保障和实现依法执政的历史责任。人民法院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通过严格的司法活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不仅可以使党的依法执政得到一体遵循,还可以有效促进党的依法执政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三、努力建设忠于党、忠于法律的法官队伍

坚持党的领导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司法实践中,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统一起来,归根结底还要靠一支忠于党、忠于法律的法官队伍来保障和落实。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并完善的价值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当前,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位一体不动摇。要坚持用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武装全体法官,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意识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不偏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挚情怀。要坚持把法律信仰作为每一名法官的最高信仰,以对法律的虔诚实现法律的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大力培养法官的综合履职能力

切实提高法官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让每一名法官都能自觉从党的工作全局的高度,思考人民法院对于党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应当做些什么,同时善于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和现实条件出发;思考能够做些什么,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努力提高法律专业能力。增强法官全面系统掌握法律规范的能力和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避免机械适用法条,善于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不断提高法官学习能力。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弘扬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法官知识储备跟得上立法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倡导组织广大法官钻研法学理论,开展法律实务研究,不断丰富和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努力使广大法官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

(三)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体现着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世界观在行动中的表现,是实现党的崇高事业的传家宝。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注入司法活动中,是培育和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塑造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司法作风;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塑造司法为民的司法作风;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塑造主动接受监督的司法作风;发扬谦虚谨慎的优良传统,塑造严谨细致的司法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塑造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等等。实践证明,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是党的立身之本,应当也必须成为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选项,并使之发扬光大,同时这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有机统一的重要方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15/7885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