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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4年11月25日 10:37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我们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治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的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勾绘出一个国家的价值内核、一个社会的共同理想、亿万国民的精神家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证明,法治不健全,法律上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文化缺乏,思想道德素质低,缺乏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和敬畏,再好的法律也会因为得不到信仰和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法治观念的树立,法治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为此,我们要运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
通过科学立法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中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治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以法律制裁为后盾给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以通过科学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同时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另外,要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对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此外,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以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实践和坚持这一原则的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加强道德修养,做道德的楷模,行为的示范。
总之,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践中,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成果,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融于有关法律和各项具体政策,融于社会的各项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周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25/789900.shtml