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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放生老鼠”是赎罪,还是犯罪?

2014年11月21日 15:08

 

【关注社会】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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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5人"放生"上千只老鼠为“赎罪”“做善事”?

5人“放生”上千只老鼠为“赎罪”?广州市从化鳌头一农村发生上述荒诞一幕,村民自发围捕放鼠人。11月15日,鳌头镇黄茅村村民向记者诉说这件离奇事。当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农业部门已送来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群“不速之客”。

上百村民围抓放鼠人

14日13时许,106国道车流忙碌,一辆不起眼的面包车悄悄停靠在路边,没想到它竟然打破了鳌头镇黄茅村的宁静。

“上千只老鼠到处乱窜,好恶心!”村民刘先生表示,“我们当时没留意到面包车停下来,只是发现田里突然多了很多老鼠。顺着老鼠的叫声,看到5人提着铁笼,将黑乎乎的老鼠放了出来。”

“那些人不仅在农田间放老鼠,还跑到村边房屋边放……”

“有人在村里放老鼠啊!”一些村民喊了起来,“一会儿,就有上百村民闻讯赶来,大家堵在田间、村中小道等,不让放鼠人离开。”

村民说:“放鼠人见状,惊慌失措,四处逃跑。停靠在路边的面包车原本已经逃走,看到同伙没能走掉,又掉头回来,企图接走同伙。”

“我们肯定不能放走他们!这5名放鼠人逃了3人,我们抓到了两个,并将面包车扣了起来。”

山中深坑掩埋死老鼠

据介绍,这5人提了5大笼老鼠过来,“比家中的老鼠大一点,比田鼠又小一点,放的那些都是我们常见的坑渠老鼠。”

从化鳌头镇黄茅村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被抓的放鼠人说,他们放了172斤老鼠;而村民则表示,他们放了上千只老鼠。”

“老鼠出笼后,四处乱窜,都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我们鼓励村民自发灭鼠。” 从化鳌头镇黄茅村有关负责人说,此外,放鼠人笼子里本来就有些死老鼠,“我们组织村民将这些死老鼠收拾起来,大概有半个蛇皮袋那么多。”

“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死老鼠,我们在山里深挖了一个大土坑,将这些死老鼠放进去掩埋。”

15日,黄茅村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接到一些村民投诉,说“村里、屋旁,多了很多死老鼠”。

为了灭鼠,黄茅村向鳌头镇农业等部门汇报事件,“当天下午就送来了老鼠药,我们向村民分发了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些老鼠。”

对老鼠的到来,当地一些村民希望卫生部门能够积极介入,保障村民健康,“这些老鼠不知道有没病,希望卫生部门多做检疫、防控,防止病毒入侵。”

 

村民否认存利益纠纷

放鼠究竟有何目的?被抓的两名放鼠人已被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正在对两人进行调查。

村民刘先生表示,参与放鼠的5人是4男1女,“外地口音,我看到他们其中一个人的身份证是湖南省的,都不知道真假。”

黄茅村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否认村民与别人有恩怨或者利益纠纷等猜想。“这两名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

黄茅村地处从化、花都两个行政区域交界地,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表示,“过往车辆乱倒垃圾、死狗、死猪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车辆突然停车,看村民不注意,就立刻往田里扔垃圾。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格监管,安装摄像头,处罚这些乱倒垃圾的司机。”

网友热评

@天幸兰一:借佛真意,假善行恶,亵渎神灵,罪不可赦。

@子夏芬兰:赎罪就去捐款做善事好了,放老鼠哪是行善,简直是作恶。

@山野渔夫:做了多大的坏事,要这样赎罪?

@新浪网友:我很奇怪,这5个家伙是从哪儿弄来的上千只老鼠?

@政能量还是富能量:破坏公私财产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犯,还赎罪?

@儒者:行恶式行善,实非善行。

@落尘寰1990:行为恶劣,必须严惩。

@果冻:此事目的恐怕不单纯,得查清来龙去脉。

放生上千老鼠不是赎罪是犯罪

眼下放鼠人的动机尚未查明,被抓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显然不足信,人为制造公害不是赎罪是犯罪,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情节,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段时期以来,违规放生引发恐慌并致危险隐患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7月深圳曾有微博曝光,有人在深圳某公园竹林放生眼镜蛇、响尾蛇等毒蛇,引发各方舆论的强烈质疑;前年6月初有北京人在河北兴隆县一村庄放生数千条蛇,长蛇爬进村民家中引发群众恐慌;上海市某码头也曾发生有组织的放生大量“火赤炼”毒蛇引发船民和码头工人恐慌事件。

公民动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主动放生越来越常见,原本不但无可厚非而且值得称道,但放生行为必须严守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尤其是有组织、大规模的放生必须依法申报。既要避免盲目放生导致放生地生态系统平衡遭遇破坏,更要杜绝因此而对他人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和危害,真正做到善行善事而不是导致恶果。动辄放生毒蛇、老鼠等反常、违法放生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切实确保放生不偏离善的轨道。

 

