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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2014年11月20日 13: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决定》的说明。全党全国人民、国内外舆论一致认为,这个《决定》内容丰富,意义重大,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一、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依托

《决定》第一大问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宗明义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些重要论述,言简意赅,将法治、法制、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准确表达出来。

二、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内涵的展开与体现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就是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四中全会《决定》被看作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是对三中全会《决定》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国家治理理论方面。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它的内涵是什么?概括起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各个领域行使国家权力、治国理政方略的综合体现。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是其基础)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在这个定义中,法律法规安排及其体制机制法治化始终是基石、是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任务具有同等重要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有序向前发展。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安排,关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理论,关于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的要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的论述,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展开与具体化。

 

三、《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具体化、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看出,这个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一致的,又是那个总目标的具体化、深化、细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上依法治国“五个分体系”、“三个依法”、“三个法治一体”建设、实现“四个法”上。

四、《决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准的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后,专家指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少应有四个标准,这就是:第一,民主化。国家机器是工具,这个工具到底应该干什么?谁来开动这个机器?怎么开?干什么?为谁所用?这些问题就是民主化的问题。如果人民的代表对机器能够控制,并为大众服务,那么这个国家治理就是民主的,否则就是独裁治理。第二,法治化。规则和程序是怎样的?从人治到法治还是相反?第三,文明化。与政治文明联系在一起。比如,国家管理是更少的控制、排斥、他治,更多的服务、协商、合作、自治,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表现,有人认为这就是以服务来换取服从。第四,科学化。三个分离加分工协调机制:政治与行政要适当分离、政治与经济要适当分离、国家与社会要分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政分工等,在分工基础上要建立协调机制。

从四中全会《决定》及其详细的具体制度规定中可以看出,它是这种标准的具体化。首先,《决定》强调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全党全国人民都必须按宪法规定原则办事,不得违宪。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人民的国家,国家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领导国家,建设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治国的实现。这也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机器为人民服务的民主性质。其次,法治化与文明化是统一的、一致的。法治化真正实施,如《决定》提出的“五个体系”贯彻,必然是全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实现。最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的真正执行,以及确保审判等司法公正的措施、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审判、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规定、跨区域巡回法庭的设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制、错案追究制、倒查机制等规定的实施,既是总目标的具体化、制度的创新,也是科学化的实践。真正按《决定》要求,按法治化要求去贯彻执行,就能够克服人治、实现法治,从而实现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五、《决定》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专家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治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三个体系:目标体系、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

目标体系。除了刚开始说到的总目标,目标体系是说国家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是否改善民生与改善民权并重?社会是否实现了可持续稳定?而这些目标离开法治目标,都不可能稳定、长期。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是依托、基本方式。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目标体系的具体化。

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主体——行动者或角色是否是清楚的、明确的?什么是国家治理主体和角色?研究认为,行动者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下的模式化行为就是角色。国家治理主体有11类:1、执政党,这是领头羊; 2、政治协商机关;3、民意代表机关;4、公务系统;5、地方和基层组织;6、公民及其社团;7、市场和企业;8、现代化载体——现代化的人:学者、律师、记者;9、外交战线;10、国际行动者的合作;11、专政机关、武装力量。国家治理主体是否在规则和程序内行动,是制度体系是否科学、健康的主要标志。而法制在这里是这个制度体系的根基、总纲。就制度体系来说,法律、法制是所有制度的基础、依据,也是运行的保证。如上所述,四中全会《决定》对执政党这个领头羊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及作用作了法理性说明,对执政党依法执政作了清晰规定,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保证、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来实施。除此之外,《决定》还对中国共产党这个国家治理主体——执政党自身作了法律方面的规定。党的领导不仅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且党自身也应有法律法规,这就是党章及其纪律。党这个国家治理主体必须在党内法规中行使治理主体的职责。而且,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治理法规中,既是中国共产党党法、党规的巨大进步,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巨大进步、完善,其意义深远。于此同时,《决定》对其他国家治理主体如第11类专政机关、武装力量的法规也作了规定。

价值体系。国家确立的价值观念是否正确、完备?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是否合理?国家治理价值理念的输入、转换是否通畅?输出的价值理念是否是自由、安全、福利、团结、和谐等正能量?这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值得注意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4字核心价值观基础上(法治是重要内容),特别提出法律价值的概念,强调法律价值在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地位,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和发展。与此同时,重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强调伦理传统道德的作用,这也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发展。

六、《决定》提出的举措是对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化、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讲了三个治理,即: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人民权利)。实际上,国家治理领域还有经济治理、生态治理、文化治理,等等。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是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全面阐发和具体化。比如,依法治国是对国家治理的具体化,依法执政是对政党施政治理的具体化,依法行政是对政府治理的具体化,强调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推进。再比如,在国家治理领域依法治国、政府治理领域的规定更细致,对宪法宣誓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巡回法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保障人民权利,这些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化。

 

七、以《决定》为指针,把依法治藏提升到新高度、新水平

国家治理的多层次性。国家治理不仅是多领域的,从纵向垂直系统上分析,国家治理也是多层次的,可分为:全国性治理(省市治理、省管县试点)、城市治理、乡村治理、边疆治理、、民族区域治理、外交事务治理,等等。毫无疑问,依法治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有效管理当地事务的体现。近年来,西藏在依法治理方面迈出新步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出的十大治理举措,成效有目共睹。

西藏的十大治理举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西藏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中央政府治理的重点之一,也是别具特色的民族区域治理地区。改革开放尤其是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以来推出的十大治理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万名转业军人扎根乡镇计划、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制度、大规模培训村干部、结对认亲制度,等等。二、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体系,“六建”(建机构、建党组、建班子、建队伍、建职能、建机制),“六个一”活动(交一个朋友、建一套档案、开展一次家访、畅通一条渠道、办一件实事、形成一套机制),“九有”(寺庙有领袖像、有国旗、有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电影、有报纸、有文化书屋),“一覆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低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免费为在编僧尼进行健康体检),“一创建”(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一教育”(在全区寺庙深入开展以弘扬历代高僧大德“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抓好“一工程”(实施百名高僧大德培养工程),开展“一服务”(爱国爱教宣传服务下乡活动),坚持“三个不增加”(寺庙数量不增加、僧尼定员数不增加、宗教活动不增加),促进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三、推进网格化管理。四、深化先进“双联户”(联户保平安、联户促增收)创建评选机制。五、健全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边一线”、反自焚、一卡通。七、健全新兴媒体管理体系,电话、网络微博实名制。八、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设立3·28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宣传月。九、健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十、健全维护社会稳定机制。这些举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西藏的生动实践,包含着中央和地方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具体内容,既符合西藏实际,又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提升,发扬光大。我们应以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为指针,以中央依法治藏、长期建藏指示为动力,进一步做好各项维稳、发展工作,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及依法治藏能力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各族人民一定会在这样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作出应有贡献,一定能建设成一个法治完备、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新西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20/7892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