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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年11月18日 14:36

 

【编者按】近日,中央主要媒体围绕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西方宪政等热点话题组织专家学者,解疑释惑,澄清认识,明确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为此,宣讲家网以“依法治国”为话题,摘编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朱景文: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从本质上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公权力如何得到制约、如何得到科学运用是世界性问题,也是共产党执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公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的这段名言告诉我们:有效制约和科学运用公权力,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虽然他用的是法制这个词,但已完全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的明确回答。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根本要求。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深刻体现了党既领导法治建设、又受到法治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这里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把它们对立起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查看全文】

 

马钟成: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查看全文】

 

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是两码事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讲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我们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我们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其他党派的关系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作用的加强。这是一种新型政党关系,它从根本上消除了政党攻讦造成的政局不稳和政权频繁更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内耗,有利于维护政治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我们讲的依法治国,依据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现在一些人口口声声宣称宪政,恰恰忘记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比如,宪法明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一些人却大肆主张取消党的领导,取消人民民主专政。这直接违反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实际上是违宪行为。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在这方面,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要追究和纠正一些人违反宪法,损害党的领导、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和行为。 【查看全文】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18/7889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