放生老鼠,伪善何时入正途

对放生老鼠之类的动作,如何在“蓄意”和“过失”之间进行认定,如何权衡“放生”这种“善举”的正义性和危害性之间的关系和权重,尤为重要。

同以往放生龟和蛇等“灵物”相比,此次广州发生的放生老鼠事件,实在让人难以同“善”联系起来。毕竟,坑渠鼠是不少致命病毒宿主,也易繁殖。这也让人质疑:这般放生善举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从放生者的角度而言,放生行为大多被赋予“行善”“赎罪”等意义,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放生者大多只关注放生这一动作,并不去关心放生的内涵及放生后的影响。就此次广州放生老鼠事件而言,五人选择坑渠老鼠作为放生对象,就没有考虑到其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生态构成威胁;更没有考虑到,放生行善并非满足自身道德优越感的路径,而是一种关乎生命的价值取向,不论放生老鼠遭致哪些生命的生存受影响,其行善的目的都是达不到的。因此,真正认识放生行善的意义,才是告别伪善的第一步。

而从社会治理者的角度而言,在放生屡次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时,对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如何从社会管理乃至法律层面上对此类事件进行防控和监管,应该有所行动。此次放生大量老鼠的案件,当地警方已经将五人中的两人抓获,虽然放生者的真实动机仍然不能确定,但不少村民家中遭受鼠患,不少人还担心有传染病的危险,此次事件已经造成的危害却显而易见。然而,如何在“蓄意”和“过失”之间进行认定,如何权衡“放生”这种“善举”的正义性和危害性之间的关系和权重,如何针对此类事件的特点对广大群众进行说明和提示,显然比事件本身更重要。

放生行善是一种利他行为,原本无过。可如果帮了一个,害了一群,乃至伤害了人的生命,就是一种虚伪的善良。对于此类放生行为,不论是参与者还是监管者,探究其本源,研判其后果,做好预防和补救,都应该成为一种自觉,如此,放生老鼠这样的伪善才能有所缓解。

“行恶式放生”不能游走“法外”

我国一些地方历来有“放生积德”的传统,认为放生能体现对敬重生命和慈悲救度的精神。在有些“善男信女”眼中,放生更被赋予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含义,代表了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正因如此,近年来民间大规模放生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但是,与放生其他野生动物背后存在的动物捕捉、买卖、甚至致死的伦理争议不同,深圳此前出现的放生毒蛇,以及如今广州发生的放生老鼠,则需另当别论。

善意需要善行,相反,并不是所有被赋予了“高大上”意蕴的由头,都可以演变成一场货真价实的善行。这就好比人们不能以慈善捐赠的名义行诈捐之实,或者有意将积压霉变的食品捐给受助人,也不能以支教的名义尽情享受西部山区的美景,顺便剥夺掉孩子们畅想了半年的假期。如果承认上述行径已经背离了慈善与助学的本意,那么就应该承认,放生毒蛇、老鼠等行为,也脱离了放生的原点——因为其性质相同。

 

从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抛弃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过是完全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内心诉求而肆意妄为,称其为文明与道义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不为过。而从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层面观察,放生毒蛇也罢,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与行善的放生行为已南辕北辙,称其为行恶也并不为过。

行善的放生行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而行恶的放生行为,则不仅仅止于此。行恶式的放生,譬如在城郊放生毒蛇、在村庄放生老鼠,恐怕最起码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探究的话,根据性质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对不特定的他人导致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基于放生者的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来看,行恶式放生会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但揆诸现实,对行恶式放生鲜有依法处罚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舆论的道德谴责与批判,从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带。无论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叙事时代,需要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规范,更需要对行恶式放生依法说不。

【启示与思考】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所以“人人喊打”,因为这东西实在找不到一点可爱之处,生性贪婪,偷吃作物,糟蹋粮食。全身更充满了病菌,一旦在人群中传染上了鼠疫,就等于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灾难。因此,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仅是一种常识,也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放生老鼠做“善事”,完全违背了放生的伦理,突破了放生的底线。放生老鼠不是做善事,而是做恶事,不是赎罪,而是造孽。

民间自发的一些“爱护动物组织”,一些个体的“放生者”,其出发点和善意还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一“爱好”必须基于一个公德和社会道德的前提。“爱”什么动物,热爱到什么程度,花多少钱来“爱护”,如果属于私域范围社会不会干涉,他人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也无可置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爱好应有一个“边界”,道德的标尺是一方面,法律的约束也是必须遵守的另一方面。

在广东从化被村民拦截的“放生老鼠者”中,多持外地口音,其中一个人的身份证是湖南省的。这一跨省放生行为显然违法,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放生者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很显然,放生者没有按照法律办事,也事实上给村民生活生产造成的严重干扰,大量村民恐慌,走上田头开始捕捉老鼠,卫生部门开始介入分发鼠药,未来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尚不能明确。这正是违法的和有违道德的放生造成的严重后果。

保护和善待动物要采取科学方式。以实现心理平安的“放生行为”,更不应建立在他人和社会的“痛苦”之上。今后,对如何“放生”,有关方面应予以规范,不仅一些社会组织有必要自律和倡导参与人员科学妥善实施放生,有关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大对“跨省放生”的监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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