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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2014年11月17日 09:5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制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治国理政总体筹划的步步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进入新境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新高度。深入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将有力保障和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实现中国梦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与该国的法治程度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基础性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依法治国的信念和步伐越来越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迫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正是适应党和国家建设发展的新要求而产生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势头与发展隐患、改革动力与改革阻力、社会活力与社会矛盾、可控风险与难控风险共存交织。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让社会运行和治理保持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法治规定了社会活动的空间,确定了社会交往的规则,维护了社会发展的秩序,越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越是要加强法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就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就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好地规范社会行为,就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民族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到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法律的体系逐步完善、法制的功能逐步强化、法治的权威逐步确立,也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法治普遍化、深入化、实践化的力量,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是人民群众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要求,是先进政党引领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法治自觉。现在,我们党和国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辟法治中国建设新航程,在全民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思维、普及法治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靠人民维护宪法权威;才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总目标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依什么样的法、治什么样的国”的问题。在总目标中,法治体系是基础,法治国家是方向,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相统一。没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就没有根基;没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就没有效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党的领导提供政治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理论支持。

形成“五个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的系统性、严密性,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是法治体系建设。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一个实践过程,是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的贯彻推进过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看是否实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是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机关必须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全民守法是基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代表人民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同样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能够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保证法治中国的本质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同时,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在法治工作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带头守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增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17/7886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