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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年11月21日 14:30
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
陈永胜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论断和理论创新成果,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是顺应世界政治发展民主化法治化趋势、体察近代以来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规律、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必然结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唯一正确政治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既要坚持党的领导,还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既是中国现实国情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中国化成果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础。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总结和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诚信、敬业、友善”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熟完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既吸收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有益成果,又站在当代中国的现实基础上,继承发展了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预示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些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法治建设理念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确立和发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总体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布局、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体现了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党清醒认识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期待的客观结论。
“五个坚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
“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路径。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路径,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呈现新常态后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基本路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执政是我党执政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依法行政其实质是实现法治行政。核心是法对行政的有效支配。必须彻底解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规避法律监控的不良现象,增加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际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客观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国家政治制度对于法治建设成败举足轻重。政治制度不适合国情,法律制度再精致也无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功能、结构匹配适应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离开扎根中国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者系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论断
杨 平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重大科学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论断,也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遵循。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策紧密相连的,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极端重要性,对坚定我们在依法治国问题上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的提法是对以往“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升华和超越。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了实现良好法治体系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其中,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的制度基础;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关键,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构件,我国现有的法治监督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关键的问题是要切实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严密而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法治运行的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对法治的运行至关重要,采取科学的方式合理配置和运用法治保障诸要素对法治的顺畅运行意义重大;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的根本。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具有行使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把握国家发展方向、确定治国理政基本原则等顶层政治权力。执政党必须通过更加严格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才能够保证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要论断,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符合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律,把党的领导全方位贯彻到法治各个领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庄严宣告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是要做到“三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要做到“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是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注重使用刚性手段,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明确性,道德注重发挥柔性力量,具有感召力、引导力、亲和力。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刚柔相济。通过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五、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必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不断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是宪法。宪法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基础。宪法不能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法律的正当性。首先,依宪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关键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其次,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宪法良性运行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再次,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需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信仰,强化他们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最后,坚持依宪治国还必须健全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为依宪治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
树立法治意识建设法治社会
岳 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设定了未来中国依法治国的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个是以良法实现善治,另一个是以法治意识的提升倒逼良法形成并发挥效用。因此,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活动内容。
一、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旦逾越,将会受到外来的惩处和源自于法律意识的自责。从法律实践的历史与现实看,法律的自我强制性相比外在的强制性更应该受到关注和重视,关系着法律的存亡。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的目标提出已经多年,但现实当中法律的分量还是有点轻,这其中的原因: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或者是有的法律已经过时失效、有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没有充分的民主参与的原因;有部分社会成员以情害法、以礼伤法的原因;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原因。但更多的却是由于法律仅仅停留在纸面,没有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心理准备还没有完成,法治意识还没有形成。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范本身和规范意识一起,才构筑起了人类社会的法治大厦。大厦挺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钢筋龙骨支撑,也需要法治意识的坚实外壳护卫。当前,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与法制建设本身同等重要的事情。法律制度形成容易,法治意识形成不易,二者并不总是保持同步。所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等于法治就一定现实。要大力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尤其是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
二、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是当前我们需要把旨在推动全社会树立和增强法治意识的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自觉,强化“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以及“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观念。开展这一工作,需要全社会合力,国家、社会组织与社会个人都要参与,其中重要的是思想文化和宣传教育层面的工作,同时还应当开展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运动,以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只有这样,法治意识才会逐步树立,法治社会才会逐步建成。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树立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当前,在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中,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文化和道德底蕴、文化底蕴,发挥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对法治意识形成的潜移默化的心理暗示与促进作用。
“礼法兼治”,是中国传统。从古至今,法治与德治都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所谓的“德礼政刑,综合为治”。“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模式,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一个独具特色的重要经验。儒家强调“德治”、“仁政”,将“礼”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试图通过“法”达到“民莫敢为非”,“一国皆善”的目的。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法”与“礼”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一体两面。“礼”是“法”文化和价值基础,“法”也使“礼”得到了法律多方面的确认和保证,成为了“礼”的底线。
道德和文化是人们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生的一种认知,道德实践和文化实践是人们基于对道德和文化信仰的一种理性的行为自觉。如康德所言:“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覆地思索它们,它们就愈是给我们的心灵灌注了新的灵感与慰藉,我们越是对它们赞叹和敬畏不已。这两样东西是什么呢?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道德实践、文化实践,是有助于法治意识形成的,这一点不容忽视。
四、全社会树立良好法治意识还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实践环节
当前,在全社会树立良好法治意识还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法治实践。具体来说:一是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党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它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来组织和管理好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活动。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深度介入这一活动,强化对活动的领导;二是要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不能光靠社会成员的良心与自觉性,还需要在相关体制机制方面下功夫,以保障活动规范化、常态化开展;三是要做好重点人群的工作。要把领导干部守法、学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努力使各级干部增强法治意识。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法治意识从小培育;四是要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抓手,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建设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
为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李玉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系统阐述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对建设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科学立法的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质量。而要实现科学立法,就必须有高水平的立法人才。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要做到良法善治必须严格执法。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良法善治的人才基础。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司法独立和程序正当的前提下,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就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高水平法治队伍是推动全民守法的重要力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即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者。
二、高水平法治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思想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法治人才第一位的要求。我们要坚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保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应该看到,时下法治队伍的“杂化”和“散化”、“临时工”的临时执法等现象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来许多弊端。必须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队伍,法律的红线才会不被触碰、法律底线才能不被逾越。法治队伍的正规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队伍专业化,是依法执政的保证;法治队伍职业化,是依法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三化”建设的“共同推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当前应该努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要大力发展律师、公证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要深化对法律服务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逐步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均等化。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高水平法治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是科学定位队伍建设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本科教育是法治人才的基础性教育,是法治队伍建设的主要力量。要大力倡导并实施“法学院校-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常态化、规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
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已经实施的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人员互聘制度,加大“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数量,落实挂职人员的待遇政策,鼓励支持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鼓励支持学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并落实挂职人员的待遇,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重点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是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服务法治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根据法治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择、确定有重大意义或现实需要的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构建富有特色的研究领域,发挥团队力量,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开展深入系统的攻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具有特色的成果和标志性成果,并形成良性循环的学术研究生态,突显研究特色;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传统,汲取先进学术思想和最新的学术成果。正确处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关系,把学术研究及其成果充分运用到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当中,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
三是打破体制和身份壁垒,健全从政法院校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录用与公务员考试挂钩,即法官、检察官的任命必须以公务员身份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包括法学教授、优秀律师等在内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的渠道。国家应设立法官、检查官遴选委员会。该机构的成员构成除了法官与检察官以外,还应该有其他社会人员,其中必须要有律师参加。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流搭建更多的平台,做到组织上多交流,为职业流动提供便利。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入职共同培训机制,真正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目标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破职业流动壁垒。
(作者系甘肃政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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